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史籍 > 元史 | 上页 下页 |
杂犯 |
|
诸斗争折辨,辄提大名字者,罪之。诸职官因公失口乱言者,笞二十七。诸快意中或酒后及害风狂疾,失口乱言,别无情理者,免罪。 诸恶少无赖,结聚朋党,陵轹善良,故行斗争,相与罗织者,与木偶连锁,巡行街衢,得后犯人代之,然后决遣。诸恶少白昼持刀剑于都市中,欲杀本部官长者,杖九十七。诸无赖军人,辄受财殴人,因夺取钱物者,杖八十七,红泥粉壁识过其门,免徒。诸先作过犯,曾经红泥粉壁,后犯未应迁徙者,于元置红泥粉壁添录过名。 诸豪右权移官府,威行乡井,淫暴贪虐,累犯不悛者,徙远恶之地屯种。诸频犯过恶,累断不改者,流远。诸凶人残害良善,强将男子去势,绝灭人后,幸获生免者,杖一百七,流远。诸贵势之家,奴隶有犯,辄私置铁枷,钉项禁锢,及擅刺其面者,禁之。诸获逃奴,辄刺面劓鼻,非理残苦者,禁之。诸无故擅刺其奴者,杖六十七。诸啰哩、回回为民害者,从所在有司禁治。 |
虚阁网(Xuges.com) |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