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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1)


  徙民

  秦始皇二十八年,徙黔首三万户琅琊台下。

  二十六年,徙民于河北、榆中三万户。

  汉高帝五年九月,徙诸侯于关中。

  九年十一月,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初,娄敬使匈奴来,因言:“匈奴河南白羊、楼烦王去长安近者七百里,轻骑一日一夕可以至,秦中新破,少民,地肥饶,可益实。诸侯初起时,非齐诸田,楚屈、昭,景莫与。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强族,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安枕而卧也。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且实关中,无事可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此强本弱末之术也。”帝曰:“善。”乃徙刘敬所言关中十万余口。

  景帝元年正月,诏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

  武帝建元二年,作茂陵邑。三年春,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

  元朔二年夏,募民徙朔方十万户,又徙郡国豪杰及赀三百万已上于茂陵。初,主父偃说帝曰:“茂陵初立,天下豪杰兼并之家乱众民,皆可徙茂陵,内实京师,外消好猾,此所谓不诛而害除。”帝从之。

  元狩五年,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

  元鼎六年,分武威、酒泉地置张掖、敦煌郡,徙民实之。

  大始元年,徙郡国吏民豪杰于茂陵、云陵。(此言“云阳”,而转写者误为“陵”耳。茂陵,帝所自起;而云阳,甘泉所居,故总使徙豪杰也。钩弋、赵婕妤死,葬云阳。至昭帝即位,始尊为皇太后,而起云陵。武帝时未有云陵。)

  昭帝始元三年秋,募民徙云陵,赐钱田宅。

  四年夏,徙三辅富人于云陵,赐钱户十万。

  宣帝本始元年春正月,募郡国吏民赀百万以上徙平陵。

  二年春,以水衡钱为平陵徙民起第宅。

  元康元年,徙丞相、将军、列侯、吏二千石、赀百万者杜陵。

  武帝鸿嘉二年夏,徙郡国豪杰赀五百万以上五千户于昌陵,赐丞相、御史、将军、列侯、公主、中二千石冢地、第宅。

  后汉光武建武十五年,徙雁门、代郡、上谷三郡民,置常山关、居庸关以东。

  二十六年,云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门、上谷、代郡八郡民归于本土,遣谒者分将施行,补理城郭。发遣边民,在中国布还诸县,皆赐以装、钱,转输给食。

  崔寔《政论》曰:“古有移人通财,以赡烝黎。今青、徐、兖、冀,人稠土狭,不足相供。而三辅左右及凉、幽州内附近郡,皆土广人稀,厥田宜稼,悉不肯垦发。小人之情,安土重迁,宁就饥馁,无适乐土之虑。民犹群羊聚畜,须主者牧养处置,置之茂草则肥泽繁息,置之晓卤则零丁耗减。是以景帝六年,诏郡国令人得去硗狭就宽肥。至武帝,遂徙关东贫人于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后加徙猾吏于关内。今宜复遵故事,徙贫人不能自业者于宽地。此亦开草辟土,振人之术也。”

  仲长统《昌言》曰:“远州之县界至数千百里,虽多山陵洿泽,犹有可居人种毅者焉。而诸夏有十亩共桑之迫,远州有旷野不发之田。代俗安土,有死无去,君长不使,谁能自往缘边之地?亦可因罪徙人,便于守御。”

  献帝建安十六年,曹公西征。初,自天子西迁洛阳,人民单尽。其后钟繇以侍中守司隶校尉、持节督关中诸军,繇徙关中民,又招纳亡叛以充之。数年间,民户稍贵。曹公征关中,得以为资。

  魏文帝改长安、谯、许昌、亳、洛阳为五都,今天下听内徙,复五年,后又增其复。

  齐王以明帝景初三年正月即位。六月,以辽东东沓县吏民渡海居齐郡界,以故纵城为新沓县以居民。

  元始元年二月,以辽东汶北、丰县民流徙渡海,居齐郡之西安、临淄、昌国县界,为新汉、南丰县以居流民。

  蜀主建兴十四年,徙武都氐王符建及氏民四百余户于广都。

  晋宣帝为骠骑大将军、都督雍州,表徙冀州农夫佃上邽。武帝太康中,杜预为征南将军。初,伐吴军至江陵,因兵威,徙将士屯戍之家以实江南北郡故地,各树之长吏,荆土萧然。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武陵王骏讨缘沔蛮,移一万四千余口于京师。二十三年,迁汉川流民于沔次。二十六年,使太子步兵校尉沈庆之自彭城徒流民数千家于瓜步。征北参军程天徙江南流民于南州亦如之。二十八年冬,徙彭城流民于瓜步,淮南流民于姑孰,合计万家。

  孝武帝大明中,孔灵符为丹阳尹。山门县土境偏狭,民多田少,灵符表徙无资之家于徐姚、鄞、鄮三县界,垦起湖田。帝使公卿博议,太宰江夏王义恭议曰:“夫训农修本,有国所同。土著之民,习玩日久。如京师无田,不闻徙居他县。寻山阴豪杰富室,顷亩不少,贫者肆力,非为无处,耕起空荒,无救灾歉,又兼缘湖居民鱼鸭为业,及有居肆,理无乐徙。”尚书令柳元景、右仆射刘秀芝、尚书王瓒之、顾凯之、颜师伯、嗣湘东王彧议曰:“富户温房,无假迁业;穷身寒室,必应徙居。葺字疏皋,产粒无待,资公则公未易充,课私则私卒难具。生计既完,畲功自息,宜募亡叛通恤及与乐田者,其往经创,须粗修立,然后徙居。”侍中沈怀文、王景文、黄门侍郎刘凯、郗颙议曰:“百姓虽不亲农,不无资生之路。若驱以就田,则坐以相违夺。且鄞等三县去治并远,既安之民忽徙他邑,新垣未立,旧居己毁,去留两困,无以自资。谓宜适任民情,从其所乐,开宥速亡,且令就业,若审成腴壤,然后议迁。”太常王元漠羡议曰:“小民贫匮,远就荒畴,去旧即新,粮种俱缺,习之既难,勤之未易。谓宜微加资给,使得肆勤,明力田之赏,申怠惰之罚。”光禄勋王升之议曰:“远废之畴,方翦棘荆,率课穷乏,其事弥难,资徙粗立,徐行无晚。”帝违众议,徙民,井成良业。

  后魏道武天兴元年正月,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徒何高丽杂夷三十六署,百工技巧千万口,以充京师。二月,诏给内徙新民耕牛,计口受田。十二月,徙六州三十二郡守宰、豪杰、吏民二千家于代都。

  二年,陈留郡、河南流民万余口内徙,遣使者存劳之。

  明元泰常三年,徙冀、定、幽三州徒何民于京师。

  《娥清传》:清为给事中黄门侍郎。先是,徒何民散居三州,颇为民害,诏清徙之平城。清善绥抚,徙者如归。

  延和元年,车驾征冯文通,徙成邱、成周、辽东、乐浪、带方、元菟六郡民三万家于幽州,开仓以赈之。

  太平真君六年,徙青、齐之人以实河北。又陆俟,太武时,与高凉王邮渡河,南略地至济南东平陵,徙其民六千家实河北。

  七年,徙长安城内工巧二千家于京师。

  献文皇帝兴三年,徙青州齐民于京师。

  孝文太和十九年,诏迁洛之民葬河南,不得迁河北。于是代人南者悉为河南洛阳人。

  北齐神武帝为魏相,命孙腾、高隆之分括无籍之户,得六十余万,于是侨居者备勒还本属。

  文宣天保八年,议徙冀、定、瀛无田之人,谓之乐迁,于幽州、范阳宽乡之处,百姓惊扰。

  后周武帝建德六年十二月,行幸并州宫,移并州军人四万户于关中。

  宣武正始元年,以苑牧公田分赐代迁之户。

  宣帝大象元年,诏曰:“洛阳旧都,今既修复,凡是元迁之户,并听还洛州。此外诸民欲往者,亦任其意。河阳、幽、相、预、亳、青、齐七总管,受东京六府处分。”

  隋场帝大业元年三月丁未,诏尚书令杨素、纳言杨逵、将作大匠字文恺,营建东京,徙预州郭下居民以实之,又诏徙天下富商大贾数万家于东京。

  唐武后天授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徙关外雍、同、泰等七州户数十万以实洛阳。

  玄宗开元十六年十月,敕州客户有情愿属缘边州者,至彼给良沃田安置,仍给永年优复,宜令所司即与所管客户州计会,召取愿者,随其所乐,其数奏闻。

  洪武二十一年八月,户部郎中刘九皋言:“古者狭乡之民迁于宽乡,盖欲地不失利,民有恒业。今河北诸处自兵后田多荒芜,居民鲜少。山东、西之民自入国朝,生齿日繁,宜令分丁徙居宽闲之地,开种田亩,如此国赋增而民生遂矣。”上谕户部侍郎杨靖曰:“山东地广,民不必迁;山西民众宜如其言。”于是迁山西泽、潞二州民之无田者往彰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诸处闲旷之地,令自便置屯耕种,免其赋役三年,仍户给钞二十锭,以备农具。

  二十二年四月己亥朔,命杭、湖、温、台、苏、松诸郡民无田者,许令往淮河迄南滁、和等处就耕,官给钞户二十锭,使备农具,免其赋役三年,九月甲戌,山西沁州民张从整等一百一十六户,告愿应募屯田,户部以闻,命赏从整钞锭,送后军都督佥事孙礼,分田给之,仍今回沁召募居民。

  二十五年十二月辛未,后军都督府都督金事李恪、徐礼奏:“山西民徙居彰德,卫辉、怀庆、广平、大名、东昌、开封,凡五百九十人户。”

  三十五年九月乙未,命户部遣官核实山西太原、平阳二府,泽、潞、辽,沁、汾五州,丁多田少及无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实北平各府州县,仍户给钞使置牛具种子,五年后征其税。

  永乐元年八月甲戌,简直隶、苏州等十郡,浙江等九布政司富民实北京。

  二年九月丁卯,徙山西太原、平阳、泽、潞、辽、沁、汾民一万户实北京。

  《金史·许安仁传》:“章宗时,朝议以流人实边,安仁言:‘昔汉有募民实边之议,盖度地经营国邑,制为田宅,使至者有所归,作者有所用。于是轻去故乡而易于迁徙。如使被刑之徒,寒饿困苦,无聊之心靡所顾藉,与古之募民人塞不同,非所宜行。’”

  国史律令

  《战国策》:“楚相柏举之战,蒙谷入大宫,负离次之典,以浮于江,逃于云梦中。昭王返郢,五官失法,百姓昏乱。蒙谷献典,五官得法,百姓大治。蒙谷之功与存国相若。”

  《东观汉记》:“陈咸,哀、平间,以明律为侍御史。王莽篡位,归乡,至闭门不出。乃收家中律令文书壁藏之,以俟圣主。”

  《唐书》:“韦述居史职,玄宗幸蜀,述抱国史藏于南山。经籍资产焚剽殆尽,述亦陷于贼庭,授伪官。至德二载,收两京,议罪,流渝州死。广德二年,其甥萧直为太尉李光弼判官,因人奏事称旨,乃上疏理述于仓皇之际,能存国史,致圣明大典得无遗逸,以功补过,合沾恩宥。乃赠右散骑常侍,”

  《通鉴》:“唐庄宗灭梁,御史台奏朱温篡逆,删改本朝律令格式,悉收旧本焚之。今台司及刑部大理寺所用皆伪庭之法,闻定州敕库独有本朝律令格式具在,乞下本道录进。从之。”

  风闻言事

  《宋史·陈次升传》:“为左司谏。宣仁有追废之议,次升密言:‘先太后保佑圣躬,始终无间,愿勿听小人销骨之谤。’帝曰:“卿安所闻?’对曰:‘臣职许风闻,陛下毋诘其所从来可也。’”

  《彭汝砺传》:“为监察御史裹行,论俞充谄中人王中正,至使妻拜之,神宗为罢充。诘其语所从,汝砺曰:‘如此非所广聪明也。’卒不奉诏。”

  御容

  《旧唐书》:“唐武宗会昌五年十月乙亥,中书奏:‘池水县武牢关,是太宗擒王世充、窦建德之地,关城东峰有二圣塑容,在一堂之内,今缘定觉寺例合毁拆,望取寺中大殿材木于东峰以造一殿,名曰昭武庙。’从之。”

  唐庄宗同光元年,宿州朱保諲进本朝十二圣写真及玄宗《封太山图》。

  蜀王衍建上清宫于老君殿,列唐十八帝真容,备法驾。

  宋邵博《闻见录》:“武功唐高祖宅,昔号庆善宫,今为佛祠,有唐二帝苎漆像,不知何帝也。”

  《建炎以来朝野杂纪》:“绍兴元年,终南山上清宫太平道士訾言真等持太宗、真宗御容,自岐下抵宣抚使张忠献。”

  《金史》:李大忠刻唐高祖至昭宣二十一帝像于石,在含水县东。

  《元史石天麟传》:“江南道观偶藏宋主遗像,有僧与道士交恶,发其事。帝以问天麟,对曰:‘辽国主后铜像在西京者今尚有之,未闻禁也。’事遂寝。”

  《中州集》:“何宏中,宋靖康时,为河北河东两路统制接应使,被擒不屈,请为黄冠。时神霄宫废,道士旧以徽宗为东华君,将毁其像。宏中为起紫微殿,迁像事之。”

  庙讳

  李百药《北齐书》:“凡诸帝庙号,为避唐朝讳,皆易其文,议者非之。”

  《宋史》:绍兴二年十一月,礼部太常寺言:“渊圣皇帝御名,见于经传者义训,或以威武为义,或以回旋为义,又为植立之象,又为亭邮表名,又为圭名,又为姓氏,又为木名,各以其义类求之。以威武为义者,今欲读曰威;以回旋为义者,今欲读曰旋;以植立为义者,今欲读曰植;若姓氏之类,欲去木为‘亘’。又缘汉法,‘邦’之字曰‘国’,‘盈’之字曰‘满’,止是读曰国、曰满,其本字见于经传者,未常改易。司马迁,汉人也,作《史记》,曰:‘先王之制,邦内畿服,邦外侯服。’又曰:‘盈则不持,则倾。’于‘邦’字、‘盈’字亦不改易。今来渊圣皇帝御名,欲定读如前外,其经传本字即不改易,庶几万世之下有所考证。”

  三十年正月,礼部太常寺言:“钦宗祔庙,翼祖当迁,于正月九日造迁翼皇帝、简穆皇后神主,奉藏于夹室。所有以后翼祖皇帝讳,依礼不讳。”诏恭从。

  绍兴元年四月,诏今后臣庶命名,并不许犯祧庙正讳。如名字见有犯祧庙正讳者,令改易。

  宋周必大《文苑英华序》曰:“凡庙讳未祧,只当阙笔。”

  《实录》:“洪武十四年七月乙酉,定进贺表笺礼仪,其有御名、庙讳,依古礼:二名不偏讳,嫌名不讳。”

  种树

  《齐书》:“刘善明为海陵太守。郡境边海,无树木。善明课民种榆槚杂果,遂获其利。”

  《梁书·沈瑀传》:“为建德令。教民一丁种十五株桑,四株柿及梨枣,女丁半之。咸欢悦,顷之成林。”

  魏应豫《与庞惠公书》:“比见所上利民之术,植济南之榆,栽汉中之漆。”

  栽桑枣

  《实录》:乙巳年六月乙卯,下令:“凡农民田亩,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差。有司亲临督劝,惰不如令者,有罚。不种桑,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棉,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

  洪武二十五年正月戊子,诏谕五军都督府臣曰:“天下卫所分兵屯种者,咸获稼穑之利。其令在屯军士,人树桑、枣百株,柿,栗、胡桃之类随地所宜植之,亦足以备岁歉。五府其遍行程督之。”

  十一月王寅,诏凤阳、滁州、庐州等处民户种桑枣柿各二株。

  二十六年三月庚戌,命天下种桑枣。上谕工部臣曰:“人之常情,安于所忽,饱即忘饥,暖即忘寒,不思为备。一旦卒遇凶荒,则茫然无措。朕深知民艰,百计以劝督之,俾其咸得饱暖。比年以来,时岁颇丰,民庶给足,田里皆安,若可以无忧也。然预防之计,不可一日而忘也。尔工部其谕民间,但有隙地,皆令种植桑、枣,或遇凶歉,可为衣食之助。”于是工部移文天下有司,督民种植桑、枣,且授之种植之法。又令益种棉花,率蠲其税,岁终具数以闻。

  二十八年十一月王辰,上谕户部官曰:“方今天下太平,军国之需皆已用足,其山东、河南民人田地桑、枣,除已人额征科,自二十六年以往栽种桑、枣果树,与二十六年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害者罪之。”

  宣德七年九月癸亥,顺天府尹李庸言:“所属州县旧有桑、枣,近年砍伐殆尽,请令州县每里择耆老一人,勤督每丁种桑、枣各百株,官常点视。三年给田,开其所种多寡,以验勤怠。”上谓行在户部臣曰:“桑、枣,生民衣食之计。洪武间,遣官专督种植,今有司略不加意,其即移文天下郡邑,督民栽种,违者究治。”

  正统元年八月丁丑,命提调学校风宪官,兼督民间栽种桑、枣。

  平阳府《太平县志》:“国初,令各里设拓桑园,以重蚕事。其后皆废,地多为民占,嘉靖听民易买,官地高腴,里耆民王登汉,易得拓桑故园,舍为义冢。”

  《郡国志》:“凡桑、枣田地,丈量时俱被豪民摊洒粮税,占为己业,故处已不可考,命桑,枣带税粮征收。”(《金史·食货志》:“凡桑、枣户民,以多植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分之三,除枯补新,使之不阙。”)

  老人

  《实录》:“洪武二十六年四月王午,命民间高年老人理其乡之讼词。先是,州县小民,多因小忿,辄兴狱讼,越诉于京。及逮问,多不实。上于是严越诉之禁,命有司择民间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听其乡诉讼。若户婚、田宅、斗殴,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且给教民榜,使守而行之。”

  贴书

  《实录》:“洪武四年正月,禁诸司滥设贴书。初,省府诸司既设掾令史,复设贴书,乃前元官不亲案牍,弊奸吏得以舞法,为害滋甚。于是内外诸司定设掾吏、令史、书吏、司吏、典吏,员之多寡视政之繁简为额,若滥设贴书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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