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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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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以前,上下能行之货一皆以钱而已,未尝用银。《汉书·食货志》言:秦并天下,币为二等。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孝武始造白金三品,寻废不行。《旧唐书》:宪宗元和三年六月,诏曰:“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矿。铜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人。其天下自五岭以北,见采银坑,并宜禁断。”然考之《通典》,谓梁初唯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交广之域则全以金银为货。而唐韩愈奏状亦言,五岭买卖一以银。元稹奏状言,自岭已南,以金银为货币。自巴已外,以盐帛为交易。黔巫溪峡用水银、朱砂、缯彩、巾帽以相市。《宋史·仁宗纪》:“景祐二年,诏诸路岁输缗钱。福建、二广易以银,江东以帛。”于是有以银当缗钱者矣。《金史·食货志》:“旧例银每铤五十两,其直百贯。民间或有截凿之者,其价亦随低昂。遂改铸银,名承安宝货,一两至十两分五等,每两折钱二贯,公私同见钱用。”又:“更造兴定宝泉,每贯当通宝五十。又以绫印制元光珍货,同银钞及余钞行之。行之未久,银价日贵,宝泉日贱,民但以银论价。至元光二年,宝泉几于不用。哀宗正大间,民间但以银市易。”此今日上下用银之始。 今民间输官之物皆用银,而犹谓之钱粮。盖承宋代之名,当时上下皆用钱也。国初所收天下田赋,未尝用银,惟坑冶之课有银。《实录》于每年之终记所入之数,而洪武二十四年,但有银二万四千七百四十两;至宣德五年,则三十二万二百九十七两。岁办视此为率,当日国家固不恃银以为用也。至正统三年,以采办扰民,始罢银课,封闭坑穴,而岁入之数不过五千有余。九年闰七月戊寅朔,复开福建、浙江银场,乃仓米折输变卖,无不以银。后遂以为常货,盖市舶之来多矣。 《太祖实录》:“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禁民间不得以金银为货交易,违者治其罪。有告发者,就以其物给之。”其立法若是之严也。“九年四月己丑,许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十九年三月己巳,诏岁解税课钱钞,有道里险远难致者,许易金银以进。”“五月己未,诏户部,以今年秋粮及在仓所储,通会其数,除存留外,悉折收金银布绢钞,定输京师。”此其折变之法虽暂行,而交易之禁亦少弛矣。 “正统元年八月庚辰,命江南租税折收金帛。先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周铨奏:‘行在各卫官员俸粮,在南京者,差官支给,本为便利。但差来者,将各官俸米贸易物货,贵买贱酬,十不及一,朝廷虚费廪禄,各官不得实惠。请令该部会议岁禄之数,于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不通舟楫之处,各随土产折收布绢、白金,赴京充俸。’巡抚江西侍郎赵新亦言:‘江西属县有僻居深山,不通舟楫者,岁赍金帛于通津之处易米,上纳南京。设遇米贵,其费不赀。今行在官员俸禄于南京支给,往返劳费,不得实用。请令江西属县量收布绢或白金,类销成锭,运赴京师,以准官员俸禄。’少保兼户部尚书黄福亦有是请。至是行在户部复申前议,上曰:‘祖宗尝行之否?’尚书胡氵荧等对曰:‘太祖皇帝尝行于陕西,每钞二贯五百文折米一石,黄金一两折二十石,白金一两折四石,绢一匹折一石二斗,布一匹折一石,各随所产,民以为便。后又行于浙江,民亦便之。’上遂从所请,远近称便。然自是仓廪之积少矣。” 二年二月甲戌,命两广、福建当输南京税粮,悉纳白金,有愿纳布绢者听。于是巡抚南直隶、行在工部侍郎周忱奏:官仓储积有余。其年十月壬午,遣行在能政司右通政李畛,往苏、常、松三府,将存留仓粮七十二万九千三百石有奇,卖银准折官军俸粮。三年四月甲寅,命粜广西、云南、四川、浙江陈积仓粮。遂令军民无挽运之劳,而囷庾免陈红之患,诚一时之便计也。 自折银之后,不二三年,频有水旱之灾,而设法劝借至千石以上以赈凶荒者谓之“义民”,诏复其家。至景泰间,纳粟之例纷纷四出,相传至今,而国家所收之银不复知其为米矣。 《唐书》言:“天宝中,海内丰炽,州县粟帛举巨万。杨国忠判度支,因言:古者二十七年耕,余九年食。今天下太平,请在所出滞积,变轻赍,内富京师。又悉天下义仓及丁租地课,易布帛以充天子禁藏。”当日诸臣之议,有类于此,踵事而行,不免太过。相沿日久,内实外虚。至祟祯十三年,郡国大祲,仓无见粟,民思从乱,遂以亡国。 宣德中,以边储不给,而定为纳米赎罪之令,其例不一。正统三年八月,从陕西按察使陈正伦之请,改于本处纳银,解边易米。杂犯死罪者,纳银三十六两,三流二十四两,徒五等视流递减三两,杖五等一百者六两,九十以下及笞五等俱递减五钱。此今日赎锾之例所由始也。 正统十一年九月壬午,巡抚直隶工部左侍郎周忱言:“各处被灾,恐预备仓储赈济不敷,请以折银粮税悉征本色,于各仓收贮。俟青黄不接之际,出粜于民。以所得银上纳京库,则官既不损,民亦得济。”从之。此文襄权宜变通之法,所以为一代能臣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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