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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之外不察


  汉时,部刺史之职不过以六条察郡国而已,不当与守令事。故朱博为冀州刺史,敕告吏民:“欲言县丞尉者,刺史不察,黄绶各自诣郡。”鲍宣为豫州牧,以听讼所察过诏条被劾。而薛宣上疏言:“吏多苛政,政教烦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条职,举错各以其意,多与郡县事。”《翟方进传》言:“迁朔方刺史,居官不烦苛,所察应条辄举。”自刺史之职下侵,而守令始不可为,天下之事犹治丝而棼之矣。

  《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一年四月,谕按治江西监察御史花纶等,自今惟官吏贪墨鬻法及事重者如律逮问,其细事毋得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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