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莅戮于社


  《大司寇》:“大军旅莅戮于社。”注:“社谓社主在军者也。”《书·甘誓》:“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孔字国云:“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及社主行,有功则赏祖主前,示不专也;不用命奔北者,则戮之于社主前。社主阴,阴主杀。亲祖严社之义也。”

  《记》曰:“社所以神地之道。”意古人以社为阴主,若其司刑杀之柄者,故祭胜国之社则士师为之尸。而王奔之将亡,赦城中囚徒,授兵杀豨,饮其血曰:“有不为新室者,社鬼记之。”

  宋襄公、季平子皆用人于社,而亡曹之梦亦曰:“立于社官。”宰我战栗之对,有自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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