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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选之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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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叶适论铨选之害曰: “夫甄别有序,黜陟不失者,朝廷之要务也。故自一命以上,皆欲用天下之所贤者,而不以便其不肖者之人。窃怪人主之立法,浑为不肖者之地,而消靡其贤才,以俱入于不肖而已。而其官最要,其害最甚者,铨选也。吏部者,朝廷喉舌之处也。尚书、侍郎者,天子贵近之臣也。处之以其地,任之以其官,与之以甄别黜陟天下士大夫之柄,而乃立法以付之,曰:吾一毫不信汝也,汝一毫不自信也。其人之贤否,其事之罪功,其地之远近,其资之先后,其禄之厚薄,其阙之多少,则曰是一切有法矣。天下法度之至详,曲折诘难之至多,士大夫不能一举措手足者,顾无甚于铨选之法也。 呜呼,与人以官,赋人以禄,生民之命,致治之本由此而出矣。奈何举天下之大柄,而自束缚蔽蒙之,乃为天下大弊之源乎?虽然是几百年于是矣。其相承者非一人之故,学士大夫勤身苦力,诵说孔孟,传道先王,未尝不知所谓治道者,非若今日之法度也。及其一旦之为是官,噤舌拱手,四顾吏胥,以问其所当知之法令,吏胥上下其手以视之,其人亦抗然自辨曰:吾有司也,固当守此法而已。嗟夫,岂其人这本若是陋哉。陛下有是名器,为鼓舞群动之具,与夺进退,以叙天下,何忍袭数百年之弊端,汨没于区区坏烂之法,以消靡天下之人才,而甘心以便其不肖?如此则治道安从出,而治功安从见哉!况自唐中世以前,吏部用人之意犹有可考,今之所循者春衰乱之余弊耳。百王之常道不容于陛下而不复也。” 杨万里作《选法论》,其上篇曰: “臣闻选法之弊在于信吏而不信官。信吏而不信官,故吏部之权不在官而在吏三尺之法,适足以为吏取富之源,而不足以为朝廷为官择人之具。所谓尚书、侍郎二官者,据案执笔,闭目以为纸尾而已。且夫吏之犯法者必治,而受赇者必不赦,朝廷之意岂真信吏而不信官者邪?非朝廷之意也,法也。意则信官也,法则未尝信官也,朝廷亦不自信也。天子不自信,则法之可否孰决之?决之吏而已矣。夫朝廷之立法,本以防吏之为奸,而其用法也,则取于吏而为决,则是吏之言胜于法,而朝廷之权轻于吏也。其言至于胜法,而其权至重于朝廷,则吏部长、贰安得而不吏之奉哉!长、贰非曰奉吏也,曰吾奉法也。 然而法不决之于官,而决于吏,非奉吏而何?夫是之谓信吏而不信官。今有一事于此,法曰如是可,如是而不可。士大夫这有求于吏部,有持牒而请曰:‘我应夫法之所可行。’而吏部之长、贰亦曰:‘可。’宜其为可无疑也。退而吏出寸纸以告之曰:‘不可。’既曰不可矣,宜其为不可无改也,未几而又出寸纸以告之,曰:‘可。’且夫可不可者,有一定之法;而用可不可之法者,无一定之论,何为其然也?吏也。士大夫之始至也,恃法之所可,亦恃吏部长、贰之贤,而不谒之吏,故与长贰面可之,退而问之吏,吏曰:‘法不可也。’长、贰无以诘,则亦曰然。士大夫于是不决之法,不请之长贰,而以市于吏。吏曰可也,而勿亟也。伺长、贰之遗忘而画取其诺,夺而今与,朝然而夕不然,长、贰不知也,朝廷不诃也。吏部之权不归之吏而谁归!夫其所以至此,其始也有端,其积也有渐,而其成也植根甚固而不可动摇矣。 然则曷为端?其病在于忽大体,谨小法而已矣。吏者从其所谨者而中之,并与其所忽者而窃之,此其为不可破也。且朝廷何不思之曰:吾之铨选,果止小谨小法而已,则一吏执笔而有余也,又焉用择天下之贤者以为尚书、侍郎也哉?则吾之所以任尚书、侍郎者,殆不止于谨小法而已。是故莫若略小法而责大体,使知小法之有所可否,初无系于大体之利害,则吏部长、贰得以出意而自决之,要以不失夫铨选之大体,而不害夫立法之大意而已。责大体而略小法,则不决于吏,而吏之权渐轻,吏权渐轻然后长、贰之贤者得以有为,而选法可以渐革也。” 其下篇曰: “臣闻吏部这权不异于宰相,亦不异于一吏。夫宰相相之与一吏,不待智者而知其悬绝也。既曰吏部之权不异于宰相,又曰亦不异于一吏者何也?今夫进退朝廷之百官,贤者得以用,而不肖者得以黜,此宰相之权也。注拟州县之百官,下至于薄尉,而上至于守贰,此吏部之权也。朝廷之百官自大科异等,与夫进士甲科之首者未有不由于吏部也,未有不由于吏部而官者。今日之薄尉未必非他日之宰相,而况今日宰相之所进退者,台阁之所布列者,皆前日之升阶揖侍郎者也。故曰吏部之权不异于宰相。 虽然,吏部之所谓注拟何也?始入官者则得薄尉,自薄尉来者则得令丞。推而上之,至于幕职,由是法也;又上之至于守贰,由是法也。其宜得者则曰应格,其不宜得者则曰不应格。曰应格矣,虽贪者、疲软者、老耋者、乳臭者、愚无知者、庸无能者皆得之,得者不之愧,与者不之难也。曰不应格矣,虽真贤实能廉洁守志之士,皆不得也。不得者莫之怨,不与者莫之恤也。吏部者曰:彼不愧不怨,吾事毕矣。如募焉,书其役之高下而甲乙之,按其役之远近而劳逸之,呼一吏而阅之薄,尽矣,此县令之以止小民之争也。吏部注拟百官,而寄之以天下之民命,乃亦止于止争而已矣。故曰亦不异于一吏。今吏部亦有所谓铨量者矣,揖之使书,以观其能书乎否也;召医而视之,以探其有疾与否也;赞之使拜,以试其视听之明暗、筋力之老壮也。曰铨量者,如是而已矣。 而贤不肖愚智何别焉?昔晋用山涛为吏部尚书,而中外品员多所启拔。宋以蔡廓为吏部尚书,廓先使人告宰相徐羡之曰:‘若得行吏部之职则拜,不然则否。’羡之答云:‘黄、散以下皆委。’廓犹以为失职,遂不拜。盖古之吏部虽黄门、散骑皆由吏部之较选,是当时之为吏部者,岂亦止取若今所谓应格者而为黄、散哉,抑将止取今所谓铨量者而为黄、散邪?臣愿朝廷稍增重尚书之权,使之得以察百官之能否而与夺之。如丞、薄以下,官小而任轻者,固未能人人而察之也。至于县宰之寄以百里之民者,守贰之寄以一郡之民者,岂不重哉。且天下几州,一州几县,一岁之中居者、待者之外,到部而注拟县宰者几人,守贰又几人,则亦不过三数百而已。 以一岁三数百之守贰、县宰,而散之于三百六旬之日月,则一日之注拟者,绝多补寡,亦无几尔。一岁之间,而不能察三数百人之能否,则其为尚书者亦偶人而已矣。月计之而不粗,岁计之而不精,则其州县之得人岂不十而五六哉。虽不五六,岂不十而三四哉。以此较彼,不犹愈乎?或曰:尚书之权重则将得以行其私,奈何?是不然,昔陆贽请令台省长官各举其属,而德宗疑诸司所举皆有情故,或受赂者。贽谏之曰:‘陛下择相亦不出台省长官之中,岂有为长官则不能举一二属吏?居宰相则可择千百具僚,其要在于精择长吏。’贽之说尽矣。今朝廷百官,孰非宰相进拟者而不疑也;至于吏部长贰之注拟,而独疑百官,孰非宰相进拟者而不疑也;至于吏部长贰之注拟,而独疑其私乎?精择尚书,而假之以与夺之权,使得精择守贰、县宰,而无专拘之以文法,庶乎天下不才之吏可以汰,而天下之治犹可以复起也与?” 绍兴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 “国家设铨选,以听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所谓例焉。长贰有迁改,郎曹有替移,来者不可复知,去者不能尽告。索例而不获,虽有强明健敏之才,不复致议;引例而不当,虽有至公尽理之事,不复可伸。货赂公行,奸弊滋甚。尝观汉之公府有辞讼比,尚书有决事比。比之为言,犹今之例。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册,凡经申请,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长贰书之于册,永以为例。每半岁上于尚书省,仍关御史台。如此则巧吏无所施,而铨叙平允矣。”淳熙元年,参知政事龚茂良言:“法者,公天下而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坏天下之公者也。昔之患在于用例破法,今之患在于因例立法,自例行而法废矣。故谚称吏部为‘例部’。是则铨政之害,在宋时即已患之,而今日尤甚。所以然者,法可知,而例不可知。吏胥得操其两可之权,以市于下。世世相传,而虽以朝廷之力不能拔而去之。” 甚哉,例之为害也,又岂独吏部然哉。寇菜公为相,章圣尝语两府,欲择一人为马步军指挥使。公方议其事,吏有以文籍进者。公问何书,对曰:“例簿也。”公曰:“朝廷欲用一衙官,尚须检例邪?安用我辈?坏国政者正由此尔。” 司马温公与吕惠卿论新法于上前,温公曰:“三司使掌天下财,不才而黜之可也,不可使两府侵其事。今为制置三司条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则胥吏足矣,今为看详中书条例司何也?”惠卿不能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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