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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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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祐六年二月
二月丁巳,诏宗室赐名授官者,须年及十五,乃许计年转官。
辛酉,奉安明德章穆皇后御容于普安禅院之重徽殿。
癸亥,诏:“宗室上坟陵,毋得以黏竿、弹弓随行。”
乙丑,诏:“如闻良民子弟或为人诱隶军籍,父母泣诉而不得还者,朕甚闵之。自今有司审其所从来,隶籍百日内父母诉官者,还之。”按:百日,宋史作两月,与此小异。
丙寅,御崇政殿录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
戊辰,诏枢密院:自今内殿崇班以上,须年二十方听受差遣。
辛未,御崇政殿试礼部进士、诸科及特奏名进士、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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