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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魏田制


  后魏虽起朔漠,据有中原,然其垦田、均田之制有足为后世法者。景穆太子监国,令曰:“《周书》言:‘任农以耕事,贡九谷;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任工以余材,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以畜事,贡鸟兽;任嫔以女事,贡布帛;任衡以山事,贡其材;任虞以泽事,贡其物。’乃令有司课畿内之民,使无牛者借人牛以耕种,而为之芸田偿之。凡耕种二十二亩,而芸七亩,大略以是为率。使民各标姓名于田首,以知其勤惰。禁饮酒游戏者。”于是垦田大增。

  高祖太和九年十月丁未,诏曰:“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览先王之典,经纶百氏,储蓄既积,黎元永安。爰暨季叶,斯道陵替。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躯,或因饥馑以弃业。而欲天下太平,百姓丰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其制: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男夫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

  于是有口分、世业之制,唐时犹沿之。

  嗟乎,人君欲留心民事,而创百世之规,其亦运之掌上也已。宋林勋作《本政》之书,而陈同父以为必有英雄特起之君,用于一变之后,岂非知言之士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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