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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豫王晓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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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十七日(己巳),大清国摄政王晓谕江南、南京、浙江、江西、湖广等处文武官员军民人等知悉: 尔南方诸臣向佐明朝,崇祯皇帝有难,天阙焚毁;国破君亡,不遣一兵、不发一矢,不识流寇一面,如鼠藏穴:其罪一也。及我进战,流寇西奔;尔南方未知京师确信,又无遗诏,擅立福王:其罪二也。流寇为尔大仇,不思征讨;尔诸将各自拥众,扰害良民,自生反侧以起兵端:其罪三也。此乃天下所共愤,王法所不赦;予是以恭承王命,问罪征讨。 尔文武官员,速以地方城池投顺者,不论官之大小,各升一级;抗拒不顺者,自身遭戮、妻子受俘。如福王改悔前非,自投军前,面释其罪,与明朝一体优待;福王亲信诸臣亦知罪改过归诚,亦与禄俸。 文到之日,士民不必惊慌逃避,农夫照前耕种;城市秋毫无犯,乡村安堵无妨。但所用粮草,预解军前。兵部作速火牌晓谕,毋得迁延,以违军法。咸使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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