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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七年十月


  冬十月丁亥,故太子左谕德崔遵度妻舒城县君何氏特封乐安郡君。遵度尝事上东宫,其子左班殿直仲思愿以所迁官回授母一郡封,上既许之,仍诏迁仲思官。

  辛卯,诏:“京东、河北水灾州军,己减秋税,听即本处输见钱,仍停科率一年。诉不及限者,亦体量减放。”

  甲午,诏:“在京诸军班诸所支月粮,令提点仓场官、三粮料院依排定诸仓年月界分,以军资高下给之。违者许人告,公人迁一资,百姓给赏钱三十千。”先是,上封者言诸粮料院所勘旁,多远近不均,有军营在西而给东仓,或在东而给西仓,固欲以邀求军人。事下三司,三司言:“凡支军粮,皆自粮料院先进样,然后三司定仓牔界分,而以年月次之。今城东十二仓贮江、淮所漕米最多,城南惟有米一仓,城西三仓兼贮茶,城北四仓贮畿内赋税及马料,所贮既不同,难据军营远近就支。自今诸粮料院如敢用此有所邀求,请重致于法。”故降是诏。按沈括笔谈云:太祖朝常戒禁兵,衣之长不得过膝,买鱼肉及酒入营门者皆有罪。又置更戍之法,欲其习山川劳苦,远妻孥怀土之恋。兼外戍之日多,人人少子,而衣食易足。又京师卫兵请粮者,营在城东者即令赴西仓,在城西者即令赴东仓,仍不许佣僦车脚,皆须自负,尝亲登右掖门观之,盖使之习力,制其骄惰,故士卒衣食无外慕、安辛苦而易使。今上封事者指陈粮料院勘旁之弊,不知乃太祖法也,更当详考表而出之。

  壬寅,御崇政殿阅虎翼武骑卒习战,迁补有差。

  丙午,京师地震。

  诏:“知州军、文武升朝官岁举见任判官、主簿、尉,有罪非赃私、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堪县令者各一人,转运使副不限以数。举者及二人,移注近县令。任满无赃罪,公私罪情轻,用刑无枉滥,捉贼无追扰,本部上治状,升幕职。再知县又无过谴,或有罪而公私情轻、职业愈修者,替还,引对,特迁京官。仍逐任与免选、纳粟及流外入令,皆增考举数。”先是,流内铨引选人朝辞,有老耄者授县令,上谓宰臣曰:“县令之职,有民有社,一邑刑政重轻,皆得自专,若非其人,为害不细,虽远方僻郡,尤当择人宣朝廷德意。此辈皆昏耄,使之临民,必有贪墨疲懦之弊。”会有上言乞奏举以充县令,乃降是诏。上云云,据张唐英政要,当考。

  丁未,诏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使奏计京师,毋以土物馈要近官。先是,钟离瑾因奏计多载奇花怪石纳禁中,且赂权贵。殿中侍御史鞠咏、右司谏刘随皆劾瑾,咏请付御史台治,帝面谕瑾亟还所部,于是又条约之。

  枢密院言御马直于荣鬻自制紫衫,而开封府以军号法物定罪,请下法官议。而审刑院言紫衫荣所自制,非官给,难以从军号法物定罪。乃诏自今诸军班典买官所给军号法物者,以违制论,自余以不应为从重科之。

  壬子,复给事中、知永兴军李咨为枢密直学士。永兴衣冠子弟,多恃荫无赖者,咨悉杖之,境内肃然。

  内殿崇班、带御器械夏元正为閤门宣事舍人。元正初以武技自陈,召见,诏骑射,擢为带御器械,既而以其父守赟方典禁兵,故改命之。

  下溪州蛮彭仕端、仕羲等来贡方物。

  癸丑,河北知州军多武臣,其幕职官又或经学出身,而书断案牍,颇不通。诏自今令吏部流内铨选尝为人荐举者注拟之。

  流内铨言:“应初任官未得求试书判拔萃,须历四考以上,方得投状。其见任沿边川、广、福建及见系铨司起请移官人,并须回日投状,仍先以所纳到判词,编排作三等具奏。乞下两制别差官考定。”诏:“历官三考以上,乃听投状。看详判词,分三等,只委判铨官。余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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