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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七年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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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丁亥朔,日有食之。 诏曰:“先帝患吏廪不给,而廉洁者亡以劝,故并赐之公田。岁月浸深,侵牟滋长,狱讼数起,反以害人,重失先帝之意。其罢天下职田,官收其入,以所直均给之。仍委三司别为条约。”先是,上封者言职田有无不均,吏或不良,往往多取以残细民,请罢之。诏资政殿学士晏殊与三司、审官、三班院、吏部流内铨参议,皆以为然,乃降是诏。 己丑,宰臣吕夷简加吏部侍郎、昭文馆大学士。 辛卯,枢密使张旻改山南东道节度使,参知政事夏竦加刑部侍郎,复为枢密副使,枢密副使范雍、姜遵、陈尧佐并加给事中,尧佐改参知政事。竦与夷简不相悦,故以尧佐易之。 御史中丞王曙为工部侍郎、参知政事。 江南东路转运使王硕、两浙转运使司封员外郎刘楚并追官勒停,坐失保任也。保任何人,当考。 甲午,诏国子监,进士自今以五十人为解额。 戊戌,上封者言:“三院御史,故事,多出知州。比来王沿、李纮、朱谏并自知县除省府推官,遂为转运使副,擢任太速。请自今御史并举历知州、同判人,其见在台资浅者,且令出知州。”从之。此事当考,并九月己未日所书。 自定折杖之制,长短广狭,皆有尺度,而轻重无准,官吏或得任情。至是,有司以为请,乃诏凡所用杖,重无过十五两,施印其上,责所部常验视之。 己亥,诏命官犯正入己赃者,自今毋使亲民。 癸卯,礼部员外郎、兼侍御史知杂事鞠咏为契丹主生辰使,供奉官、閤门祗候王永锡副之;职方员外郎、判三司理欠司张群为正旦使,如京副使石元孙副之;户部判官、度支员外郎苏耆为契丹妻正旦使,内殿承制、閤门祗候王德明副之。 乙巳,诏边郡差官便籴军储,而谷多爉恶湿腐不可食,自今虽去官,无得免其罪。 己酉,置江宁府沿江巡检二员。 三司言:“旧制,臣僚限田三十顷,而止于一州之内。卜葬者或拘以阴阳之说,则举事为难。请听于他州别置墓田,毋得过五顷。”从之。 壬子,诏:“戎州夷人犯罪,委知州和断之。若汉人,即正其法。及三年不生事者,特迁一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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