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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禮部看詳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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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都省送下禮部狀,看詳三學制、國子監敕,勒送國子監長貳,與元修官同共再行看詳。已於某月日,與長貳同狀供去訖。竊慮朝廷只見禮部一面辭說,未盡見元初立法之意,今卻將禮部看詳事節,逐一開析如後。 一、學制,尊賢堂、待賓齋、吏師齋等,先准禮部帖子,取問修條制所「今來尊賢立堂,待賓、吏師立齋,即未見得祭酒以下,如何延請尊禮?學錄以下,如何供億?條目各合有幾?其人在學若干歲月?朝廷如何進用」?本所為見禮部所問,與立法意全不相似,遂逐一開析供答。今來送到禮部看詳所駁之事,卻已改換了前來所難之意,卻稱學士大夫有賢可尊,朝廷自當褒顯,以勸多士,不應有遺,卻於學校立法,俟其自至京師,然後祭酒以下延請尊禮。再詳所駁,依前誤認立法之意。雖是朝廷褒顯之士,苟未大用,何妨學校延請?何必須待朝廷所遺,方得尊禮?不應有遺之說,大非朝廷用心。雖古盛治之世,賢才並用,尚旁求博采,未嘗敢言已無遺也。又云「若一至,或時來,或淹留旬時,殆非尊禮之實,亦恐道德之士出處去來不應如此。」此蓋因禮部取問其人在學若干歲月,故本所如此供答。大意謂道德之士,一見其人,足以矜式,一聞其言,足以興起,得其一至,猶足為益,況淹久乎?或速或久,係其人所處之勢,固難必也。如此,尊賢之道可謂至矣。而禮部以為非尊禮之實,不知如何乃謂之實也?夫與人為善,君子所樂;亂國之聘,夫子亦往。從太學之禮請,而云「道德之士出處去來不應如此」。似不知君子出處之道。本所供答禮部狀稱(全文具《回禮部取問狀》內)今來禮部看詳,引所供狀,只至「矜式而已」字便住,將一段文義,中間截斷,要切義理,都將刪去。又云「尊賢堂稱無人則虛,待賓、吏師二齋不言無人則虛,有司無所執守」。竊緣學制是學校之事,將付之儒臣以治學者,與尋常吏文不同。今來禮部蓋欲全用吏文。若使吏人以吏文格之,則新修之學制,皆不可用。 一、禮部看詳四方士人願觀光一事,但云「難議施行」,不言所以,伏乞朝廷詳酌。 一、禮部看詳,舊法,每齋五間,容三十人,不聞有訴窄狹者。今新立條制,每齋展為七間,止容得一千六百餘人,有八百餘人須至遣出。勘會自來暑月齋舍中難處,須至更互請假出外,今年尤甚,應是在學已及一年,可以應舉者,往往遷出。朝廷立定齋舍間數,豈有學者自訴窄狹之理?今來立定逐齋所容人數之法,亦須乘學者稀少之時,漸次修展(某年只幾人),豈有一旦遣出之事。以至增添床榻,皆有法度,並是據間架丈尺算計,不惟寬涼,兼是齊整。又云即是齋舍數目,未有定論。夫今日所設學官、職事人及其餘事,皆是且據今日學舍為之,安用須立數目定論?太平日久,則文風益盛,學者益眾。故唐至貞觀六年以後,學生增至三千二百。異日朝廷美化大行,事力充盛,學生之員,增至唐生員之數,未為過也。何必須要立定數目? 一、三舍升補推擇法,禮部所駁最詳。竊以舊法惟三舍升補一事,最為未便。天下人所以論議,言者所以為言,朝廷所以重修,及爭競之端,獄訟之興,皆由於此。而禮部乃云,三舍升補法,最為完密,不可以廢,則禮部用意可見。其看詳云:「行法以來,至今七年,得推恩授官才一人,其中選艱難又如此。」夫朝廷養士,唯欲成材之多,豈以艱難為貴?以二千人之眾,七年之久,通其去來,不知幾千人矣。應授官者才一人,何其少也?正由書行藝考察之法不可用爾。夫人之美行,天之尊爵,莫過於仁義忠信,樂善不倦。不知前日有書此而蒙考察者乎?又云:「今來一切略去此法,惟令長貳推擇行藝眾所稱者升為上舍。緣行藝若無法考驗,即無事實可據,恐人情不服,別致爭訟。」夫案文責跡,有司之事,非庠序育材論秀之道。且立之以格,考之以文,則人案跡以求差殊,爭心所以起也。授之賢才,重其委任,則人無辭以犯分,義訟所以息也。今以專任長貳為不可,是不知治體之甚。古之時,天子擇宰相而任之政,宰相擇諸司長官而委之治,諸司長官各擇其屬而授以事,治功所以成也。後世朝廷授法,必達乎下,長官守法而不得有為,前日考察之法是也。始於諸齋,而由正錄、博士以及長貳。諸齋所取,學官就其中而論之,不得有易也。學官所考,長貳就其中而論之,不得有易也。易之則按文責跡,入於罪矣。是事成於下,而下得以制其上,此後世所以不治也。今欲朝廷專任長貳,長貳自委之屬官,以達於下。取舍在長貳,則上下之體順,而各得致其功,先王為治之道也。難者必曰:長貳得人則善矣,或非其人,不若使防閑詳密,上下相制為可循守也。此世俗鄙論,烏足以言治道?先王制法,待人而行,未聞立不得人之法也。苟長貳非人,不知教育之道,徒守虛文密法,果足以成人才乎?自古以來,未有如是而能成治者也。 一、禮部看詳:「博士十人,六人分講六經,四人分講《論語》、《孟子》,難以施行。」今詳禮部所駁之意,卻是不知太學有四堂,自來分講諸經,四處各講《論語》、《孟子》。又云「諸經輪互講說,若治經家法不同,愈見紛亂」。夫人講一經則終一經,是一家之學,比之人講一授,安得卻為紛亂?又云「一人日專一經,不惟己勞,如有疾故在假,月日稍久,不免別那博士代講,學者所從,亦安能一?」博士之職,比之佗官,極為清簡,日講書一授,不足為勞,人專一經,所從自一。若疾病稍久,或他事故,則出無可奈何,不當以此為限。 一、禮部看詳:「武學入學之法,難以施行。」乃是禮部未喻立法之意,乞自朝廷詳察。其中,更不引試,便入外舍,尤為疏簡。其間豈無隳業苟求之人?亦是禮部未詳外舍之法。其外舍立法,已甚詳密,不過一月須試,又不許請假。隳業之人,無由久容。 一、禮部看詳:「律學本以教習法律,今來卻令講經讀史,不唯事情迂闊,兼妨廢生員專意法律。」夫法律之意,蓋本諸經。先能知經,乃可議律。專意法律者,胥吏之事,可以行文案治,期會貫通。經義者,士人之事也,可以為政治民。所以律學必使兼治經史。又云「太學博士,通取幕職州縣官;律學博士,卻止取承務郎以上,難以施行。」緣太學生祇是布衣之士,或未出官人。設有已曆官人願入,亦是能自折節之人。律學皆是已從仕者,所以教官須宜稍重。 一、禮部看詳:「武學制減去《三略》、《六韜》、《尉繚子》,卻合添習《孝經》、《論語》、《孟子》,於事情迂闊,難以施行。」勘會元立法減去《三略》等,蓋為鄙淺無取。今禮部以為有取,恐是不曾研究。其添入《孝經》、《論語》等,蓋欲武勇之士能知義理,比之漢明帝令羽林通《孝經》,唐太宗使飛騎受經,尚未足為迂闊。 一、禮部看詳:「未有官人,不許入律學,即舉人盡當遣出。」但立入學之法,先在學之人,久須自去,豈有遣出之理?又云:「已有官人,使之習學法律,以應吏部試格,正其宜分,難令與未有官人一例,不許入學,難以施行。」夫學古入官,古之制也。未出官人,且令入太學,專治經術,最為善意,不可改也。 一、禮部看詳:「國子監敕主簿、書庫官職事不至繁重,難以不依常制舉官。」勘會主簿專管莊土支收文案諸事,最為繁重。書庫官本職外,准備本監逐時差委幹當,皆須公勤幹敏之人。立法不依常制舉官,所貴得人。禮部又引本所修立上條,不曾申明得旨,敕條不許。既曰修條,即須損益舊法,豈可卻引舊條,破難朝廷?差官修條,即當盡其所見,聽朝廷取舍。若令逐事先申明取旨,不唯於體非是,兼亦於法無文。 一、禮部看詳:「助教雖緣進納,亦係有官人,難以卻令繳納誥敕,係牴牾。」勘會上條係舊法,竊詳元初立法之意,蓋為助教皆是富民,只納數百千,便得為士人,即恐流類混雜,又不可絕人進善,所以願納誥身,乃許入學。今來禮部駁難,必為專指助教。其餘進納官,卻無此法。蓋進納自齋郎以上,朝廷許其臨政治民,難為不許入學。監學立法,又不可侵議進納條貫,所以專指助教。 一、禮部看詳,大率以檢察士人為不可。竊以朝廷欲厚風教,必自士人始。近世士風薄惡,士人不修行檢,或無異於市井小人,朝廷未嘗有法以教勵檢束之也。近年方有檢察舉人條貫,今來立法,更加增益,使之詳備。蓋欲士人有所忌憚,而天下知朝廷欲厚風教之意,習俗漸化。今禮部難云:牒開封府或本貫施行,即不說如何施行事節。又帖子(文具《回禮部取問狀》)勘會學生在學,有犯則依學規,待學者之道也。舉人及仕族子弟有犯於外,自有條法。更令本監察訪者,蓋欲朝廷有法檢束,士人知所戒懼爾。況所察皆是顯惡,失士人之行者,難為因本監察訪,不用常憲。又云:「假有舉人本貫是廣南,遊學在西川,若有所犯,卻牒廣南施行,顯是迂枉。」今令本監采訪,及牒開封府,則是在京。所以更云「或本貫」者,「或」者疑辭,蓋量宜可牒本貫,則牒本貫,欲其一鄉知戒爾。禮部有西川牒廣南之說,乃是誤認立法之意。 一、禮部看詳稱「三舍升補法,不可以廢,須用命官正錄」。其三舍升補舊法,事理甚明白,賢愚所共知,係在朝廷取舍。又云:「新條添置學生,充正錄人給錢米屋若干,未見支錢米去處。」竊緣自來職事人皆有俸錢,禮部合知支錢去處。又云:「屋見係出賃,收掠房錢,難以施行。」錢既可支,屋亦何異?新條明載,於閑慢處支撥,無難行之理。 一、禮部看詳:「舊條,錢物格令所不載者,長貳審詳比類支給。今來所修新條,刪去比類二字,只令長貳裁度支破。緣存比類二字,即臨時輕重多寡,有所依仿,不至過有支破。合依舊存比類二字。」禮部先有帖子取問本所因何刪去舊條比類二字,本所供答稱,勘會本監支費(文具《回禮部取問狀》內),其事理甚明,乞自朝廷詳酌。 一、禮部勘會,「官員在職,遭祖父母喪,不許解官行服。今若獨令舉人不得應舉,考之人情法意,皆所未安。」竊以官員在職,蓋守其常,舉人應舉,乃是求進。律禁冒哀求仕,不聞禁冒哀守常也,官員與舉人事體不同。又云:「今乞修改貢舉條貫,及立到上條,遭祖父母喪給長假奔喪等事,難議施行。」學生遭祖父母喪,非有君事官守,安然不奔,自非不孝甚惡之人,不應至此。學校所以厚人倫,立法固當教以尊祖,若祖父母喪不許奔,深害人理。 一、禮部看詳:「新制,博士減去二員,又令一人專講一經,無輪講法。又添分治學事,比舊已是煩勞。兼月課先須考較,緣又考課卷不少,又令五人為番請召,對面點抹,慮日力不給,卻成苟簡。亦生員請益,恐不暇應答,難以施行。」自來學中生員整會假限,辯理事節,自有牒訴,如聽訟之所。今來修改法制,無致訟之端。學事清簡,博士日逐說書治學,事不為煩勞。改試為課,乃學校大體。當面點抹教告,為益最多。舊來公私試排比名次,眾人爭計高下,必銖銖而校之,用功甚多。當面讀過,指其瑕病,用力甚少。一日只請三番,計人數十日可畢。今限半月,已甚優遊。又有長貳察其當否之法,無日力不足、卻成苟簡之事。自來學官學生,皆不相識,今則人人相接,易為誘益。 一、禮部看詳:「改齋諭為學諭,名稱不正。」自慶曆學制,逐齋置學諭。蓋學正者太學之正也,學諭者教諭為學者也,義各不同,非是名稱不正。齋諭之名,不成意義。今來改作學諭,本為正名。又云:「長貳選差,與舊法不同,難議施行。」帖子稱舊令係令博士參預,不唯知接生員,親於長貳,亦或互相防檢,無所容私。新條立意,大率唯是欲朝廷重倚任,故使長貳自委其屬。禮部所難,大率唯是欲密為防檢,恐其有私。若使屬與其長互相防檢,非先王之道。 一、禮部看詳:「保官狀式,舊條稱私罪徒,今條稱私罪情重。舊條稱徭人並相容隱之人,不許為保,今條內刪去。又舊條稱曾經屏斥之人,不許人保,今條內稱自來士行無闕。舊條稱未及七十,今條內稱年若干。並無刪改因依,兼慮士行無闕,立文太泛,有司難以執用。」勘會私罪雖不至徒,有情重不可為保者。徭人與歸明無異,相隱之人及七十以上,自有海行格式。既云士行無闕,則曾經屏斥在其中矣。 一、禮部看詳:「學規舊制,不齒之罰,一曰盜博鬥毆,今刪去盜字。即未委犯盜,合如何施行?若謂行止乖惡,注云:乖惡多端,犯名教者皆是,包盜在內,又緣謗訕、悖慢、凶恣、受賕、鬥毆之類,亦是有犯名教,亦是包括在內。今卻分立。兼行止乖惡,舊無此一項。」竊緣學校所以檢束學者,不可設盜賊之法。況有行止乖惡一條,凡言之醜者皆麗其中。他犯可言者,自合分立條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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