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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可久传


  剧可久,字尚贤,涿州范阳人。沉毅方正,明律令。与冯道、赵凤为友。后唐同光初,凤荐于朝,补徐州司法,以干职闻。召为大理评事,赐绯。逾年,迁大理正,坐误治狱责授登州司户。遇赦,召为著作郎。仕晋,历殿中少监、太子右谕德、大理少卿,赐金紫。晋祖崩,可久方在病告,有司纠以不赴国哀,坐免。未几复官,迁大理卿。

  周广顺初,改太仆卿,复为大理卿。会郑州民李思美妻诣御史台诉夫私鬻盐,罪不至死,判官杨瑛置以大辟。有司摄治瑛,瑛具伏。可久断瑛失入,减三等,徒二年半。宰相王峻欲杀瑛,召可久谓之曰:“死者不可复生,瑛枉杀人,其可恕耶?”可久执议益坚,瑛得免死。由是忤峻,改太仆卿,分司西京。显德三年,所举官犯脏,可久坐停任。明年,复起为右庶子。

  世宗以刑书深古、条目繁细,难于检讨。又前后敕格重互,亦难详审,于是中书门下奏曰:“伏以刑法者,御人之衔勒,救弊之斧斤,有国家者不可一日而废也。虽尧、舜之世,亦不能舍此而致治。今奉制旨,删定律令,有以见明罚敕法之意也。窃以朝廷之所用者,《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国朝制敕等。律令则文辞古质,或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或有所疑误。将救舞文之弊,宜伸画一之规。所冀民不陷刑,吏有所守。臣等商议,望准制旨施行。仍命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率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十人编集新格,勒成部秩。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削;其有矛盾相违、轻重失宜者,尽从改正,无或拘牵。候毕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从之。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议删定,仍令大官供膳。五年,书成,凡三十卷,目曰《刑统》。宰相请颁天下,与律、疏、令、式并行。可久复拜大理卿。建隆三年,告老,改光禄卿致仕。卒,年七十七。

  可久在廷尉四十年,用法平允,以仁恕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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