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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


  天子之宗社曰泰社,天子所与群姓立社也。天子之社曰王社,一曰帝社。古者有命将行师,必于此社授以政。《尚书》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之社曰侯社。

  亡国之社:古者天子亦取亡国之社以分诸侯,使为社以自儆戒。屋之,掩其上使不通天,柴其下,使不通地,自与天地绝也。面北向阴,示灭亡也。

  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姓以上则共一社,今之里社是也。

  天子社稷土坛方广五丈,诸侯半之。

  天子社稷皆太牢,诸侯社稷皆少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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