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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官志(9)


  御史台,从一品。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至元五年,定御史台合行条划:
  一,弹劾中书省、枢密院、制国用使司等内外百官奸非,刷磨诸司案牍,并监察祭祀及出使之事。
  一,中书省、枢密院、制国用使司,凡有奏禀公事,与台官同奏。
  一,诉讼冤抑人等,民户经左右部,军户经枢密院,钱谷经制国用使司,如理断不当,赴中书省陈告。若省官看徇或理断不当,许台官纠弹。
  一,诸官司刑名违错,赋役不均及造作不如法者,委监察纠察。
  一,诸官员如任满不行迁转,或迁转不依格者,委监察纠察。
  一,不奉朝命擅补注官品者,委监察纠察。
  一,随路总管府诸官及大府监应管财物文帐,委监察,每季照刷。
  一,和买如不依时价,冒文官钱或克减给散不实者,委监察纠察。
  一,诸官侵使宫物或移易借贷者,委监察纠察。
  一,办课程官除正额外,若有增羡不尽实到官者,委监察纠察。
  一,营造役工匠之处,委监察随事弹纠。
  一,诸衙门系囚及不合考讯之人,如实系冤枉,即行移原问官归结改正。若元向官违错,许纠察。
  一,诸囚禁非理死损者,委监察随事推纠。
  一,诸承追取合审重刑及应照刷文案,若有透漏者,委监察纠察。
  一,诸鞠勘罪囚皆连职官同问,不得专委本厅及典史推问。如违,仰监察纠察。
  一,职官有老病不胜任者,委监察体察。
  一,诸官吏有廉能公正者,具姓名闻奏,污滥者亦行纠察。
  一,诸公事行下有枉错者,承受官司即须执申,若再申不从不报者,委监察纠察。
  一,应禁货物及盗贼藏匿处所,若官吏禁断不严、缉捕怠慢者,委监察随事纠察。
  一,阻坏钞法者,委监察纠察。
  一,虫蝻生发飞落,不即打捕申报,及检视部内灾伤不实,委监察纠察。
  一,诸贫穷孤老幼疾应养济,而官不收养,或不如法者,委监察纠察。
  一,户口流散、藉帐隐没、农桑不勤、仓禀减耗、黠吏豪家兼并纵暴,及贫苦不能自申者,委监察纠察。
  一,诸求仕及诉讼人,于官员私第谒托者,委监察纠察。
  一,诸官府如书呈来往者,委监察纠察。
  一,诸官吏入茶坊酒肆者,委监察纠察。
  一,在都司狱司直隶本合。
  一,私放军人还籍及冒名相替,委监察纠察。
  一,军官申报俘馘不实,或将功赏增减隐漏者,委监察纠劾。
  一,边境但有声息,不即申报者,委监察纠劾。
  一,边城不完,衣甲器仗不整,委监察纠劾。
  一,监临官如不举劾犯法者,减罪人罪五等,台官知而不举劝,亦减罪人罪五等。
  一,诸违馘御史台指挥及诉不以实,或咆哮陵忽者,并行断罪。
  一,应有合奏禀事理,仰本合就便闻奏。
  一,该载不尽、应合纠察事,理委监察并行纠察。

  大夫二员,从一品。中丞二员,正二品。侍御史二员,从二品。治书侍御史二员,从二品。经历一员,从五品。都事二员,正七品。照磨一员,正八品。承发管勾兼狱丞,正八品。架阁库管勾兼承发一员。正九品。

  至元五年,始立御史台,设官七员:大夫,从二品。中丞,从三品。侍御史,从五品。治书侍御史,从六品。典事,从七品。检法二员。从大品。狱丞一员。从九品。七年,大夫升正二品改典事为郡事。十九年,裁检法狱丞。二十一年,中丞,从三品。侍御史,正五品。治书,正六品。二十七年,侍御史升五四品。治书,正五品。增蒙古经历一员。从五品。大德十一年,大夫升从一品。中丞升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品。皇庆元年,增中丞为三员。二年,又减一员。至治二年,增大夫一员。后定置诸员如上。统山东东西、河东山西、燕南河北、江北河南、山南江北、淮西江北、江北淮东、山北辽东十道肃政廉访司。

  殿中司,殿中侍御史二员。正四品。凡大朝会,百官班序,其失仪失列,则纠罚之。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报者,则纠举之。大臣入内奏事,则随以入,凡不可与闻之人,则纠避之。至元五年置。五七品。大德三年升正五品。后升正四品。

  察院,秩正七品。监察御史三十二员。正七品。任刺举之事。至元五年,置御史十一员,以汉人为之。八年,增六员。十九年,增十六员,始参用蒙古人。至元二十二年,参用南人二员。元贞二年,增置御史二员。

  山东东西道肃政廉访司。秩正三品。廉访使二员。正三品。副使二员,正四品。佥事四员,正五品、经历一员,从七品。知事一员,正八品。照磨兼管勾一员。正九品。置司济南路。至元六年置,初为提刑按察司。十三年,以省并衙门,罢按察司。十四年复置。山北东西道、河东山西道、陕西四川道、燕南河北道并同。十六年,各道按察司增副使、佥事各一员。二十七年,增佥事二员。二十八年,改肃政廉访司。诸道并同。

  河东山西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三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一员,知事一员,照磨兼管勾一员。置司冀宁路。至元六年,置河东陕西道。八年,分为河东山西道、陕西四川道。

  燕南河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真走路。至元十二年置。

  江北河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汴梁路。至元七年置。

  山南江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中兴路。至元十四年置,初隶江南行御史台。二十三年,拨隶内台。

  淮西江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卢州路。十四年置,初隶江南行御史台。二十三年,拨隶内台。

  江北淮东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勾各一员。置司扬州路。至元十四年置,初隶江南行合。二十三年,拨隶内台。

  江北淮东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扬州路。至元十四年置,初隶江南行合。二十三年,拔隶内台。

  山北辽东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大宁路。至元六年置,初为山北东西道。八年,改山北辽东道。二十年,以女真之地置海西辽东道。二十五年罢。

  江南诸道行御史台。至元十四年,定行御史台合行条划:
  一弹劾行中书省、宣慰司及以诸官奸非,磨刷案牍,行省、宣慰司委行合监察,其余官府委提刑按察司。
  一,察到诸职官脏罪追问是实,若罪至停罢,咨台闻奏。
  一,诸官司刑名违错、赋役不均、户口流亡、擅科差发及侵欺盗用、移易错贷官钱,一切不公等事,并仰纠察。
  一,大兵渡江以来,不无搔动,今已抚定,宜安本业,仰各处王官每岁劝课,如无成效者纠察。
  一,边境有声息,不即申报者,纠察。
  一,随处镇戍若约束不严,甲仗不整,或管军官受贿放军离役,并虚申逃亡、冒私代替及私使贩运或作佃户,一切不公,并仰纠察。
  一,管军官不约束军人,致令掠卖归附人口,或诱良为驱,一切搔扰百姓者纠察。
  一,诸色官吏,私使系官船只诸物者纠察。
  一,管军官申报军功不实者纠察。
  一,官吏权豪占据山林川泽之利,及恐喝小民、侵夺田宅诸物者纠察。
  一,诸官员占使军民者纠察。
  一,守土田火禁不产者纠察。
  一,管屯营田官不为用心措置者纠察。
  一,把军官起补逃亡军人,搔扰军户,致军前不得实用者,纠察。
  一,枉被囚禁及不合拷讯之人,并从初不应受理之事纠祭。
  一,罪囚称冤,按验得实开坐事因行移元问官,即行改正。
  一,朝迁政令,承受官司稽缓不行,或已行而不复检举,致有弛废者纠察。
  一,蝗蝻生发,不即打捕申报,及报灾不实者,纠察。
  一,监临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五等纠弹之。官知而不举劾者,亦减罪人罪五等。
  一,鞠罪囚连职官同问,不得专委本厅人等推问,违者纠察。
  一,诸罪囚干连人不关利害,及虽正犯而罪轻者,召保听候,毋致非理死损,违者纠察。
  一,刑名词讼,若审听不明,及拟断不当或受财故,有出入者,纠察。
  一,司狱司直隶本合,非官府不得私置牢狱。
  一,诸承追取合审重囚及应照刷文卷漏报者,纠察。
  一,诸诉讼人如有冤抑,经行中书省理断不当者,仰纠察。
  一,各处官员为治有方,即听保举,其有贪暴蠹政害民及老病不称职者,并行纠察。
  一,诸公事行下所属,而有枉错,若承受官司再申,不从不报者,纠察。
  一,提刑按察司任满,行台考按,以官政肃清、民无冤滞为称职,以苛细生事、暗于大体、所按不实为不称职,皆咨台呈省。
  一,上诉不实或诉讼咆哮陵忽者,并行断罪。
  一,凡可兴利除害及一切不便于民,必当更张者,咨台呈省闻奏。
  其余该载不尽、应合纠弹事,理比附己降条划斟酌就便施行。

  大夫一员,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经历一员,都事二员,照磨一员,架阁库管勾一员,承发管勾兼狱丞一员,品秩同内台。

  至元十四年,置江南行御史台于扬州。二十一年,徙杭州。二十二年二月,徙江州。五月,复徙杭州,罢,以其所属隶御史台。未几,复置于杭州。二十三年,又徙于建康。初置大夫、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各一员,统淮东、淮西、湖北、浙东、浙西、江东、江西、湖南八道。十五年,增江南湖北、岭南广西、福建广东三道。二十二年,以淮东、淮西、山南三道拨隶内含。二十四年,复隶行台。三十年,增海北海南一道。大德元年,定为江南诸道行御史台,监江浙、江西、湖广三省,统江东、江两、浙东、浙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十道。至正十六年,移行台于绍兴,增河南道廉访司。二十二年,权置山北道廉访司于惠州。二十三年,复置济南道廉访司。二十五年,置河东廉访司于冀宁。

  察院。至元十四年,置监察御史十员。二十三年,增蒙古御史十四员。按本纪十五年,增设御史四员。廿年,增蒙古御史六员。二十三年增色目御史,员数与志不合,未详孰是。又增汉人御史四员。定置御史二十八员。

  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宁国路。至元十四年置。

  江西湖东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龙兴路。至元十四年置。至正二十五年,置分台台于福建。

  江南浙西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坑州路。至元十四年置。

  浙东海右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婺州路。至元十四年置。

  江南湖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武昌路。至元十五年置。

  岭北湖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天临路。至元十四年置。

  岭南广西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一员,副使二员,佥事二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静江路。至元十五年置。

  海北广东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二员,经历、知事、照磨各一员。置司广州路,初为广东道。至元二十年,改海北广东道。

  海北海南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二员,经历、知事各一员。置司雷州路。至元三十年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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