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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水监


  旧隶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始专置监以领之。判监事一人,以员外郎以上充,同判监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并以京朝官充。轮遣丞一人出外治河埽之事,或一岁再岁而罢,其有谙知水政,或至三年。置局于澶州,号曰外监。

  元丰正名,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使者掌中外川泽、河渠、津梁、堤堰疏凿浚治之事,丞参领之。凡治水之法,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浍写水,以陂池潴水。凡江、河、淮、海所经郡邑,皆颁其禁令。视汴、洛水势涨涸增损而调节之。凡河防谨其法禁,岁计茭揵之数,前期储积,以时颁用,各随其所治地而任其责。兴役以后月至十月止,民功则随其先后毋过一月,若导水溉田及疏治壅积为民利者,定其赏罚。凡修堤岸、植榆柳,则视其勤惰多寡以为殿最。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都提举官八人,监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职莅事;即干机速,非外丞所能治,则使者行视河渠事。

  元丰八年,诏提举汴河堤岸司隶本监。先是,导洛入汴,专置堤岸司。至是,亦归之有司。元祐四年,复置外都水使者。五年,诏南、北外都水丞并以三年为任。七年,方议回河东流,乃诏河北、京西漕臣及开封府界提点,各兼南、北外都水事,绍圣元年罢。元符三年,诏罢北外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复置。重和元年,工部尚书王诏言,乞选差曾任水官谙练者为南、北两外丞,从之。宣和三年,诏罢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丰法,通差文武官一员。

  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所隶有:街道司,掌辖治道路人兵,若车驾行幸,则前期修治,有积水则疏导之。

  建炎三年,诏都水监置使者一员。绍兴九年,复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员,南丞于应天府,北丞于东京置司。十年,诏都水事归于工部,不复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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