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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元墓志铭


  ▼许待制元墓志铭〔欧阳修〕

  公讳元,字子春,姓许氏,宣州宣城人也。许氏世以孝谨称乡里。其父亡,一子当官,兄弟相让久之,曰:“吾弟材,后必庇吾宗。”乃以公补郊社斋郎,徙居海陵,力耕以养其母。调明州定海、剑州顺昌县尉,泰州军事推官。戍兵千人自海上亡归,州守闻变,不知所为。公为诘其所以来,二三人出前对,公叱左右执之,曰:“惑众者此尔,其余何罪?”劳其徒而遣之。迁镇东军节度推官、知润州丹阳县。县有练湖,决水一寸,为漕渠一尺。故法,盗决湖,罪比杀人。会岁大旱,公请借湖水溉民田,不待报决之。州守遣吏按问,公曰:“便民,罪令可也。”竟不能诘。由是溉民田万余顷,岁乃大丰。再迁太子中舍,监扬州博盐和籴仓。知泰州如皋县,所至民爱思之。

  公为吏,喜修废坏,其术长于治财。自元昊叛河西,兵出久无功,而天下劳弊。三司使言公材,以主搉货。公言:“先时贾人入粟塞下,京师钱不足以偿,故钱偿愈不足,则粟入愈少,而价愈高,是谓内外俱困。请高塞粟之价,下南盐以偿之,使东南去滞积,而西北之粟盈。”曰:“此轻重之术也。”行之果便。是时京师粟少,而江淮岁漕不给,三司使惧,大臣以为忧,参知政事范仲淹谓公独可办,乃以公为江、淮、两浙、荆湖发运判官。公曰:“以六路七十二州之粟不能足京师者,吾不信也。”至则治千艘,浮江而上,所过州县,留三月食,其余悉发,而州县之廪,远近以次相补,由是不数月,京师足食。既而叹曰:“此可为于乏时,然岁漕不给者,有司之职废也。”乃考故事,明约信,令发敛转徙,至于风波远近迟速赏罚皆有法。凡江湖数千里外,谈笑治之,不扰不劳,而用以足。

  公初以殿中丞为判官,已而为副、为使。每岁终,会稽来朝,天子必加恩礼,特赐进士出身,至工部郎中、天章阁待制,凡在职十有三年。已而曰:“臣惫矣,愿乞臣一州。”天子顾代公者难其人,其请至八九。久之,察其实病且老矣,乃以知扬州。居岁余,徙知越州。公益病,又徙泰州。至州,未视事,以嘉祐二年四月某日卒于家,享年六十有九。

  曾祖讳稠,池州录事。祖讳规,赠大理评事。父讳逖,尚书司封员外郎,赠工部侍郎。

  公娶冯氏,封崇德县君,先公卒。

  子男二人:长曰宗旦,真州扬子县主簿;次曰宗孟,守将作监主簿。

  女一人,适太常寺太祝滕希雅。

  先是,江淮岁漕京师者,常六百万石,其后十余岁,岁益不充。至公为之,岁必六百万,而常余百万,以备非常。

  方其去职,有劝公进为羡余者,公曰:“吾岂聚敛者哉?敢用此以希宠?!”公为人善谈论,与人交久而益笃。于其家尤孝悌,所得俸禄,分给宗族,无亲疏之异。

  其孤宗旦等以某年某月某日葬公于真州扬子县甘露乡之某原。其所与游庐陵欧阳修志于其墓曰:“呜呼!为天下者,固当养材于无事之时,盖必有事,然后材臣出。”自宝元、庆历以来,兵动一方,奔走从事于其间者,皆号称天下豪杰。其智者出谋,材者献力,讫不得少如其志。而公遭此时,用其所长,且久于其官,故得卒就其业而成此名,此其可以书矣。乃为之铭曰:

  材难矣,有蕴而不得其时;时逢矣,有用而不尽其施。
  功难成而易毁,虽明哲或不能以自知。

  公材之敏兮,用适其宜。
  志方甚壮兮,力则先衰。
  行著于家,而劳施于国。
  永幽其閟兮,铭以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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