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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太素马寻杜曾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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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太素,字仲华,河南缑氏人。中进士第。尝为大理详断官,入审刑为详议官,权大理少卿,又判大理事。任刑法二十余年,朝廷有大狱疑,必召与议。太素为推原人情,以傅法意,众皆释然,自以为不及。虽号明习法令,然所论建,亦或有不中。每临案牍,至忘寝食,大寒暑不变。子弟或止之,答曰:“囹圄之苦,岂不甚于我也。”历知江阴军、兖州、明州,有治迹。在大理,耳疾,数求罢,执政以为任职,弗许。累官至尚书兵部郎中,卒。 太素家行修治,尤喜论刑名。常以为有司议法,当据文直断,不可求曲当法;求典当法,所以乱也。 *** 同时有马寻者,须城人。举《毛诗》学究,累判大理寺,以明习法律称。历提点两浙陕西刑狱、广东淮南两浙转运使,知湖、抚、汝、襄、洪、宣、邓、滑八州。襄州饥,人或群入富家掠囷粟,狱吏鞫以强盗,寻曰:“此脱死尔,其情与强盗异。”奏得减死,论著为例。终司农卿。 又有杜曾者,濮州人。为吏号知法,尝言:“国朝因唐大中制,故杀,人虽已伤未死、已死更生,皆论如已杀。夫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先王不易之典。律虽谋杀已伤则绞,盖甚其处心积虑,阴致贼害尔。至于故杀,初无杀意,须其已死,乃有杀名;苟无杀名而用杀法,则与谋杀孰辨?自大中之制行,不知杀几何人矣。请格勿用。”又言:“近世赦令,杀人已伤未死者,皆得原减,非律意。请伤者从律保辜法,死限内者论如已杀,勿赦。”皆著为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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