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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科举之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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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元祐元年夏四月辛亥,司马光请立经明行修科,“岁委升朝文臣各举所知,以勉励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专取文学之意。若所举人违犯名教,必坐举主毋赦,则自不敢妄举,而士之居乡居家者,立身行已,惟惧玷缺。所谓不言之教,不肃而成,不待学官日训月察,立赏告讦,而士行自美矣。”于是诏“自今凡遇科举,令升朝官各举经明行修之士一人,俟登第日,与升甲。罢谒禁之制。” 五月戊辰,命程颐等修定学制。太学自蔡确起大狱,连引朝士,有司缘此造为法禁,烦苛凝密,博士诸生,禁不相见,教谕无所施。御史中丞刘挚以为言。至是,命程颐、孙觉、顾临同太学长贰看详修定条制。颐大概以为“学校,礼义相先之地,而月使之争,殊非教养之道。请改试为课,有所未至,则学官召而教之,更不考定高下。置尊贤堂以延天下道德之士,镌解额以去利诱,省繁文以专任委,励行检以厚风教。”及置待宾吏师斋,立观光法,如是者亦数十条。 秋七月癸酉,立十科举士法。旧制,铨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择材,故令内外官皆得荐举。其后被举者既多,除吏愈难。神宗即位,乃革去奏举,而概以定格,于是内外举官法皆罢,但令吏部审官院参议选格。及帝即位,左司谏王岩叟言:“自罢辟举而用选格,可以见功多而不可以见人才,于是不得已而用其平日之所信,故有踏逐、申差之目。踏逐实荐举而不与同罪,且选才荐能而谓之踏逐,非雅名也,况委人以权而不容举其所知,岂为通术。”遂复内外举官法。司马光奏曰:“为政得人则治,然人之才或长于此而短于彼,虽皋、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可求备。故孔门以四科论士,汉室以数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则朝无可用之人,苟随指任则世无可弃之士。臣备位宰相,职当选官,而识短见狭,士有恬退滞淹,或孤寒遗逸,岂能周知。若专引知识则嫌于私,若止循资序,未必皆才。莫若使有位达官各举所知,然后克叶至公,野无遗贤矣。欲乞朝廷设十科举士:一曰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二曰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举有官人。三曰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举文武有官人。四曰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举知州以上资序。五曰经术精通可备讲读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六曰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同经术举人。七曰文章典丽可备着述科,同经术举人。八曰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举有官人。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举有官人。十曰练习法令能断请谳科,举有官人。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事中、中书舍人、谏议大夫,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大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于十科内举三人,仍具状保任,中书置籍记之。异时有事须材,即执政按籍视其所尝被举科格,随事试之。有劳,又着之籍。内外官阙,取尝试有效者随科授职。所赐告命,仍具所举官姓名。其人任官无状,坐以缪举之罪。所贵人人重慎,所举得才。”光又言:“朝廷执政惟八九人,若非旧交,无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狭,岂足以尽天下之贤才。若采访毁誉,则情伪万端,与其听游谈之言,曷若使之结罪保举。故臣奏设十科以举士,其公正聪明可备监司。诚知请嘱挟私,所不能无。但有不如所举,谴责无所宽宥,则不敢妄举矣。”诏从之。 二年春正月戊辰,诏毋以《老子》、《列子》命题试士。时科举罢词赋,专用王安石《经义》,且杂以释氏之说,凡士子自一语以上,非安石新义不得用。学者至不诵正经,唯窃安石之书以干进,精熟者辄上第,故科举益弊。吕公著当国,始请禁主司不得以《老》、《庄》书命题,举子不得以申、韩、佛书为学,经义参用古今诸儒说,毋得专取王氏。寻又禁毋得引用王氏《字说》。 夏四月丁未,吕公著请复制科。诏曰:“祖宗设六科之选,策三道之要,以网罗天下贤俊。先皇帝兴学校,崇经术,以作新人材,变天下之俗,故科目之设,有所未遑。今天下之士,多通于经术而知所学矣,宜复制策之科,以徕拔俗之才,裨于治道。盖乃帝王之道,损益趋时,不必尽同,同归于治而已。今复置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自今年为始。” 四年夏四月戊午,分经义、诗赋为两科试士,罢明法科。尚书省请复诗赋,与经义兼行,解经通用先儒传、注及已说。又言:“旧明法最为下科,今中者即除司法,叙名反在及第进士上,非是。”乃诏立经义、诗赋两科,罢试律义。凡诗赋进士,于《易》、《书》、《诗》、《周礼》、《礼记》、《春秋》、《左传》内,听习一经。初试本经义一道,《论》、《孟》义各一道,次试赋及律诗各一首,次试论一首,末试子史、时务策二道,凡四场。其经义进士,须习两经,以《诗》、《礼记》、《周礼》、《春秋》为大经,《书》、《易》、《公羊》、《榖梁》、《仪礼》为中经,愿习二大经者听,不得偏占两中经。初试本经义三道,《论语》义一道,《孟子》义一道,次试论、策,亦四场。两科通定高下,而取解额中分之。各占其半。专经者以经义定取舍,兼诗赋者以诗赋为去留,其名次高下,则于策、论参之。自复诗赋,士多乡习,而专经者十无二三矣。初,司马光言:“取士之道,当先德行,后文学。就文学言之,经学又当先于词章。神宗专用经义、论、策取士,此乃复先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当以一家俬学欲盖先儒,令天下师生讲解。至于律令,皆当官所须,使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习为刻薄,非所以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至是,遂罢明法科。 六年夏四月乙未,复置《通礼》科。先开宝中,改乡贡《开元礼》为《通礼》。熙宁中,尝罢试科。至是,礼官以为言,乃复置以试士。 八年三月庚子,诏御试举人,复试诗、赋、论三题。中书请御试复用祖宗法,且言:“士子多已改习诗赋,太学生员总三千一百余人,而不兼诗赋才八十二人耳。”遂下是诏。 绍圣元年闰四月,罢十科举士法。 五月甲辰,诏进士专习经义,罢习诗赋。三省上言:“今进士纯用经术,如诏、诰、章、表等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阙者,若悉不习试之,何以兼收文学博异之士。”于是改置宏词科,岁诏进士登科者请试。试者虽多,所取无过五人,词格超异者,特奏命官。 六月,申除引用王安石《字说》之禁。二年夏四月丁亥,诏依元丰置律学博士。五月乙巳,命蔡卞详定国子监三学及外州学制。 徽宗崇宁元年八月甲戌,蔡京请兴学贡士,县学生选考,升诸州学,州学生每三年贡太学,考分三等,入上等补上舍,入中等补下舍下等,入下等补内舍,余居外舍。诸州、军解额各以三分之一充贡士。京又请建外学。乃诏即京城南门外营建,赐名辟雍,外圆内方,为屋千八百七十二楹。太学专处上舍、内舍生,而外学则处外舍生。士初贡至皆入外学,经试补入上舍、内舍,始得进处太学。太学外舍亦令出居外学。于是上舍至二百人,内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 三年九月,罢科举法。时虽设辟雍太学以待士之升贡者,然州县犹以科举贡士。蔡京以为言,遂诏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凡试礼部法皆罢,而每岁试上舍生,则差知举如礼部法云。 四年五月甲寅,立词学兼茂科。帝以宏词科不足以致文学之士,故改立是科。岁附贡士院试,中格则授馆职,岁不过五人。 行三舍法于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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