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賑濟論


  不製民之產,無儲蓄之備,饑而後發廩以食之,廩有竭而饑者不可勝濟也。今不暇論其本,救目前之死亡,唯有節則所及廣。

  常見今時州縣濟饑之法,或給之米豆,或食以粥飯,來者與之,不復有辨,中雖欲辨之亦不能也。穀貴之時,何人不願得食?倉廩既竭,則殍死者在前,無以救之矣。

  數年前,一親戚為郡守,愛恤之心,可謂至矣。雞鳴而起,親視俵散,官吏後至者,必責怒之,於是流民歌詠,至者日眾。未幾穀盡,殍者滿道。愚常矜其用心,而嗤其不善處事。

  救饑者,使之免死而已,非欲其豐肥也。當擇寬廣之處,宿戒使晨入,至已則闔門不納,午而後與之食,申而出之(給米者午即出),日得一食則不死矣,其力自能管一食者皆不來矣。比之不擇而與,當活數倍之多也。

  凡濟饑,當分兩處。擇羸弱者,作稀粥,早晚兩給,勿使至飽,俟氣稍完,然後一給。第一先營寬廣居處,切不得令相枕藉。如作粥飯,須官員親嘗,恐生及入石灰。不給浮浪遊手,無是理也。平日當禁遊惰,至其饑餓,則哀矜之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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