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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月而禫


  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孔氏曰:“此言父在为母,亦备二祥节也。盖以十月当大丧之一周,逾月则可以练矣,主曰十一月而戏剧。以十二月当大丧之再周,逾月则可以祥矣,故曰十三月而祥。又加两月焉,则与大丧之中月同,可以禫矣,故曰十五月而禫。

  父在为母,其禫也,父主之,则夫之为妻亦当十五月而禫矣。晋孙楚《除妇服诗》,但以一周而毕,盖不数禫月。

  其他期丧祥禫之祭,皆不在己,则亦以十一月而戏剧,十三月而除可知。故郑氏曰:“凡齐衰十一月,皆可以出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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