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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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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公羊传》:“纳币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丧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则何讥乎丧娶?三年之内不图婚。”何休注曰:“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未满二十五月。又礼,先纳采、问名、纳吉,乃纳币,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内,故云尔。然则纳市犹讥,而况于昏嫁乎!”唐高宗永徽中,衡山公主将出降长孙氏,议者以时既公除,合行吉礼。于志宁上疏言:“《礼记》曰:‘女子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郑玄云:‘有故,谓遭丧也。’《春秋》书鲁庄公如齐纳币,杜预云:‘母丧未再期而图婚:二《传》不讥失礼,明故也。’此则史策具载,是非历然,断在圣情,不待问于臣下。其有议者云:准制公除之后,须并从吉。此汉文创制其仪,为天下百姓。至于公主服是斩衰,纵使服随例除,无宜情随例改。心丧之内,方复成婚,非惟违于《礼经》,亦是人情不可,伏惟陛下嗣膺宝位,临统万方,理宜继美羲、轩,齐芳汤、禹。弘奖仁孝之日,敦崇名教之秋,伏愿遵高宗之令轨,略孝文之权制,国家于法无亏,公主情礼得毕。”于是诏公主待三年服阕,然后成礼。岂非有国之典本于天经地义,故守礼之臣犹得引经而争者哉。 《晋书·载记》言:“石勒下书,禁国人不听在丧嫁娶。”《金史·章宗纪》:“承安五年三月戊辰,定妻亡服内昏娶听离法。七月癸亥,定居祖父母丧昏娶听离法。”僭国闰朝犹然,今人反不讲此。 《实录》:“正统十三年四月,楚王季埱奏弟大冶王季堧择武昌护卫指挥同知翟政妹为妃。昏期在迩,不意叔崇阳王孟炜薨逝,季堧应持服,未敢成昏。上命礼部议,言:‘王于崇阳王当服期年。缘崇阳王未薨之先,君命已下,节册到日,合令妃翟氏拜受,候月医满成昏。’从之。” 天顺三年十月庚戌,沈王佶焞奏父康王存日,择潞州民李刚女为弟永年王妃,李磐为妹长平郡主仪宾,己受封册,未及成昏,而父王薨。今父丧已越大祥,阴阳书谓明年为弟妹婚不利,乞允于今年择日嫁娶。礼部侍郎邹斡言:“三年之丧,礼之大者。服内成亲,律有明禁。今潘王与郡王、郡主俱父丧未终;乃惑于阴阳之说,而欲废此丧制;乞行长史司启王,惮待服阕成礼。”上曰:“是长史不能辅导之罪也,其命巡按御史执问如律。” 十月癸丑,广灵王逊𤇜薨。癸酉,敕灵丘王逊烇曰:“所奏第四子、第五子俱镇国将军,并女临城县主,俱已奏报,欲于本年九月后成婚。且尔兄初丧,正哀戚不暇之时,乃欲为男女成婚,以废大礼,岂是所忍为哉!”不允所奏。宪庙大婚在天顺八年之七月,虽托之遗诏,而士大夫多以为非。故南京礼部右侍郎章纶有请待来春之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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