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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课


  《史记·酷吏传》:“武帝作《沈命法》,曰:‘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小吏畏诛,虽有盗不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其不言,故盗贼浸多,上下相为匿,以文辞避法焉。”此汉世所名为盗贼课,而为法之敝已尽此数言中矣。《汉书》言张敝为山阳太守,辽东盗贼并起,上书自请治之。言山阳郡户九万三千,口五十万以上,讫计盗贼未得者七十七人,他课诸事亦略如此。久处闲郡,愿徙治剧。夫未得之盗犹有七十七人,而以为郡内清治。”

  岂非宣帝之用法宽于武帝时乎,然武帝之末至大盗群起,遣绣衣之使持斧断斩于郡国,乃能胜之。而宣帝之世带牛佩犊之徒,皆驱之归于南亩。卒之吏称其职,民安其业。是则治天下之道,有不恃法而行者,未可与刀笔筐箧之士议也。

  《后汉书·光武纪》:“建武十六年,郡国群盗处处并起攻劫,在所害杀长吏。郡县追讨,到则解散,去复屯结。青、徐、幽、冀四州尤甚。上乃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缠,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其牧守令长坐界内盗贼而不收捕者,及以畏恢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徙其魁帅于他郡。赋田受禀,使安生业。自是牛马放牧,邑门不闭。”

  光武精于吏事,故其治盗之方如此。天下之事得之于疏,而失之于密,大抵皆然,又岂独盗贼课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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