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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钞法之兴,因于前代未以银为币,而患钱之重,乃立此法。唐宪宗之飞钱,即如今之会票也。宋张咏镇蜀,以铁钱重,不便贸易,于是设质剂之法。一交一缗,以三年为一界而换之。天圣间,遂置交子务。然宋人已尝论之,谓无钱为本,亦不能以空文行。今日上下皆银,轻装易致,而楮币自无所用。故洪武初欲行钞法,至禁民间行使金银,以奸恶论,而卒不能行。及乎后代,银日盛而钞日微,势不两行,灼然易见。乃崇祯之末,倪公元璐掌户部,必欲行之,其亦未察乎古今之变矣。

  议者但言,洪武间钞法通行,二十七年八月丙戌,禁用铜钱矣。三十年三月甲子,禁用金银矣。三十五年十二月甲寅,命俸米折支钞者,每石增五贯为十贯。是国初造妙之后,不过数年,而其法已渐坏不行。于是有奸恶之条,充赏之格,而卒亦不能行也。盖昏烂倒换,出入之弊必至于此。乃以钞之不利而并钱禁之,废坚刚可久之货,而行软熟易败之物,宜其弗顺于人情,而卒至于滞阁。后世兴利之臣,慎无言此可矣。

  自钞法行而狱讼滋多,于是有江夏县民,父死以银营葬具,而坐以徙边者矣;有给事中丁环,奉使至四川,遣亲吏以银诱民交易,而执之者矣。舍烹鲜之理,就扬沸之威;去冬日之温,用秋茶之密。天子亦知其拂于人情,而为之戒饬;然其不达于天听,不登于史书者,又不知凡几也。《孟子》曰:“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若钞法者,其不为罔民之一事乎?

  《元史》:“世祖至元十七年,中书省议流通钞法,凡赏赐宜多给币帛,课程宜多收钱。于是陈瑛祖之,请通计户口食盐纳钞。又诏令课程、赃罚等物悉输钞。又诏令笞杖定等,输钞赎罪。又令权增市肆门摊,课程收钞。又令倒死亏欠马驼等畜并输钞。又令各欠羊皮、鱼鳔、翎毛等物并输钞。又令塌坊、果园、舟车、装载并纳钞。欲以重钞而钞不行,于是制为阻滞钞法之罪:有不用钞一贯者,罚纳千贯:亲邻、里老、旗甲知情不首,依犯者一贯罚百贯;其关闭铺店,潜自贸易及抬高物价之人,罚钞万贯,知情不首罚千贯。有阻滞钞法者,令有司于所犯人每贯追一万贯入官,全家发戍边远,而愈不可行矣。

  宣德三年六月己酉,诏停造新钞,已造完者悉收库,不许放支。其在库旧钞,委官选拣,堪用者备赏赉,不堪者烧毁。天子不能与万物争权,信夫。

  《大明会典》:“国初止有商税,未尝有船钞。至宣德间,始设钞关。”夫钞关之设,本藉以收钞而通钞法也。钞既停,则关宜罢矣。乃犹以为利国之一孔,而因仍不革,岂非戴盈之所谓以待来年者乎?

  宣德中,浙江按察使林硕、江西副使石璞累奏:“洪武初,钞重物轻,所以当时定律,官吏受脏枉法八十贯律绞。方今物重钞轻,苟非更革,刑必失重,乞以银米为准。”未行。

  至正统五年十一月,行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议:“今后文职官吏人等,受枉法赃比律该绞者,有禄人估钞八百贯之上,无禄人估钞一千二百贯之上,俱发北方边卫充军。”亦可以见钞直之低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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