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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祐四年(1037)正月


  春正月戊寅,赐蔡州学田十顷。

  壬午,命侍御史知杂事姚仲孙同详定茶法。详定茶法所请自今商人对买茶、全买茶,每一百贯六十贯见钱,四十贯许金银折纳,从之。

  诏礼部贡院,诸州军贡举人数多不均,宜约旧额,增损以闻。

  龟兹国、沙州并遣人贡方物。

  乙酉,免南平军瑞阳锡务所欠锡三万九千余斤。

  丙戌,诏:“天下狱有大辟,长吏以下并聚厅虑问。有躀异或其家诉冤者,听本处移司;又不服,即申转运司,或提点刑狱司,差官别讯之。

  又诸路提点刑狱朝臣,给当直兵士三十人,武臣二十五人。

  甲午,内藏库主者言:“岁出缗钱六十万,以助三司,盖始于天禧三年十二月,时诏书切戒三司,毋得复有假贷。自明道二年距今才四年,而所借钱帛凡九百十七万二千有余。请以天禧诏书申饬之。”奏可。

  乙未,诏应祖父母、父母服阕后,不以同居、异居,非因祖父母财及因官自置财产,不在论分之限。又诏士庶之家,应祖父母、父母未葬者,不得析居。若期尚远,即听以所费钱送官,候葬日给之。此法自今为律令,故录之。

  庚子,赐龟兹国佛经一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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