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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刻


  一日十二时,计刻则以百刻为日。今历家每时有十刻,则一百二十刻矣。何以谓之百刻乎?曰:历家有大刻,有小刻,初一、初二、初三、初四、正一、正二、正三、正四,谓之大刻。合一日计之,得九十六刻,其不尽者,置一初初于初一之上,置一正初于正一之上,谓小刻,每刻止当大刻六分之一。合一日计之,为初初者十二,为正初者十二,又得四大刻,合前为百刻。朱王逵《蠡海集》言:“百刻之说:每刻分为六十分,百刻共得六千分。散于十二时,每时得五百分。如此则一时占八刻零二十分,将八刻截作初、正各四刻,却将二十分零数分作初初、正初微刻各一十分也。”《困学纪闻》所载易氏之说亦同。

  《周礼·挚壶氏》注:“漏箭昼夜共百刻。”《礼记·乐记》:“百度得数而有常。”注:“百度,百刻也。”《灵枢经》:“漏水下百刻,以分昼夜。”《说文》:漏以铜受水,刻节,昼夜百节。《隋书,天文志》:昔黄帝创观漏水,制器取则,以分昼夜,其后因以命官。

  《周礼·挈壶氏》则其职也,其法总以百刻分于昼夜。”梁天监六年,武帝以昼夜百刻分配十二辰,辰得八刻,仍有馀分,乃以昼夜为九十六刻,一辰有全刻八焉。是知每辰得八刻,仍有馀分者,古法也。

  《五代史·马重绩传》:“重绩言漏刻之法,以中星考民夜为一百刻,八刻六十分刻之二十为一时,时以四刻十分为工。此自古所用也,今失其传。以午正为时始,下侵未四刻十分而为午,由是昼夜昏晓皆失其正,请依古改正。从之。”

  《五代会要》:晋天福三年,司大监奏《漏刻经》云:“昼夜一百刻·分为十二时,每时有八刻三分之一,六十分为一刻,一时有八刻二十分。”《玉海》:每时初行一刻至四刻六分之一为时正,终八刻三分之一则交入次时。国史志:每时八刻二十分,每刻一击鼓,八鼓后进时牌,除二十分为鸡唱,唱绝击一十五鼓,为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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