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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七年七月(2)


  戊午,中书提举五房公事、主客郎中魏孝先知徐州。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召为同提举百司。此出必有为,当为冯京事也。

  上批:“已遣刘忱往河东与北人议地界,今韩缜方使敌,虑于敌帐议论有涉。今商量事节,宜令缜回至雄州,先遣王宣赍一行语录赴阙。”御集九十八卷:八年七月五日,问王宣元降赴阙指挥,乃是沈括,非韩缜。然此时未差沈括也,恐御集或与此不同。

  上又批:“昨据王韶言,本路荒田白草,可与秆草相伴饲马。闻洮西以累得雨,野草茂盛,民闲以钱四十市草三十斤,比之官场价几十倍,其令制置粮草,并转运司速定价,督责吏收买以助边食。”二十四日可并此。

  诏提举永兴军路常平等事、太常博士章楶体视环庆路灾伤,相度赈济以闻。

  己未,右武卫大将军、梅州刺史世恩袭封楚国公。世恩,从式第三子。“楚”或作“荣”。

  诏荆湖北路转运司相度沅、锦、黔江口三处置博易场与蛮交易可否以闻。后本司委知沅州谢麟相度,麟言:“置务博买,则均平物价,招抚蛮獠,新附之人,日渐驯熟,永息边患。”又下其事三司,时章惇领三司,亦以为便。从之。

  赐河北路弓弩十五万,令转运司分给诸州军。

  庚申,诏诸路方田令并税物,内秆草依旧输本色。可并二十二日。

  赐市易务息钱二十万缗,付定州封桩。

  又赐秦凤路都转运司度僧牒二千,试监主簿、斋郎、州助教敕牒三百,变置籴本。

  江宁府乞以衙前宽剩钱增给法司,吏如因职事取受,依转运司吏法施行。

  辛酉,检正中书孔目房公事、太子中允、集贤校理许安世察访荆湖路,代俞充也。

  岷州修城毕工,赐诸军特支钱,禁军五百,厢军、弓箭手、蕃兵、义勇三百。改岷州缘边安抚使司为洮东安抚司。

  枢密直学士、知定州薛向言:“并边教习卒伍,试阅义勇、保甲,必为赏罚,使之劝向。今公使库钱支费不足,无以充赏,而又募人伺察北边机事,其所募人不畏诛戮者,以金帛诱之故也。今苟无以给其欲,则人莫敢赴。欲乞给钱三万余缗回易,以充其费。”诏以度僧牒三百赐之。

  癸亥,分命辅臣祈雨于郊庙社稷。

  上批:“闻河北路有蝗害稼,而所在多以未至滋盛,不即加意翦扑,其次第以闻。”又批:“访闻陈留等县,下户已是阙食,县官又不许百姓披诉,多行决罚,人情惶扰,极为可忧。”乃诏开封府界、淮南路提点提举司遍检覆蝗旱灾伤,甚者具合赈恤事以闻。赐米十五万石赈给河北西路灾伤。

  参知政事吕惠卿言:“司农条例所该事目极多,欲下诸路,令提举司官各具本路推行新法有无疑虑,须合申明,及未尽、未便事合更改措置,或本路已修完改正可以推之别路,条具申本寺,遍牒辖下官,亦许直述所见。”三月十七日,惠卿判司农,已有此申请,当参考。

  又言:“诸路州县见行常平、苗役、丁产、保甲、农田、水利等事,全藉簿书钩考登耗虚实,则其制造不可以无法。欲令提举司,各据本路见有簿如何制造关防,具简径式样供申。”从之。已而惠卿献议曰:“免役出钱或未均,出于簿法之不善。按户令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嘉祐敕:造簿,委令佐责户长、三大户,录人户、丁口、税产、物力为五等,且田野居民,耆、户长岂能尽知其贫富之详?既不令自供手实,则无隐匿之责,安肯自陈?又无赏典,孰肯纠决?以此旧簿不可信用,谓宜仿手实之意,使人户自占家业。如有隐落,即用隐寄产业赏告之法,庶得其实。手实法凡造五等簿,预以式示民,令民依式为状,纳县簿记,第其价高下为五等。乃定书所当输钱,示民两月。非用器、田谷而辄隐落者许告,有实,三分以一充赏。其法:田宅分有无蕃息各立等,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通一县民物产钱数,以元额役钱均定。凡田产,皆先定中价示民,乃以民所占如价计钱。”于是始行手实法。食货志第二卷载参知政事吕惠卿献此议,中丞邓绾驳之。按行手实法,实录不记是何年月,但于此年七月十九日书司农寺云云,亦不记建议者何人。今既于七月十九日载和卿建议,又于七月末因惠卿令诸路各供簿法,即取本志所载惠卿云云附此。志又云:中丞邓绾驳之,天子是其议,则于罢手实法时载之。行手实法在七年十月十九日,罢手实法在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诏五路州军修城毕工,令军器监丞一员同本路监司按视,具有无未尽、未便利害以闻。

  是月,开封府界提点司言咸平县有钸鹆食蝗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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