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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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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命,四川三台人。 顺治四年,靖远大将军肃亲王豪格剿灭流贼张献忠,新命随官兵来归,隶镶蓝旗汉军。 十七年,由翰林院笔帖式,迁内阁中书;寻授兵部主事,迁员外郎。 康熙十五年,迁刑部郎中。 十七年,擢江西布政使。自逆藩吴三桂、耿精忠相继叛,分扰江西,民散地芜;新命设法劝谕,于南昌等府、州、县、卫招抚丁口二十万二千有奇,劝垦田亩八万六千余顷。巡抚佟国正据所报入奏,上嘉其实心任事。 十八年,署江西巡抚。疏言:“江西逃丁、荒地,虽已招抚开垦;现在荒缺者过半,暂请开除额赋。”部议如所请。 十九年,擢湖广巡抚。时逆贼谭洪犯夔州,谕新命防守巫山、巴东、夷陵等处要害,保护粮饷。 二十年,奏言:“楚省乡试中额,前因逆藩吴三桂扰乱湖南,曾改照中省取中;今湖南平定,应复额。”从之。 二十二年,奏言:“楚省漕粮向因留充兵饷,民纳盘运脚米,亦令折银以济军需。今大兵尽撤,漕米起运;请复给民盘运脚米。”下部议行。 二十三年正月,调江宁巡抚。五月,擢江南江西总督。 二十六年三月,调浙闽总督。奏言:“闽省各营兵弁调防台湾、澎湖所遗员缺,请于本省现任官弁中酌量调补。”部议从之。 二十七年,调江南河道总督。 二十八年正月,圣驾巡视河工,亲率扈从诸臣及新命阅中河;至支河口,谕曰:“朕观此河狭隘,逼近黄河之岸;且自徐州北镇口闸所出黄水及微山湖荆山口并骆马湖之水,皆入中河。若遇霪潦水涨,万一黄堤溃缺,中河、黄河必将混而为一。此中河开浚后商民称便者,盖由免行黄河一百八十里之险耳。目前小利,安知长久有利否也!”新命奏言:“支河口止修一闸,而镇口闸、微山湖等处水甚大,倘遇霪潦必坏。若下草埽随时启闭于骆马湖口以竹络石作减水坝为捍御,令涨水归黄酌存足用之水,再修筑禹王台以御入骆马湖之水,令归沭河,则中河无虞矣。” 先是,尚书张玉书等于二十七年奉命勘河工覆奏后,谕令新命详勘议奏;至是,新命奏言:“运河、骆马湖水俱入中河,河狭难容;应将骆马湖减水三坝俱留遥堤之外,令由旧河入海,于萧家渡量留缺口,用竹络石,酌水势高下,堵塞宣泄,以免冲漫。又支河口汇微山湖、荆山口、彭河、沂河、泇河、白马河并镇口闸水流入黄河之口,应仍听其流通;如水势浅阻,则建草坝闭塞,令全入中河,以济运道。又骆马湖入黄河之口,臣亲勘堤外湖口水深二丈余,难建坝;应用竹络石出水二、三尺,成造堵塞。又沭河本东流,由沭阳入海。郯城东迎沭水之口,有禹王台;相传禹治水,引沭穿山而西,恐为郯害,故筑台以遏水势。及台毁于明世,沭水西流,会白马河、沂河入骆马湖;不惟沂、郯、邳、宿、峄各州县岁受淹没,而骆马湖、黄河以愈泛滥。应于禹王台旧基,亦用竹络石堵塞,内筑土堤断流,令由故道入海。”奏入,谕扈从诸臣会议。寻议:“骆马湖减水三坝应如张玉书等所奏,将二坝之水入中河,其一坝水令从遥堤外入海;余俱如新命所请行。” 四月,疏言:“下河七邑民田久淹,臣详勘下河,形同侧釜。丁溪、草堰、白驹等海口诚泄水要道,自应速浚。惟是时届孟夏,伏水将至,白驹、草堰二工去海不远,应俟冬、春间水退潮消,刻期兴作;丁溪口去海稍远,自沈家灶至捞鱼港及丁溪闸下次第挑串场河,为西来诸水汇归丁溪、草堰、白驹等河入海之要道,所有应浚三十七里已实时加浚。”下所司知之。 三十一年,山东巡抚佛伦疏言:“原任运河同知陈良谟首告王新命勒取库银六万余两,新命亦劾良谟欠库项五万余两;请将新命调质。”上遣户部尚书库勒纳、礼部尚书熊赐履往会审。寻讯新命及良谟并挪移库银属实,照例治罪;得旨:“王新命等从宽免罪,着革职。”三十七年二月,命往查保定府南河。三月,命同直隶巡抚于成龙详勘清河、漳河、浑河。 三十八年,命管理永定河工。即扈跸巡视河堤,指授紧要应修工程。新命寻同直隶巡抚李光地奏:请于南面遥堤内修治;若向外兴修,恐碍民居。得旨:“堤内俱属沙地,倘更壅淤,则低洼村庄尽在沙中矣。南堤之南地势洼下,随势浚治,即以掘出之土筑堤,修治最易。且北堤三层于河更隘,尔等将河口修窄,渐次展宽,旁筑高堤,则水势迅疾,沙自不至停滞。若民居相近之处,宜委曲远移;或砌以石,令于庄村无碍。工竣后,朕亲视开放河水。” 三十九年十月,上阅堤工,查验桩木不如式;令侍卫海青传谕新命及工部侍郎白硕色等曰:“自委尔等河工以来,并未陈奏一事。即桩木,亦未如式深下。尔等实心修筑,自正月至今亲身监修,即每日里许,亦应告竣矣。京师相去止一日之程,其能欺朕耶?若再无成,朕必不轻恕。”十月,河工员外郎赫硕滋题参新命及白硕色“河工草率”;谕传新命等至内阁,与赫硕滋对质。新命以“天寒地冻,岁内断难兴工;明春雨水前,必当修竣”陈奏。谕曰:“赫硕滋向在南河,意以北河比照黄河兴工。不知南方地暖,尚可修筑;北河岂可与比。然伊皆同事之人,明岁告竣则已;否则,朕自有处分。”十二月,李光地参新命等“诸事俱不实心效力,惟徇情面,无益河工”;并劾其修河钱粮,多无着落。上命内阁学士法良、侍郎徐秉义同往查核。 四十年二月,法良等议覆新命蒙混亏空;得旨:“王新命,着交部严加议处。”部议枷责;谕曰:“议者轻矣!此事并非科道纠参及诸臣察奏,俱朕亲行目睹者。王新命系革职之人,朕复起用,所行尚且如此;声名职分,俱为有玷。若不置之重典,嗣后何所劝惩耶!发回再议。”寻议:“新命监修误工,浮冒银万余两;拟斩监候,遇赦免。” 四十七年,卒。 乾隆七年,奉旨清查八旗汉军,有愿改归原籍及移居外省者准其出旗为民;于是,新命之孙武举王机改归四川原籍。 ——卷十一《大臣画一传档正编》(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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