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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应天府
牧 尹 少尹 司录 户曹 法曹 士曹 尹以下掌同开封会,尹阙则置知府事一人,(以郎中以上充,二品以上曰判府。次府及节度州淮此。)通判一人,(以朝官充。)判官、推官各一人,(或以京朝官签书。)使院牙职、左右军巡悉同开封,而主、典以下差减其数。户曹通掌府院户籍、考课、税赋,法曹专掌谳议,士曹或荫叙起家,不常置。(诸州府同。至道初,罢司理院,州置司士,取官吏强慢者为,给簿、尉奉。)助教有特恩而受者,不厘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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