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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禧二年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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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七月丁卯,三司借内藏钱五十万贯。 辛未,徙知陈州冯拯知河南府、兼西京留守司事,代王嗣宗。以嗣宗知陕州。时帽妖兴自西京,嗣宗不得察故也。 壬申,以星文示变,赦天下流以下罪,死罪减一等。十恶致死,故杀、刼杀、谋杀人、官典枉法赃至死,造妖惑众者,论如律。在降官羁管十年以上者,放还。京朝官丁忧移任七年未改秩者,以闻。 诏:“自今鏁厅应举人,所在长吏先考艺业,合格,即听取解。如至礼部不及格,当停见任,其前后考试官、举送长吏,并重寘其罪。” 甲戌,以枢密直学士、刑部侍郎李士衡为三司使,代马元方也。士衡以足疾表求门谢,许之。上作宽财利论赐士衡,又出内藏钱二百万贯以助经费,士衡因请刻圣制于本厅,从之。士衡方进用,王钦若害之,欲言而未有路。会上论时文之弊,钦若因言:“路振,文人也,然不识体。”上曰:“何也?”曰:“士衡父诛死,而振为赠告,乃曰‘世有显人’。”上颔之,士衡以故不大用。(钦若沮士衡,据苏轼杂记附见。路振卒于祥符七年十月,去年九月李迪对内东门云云,可参考。) 丙子,浚汴口。 己卯,诏:“诸州帐籍,自今简停。军士每岁一造,营房半岁一造,职员、马递铺马数每季一造。”时上封者言其繁冗,纸墨所费或至掊敛故也。 癸未,右正言刘烨言:“近者诏捕妖人,许陈告酬赏。亦虑所告之人,妄觊重赏,诬执平民。按问之际,愿令详审。”上曰:“比令纠告造妖者,及吕夷简推劾,屡戒其审察,无使枉滥,果多不实。”即诏今日已前犯者,更不问罪。 丁亥,谒玉清昭应宫,幸开宝寺灵感塔。 是夕,彗没,辅臣奉表称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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