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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一 改订《藏印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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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宗光绪十六年,春二月,驻藏大臣升泰与英国总理印度大臣兰士丹,在孟加腊城,会议藏印条约八款成。初英人既并有印度,急欲北图西藏。先收哲孟雄、不丹、廓尔喀三国为保护藏人惧英之逼,并憾哲部之私结英人,遂于光绪十四年正月遣兵入哲,筑堡塞于龙吐,严陈兵备,阻绝商旅。英人将出兵击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闻之,与驻京英使威妥玛定约,停止英兵入藏,而飭令藏人速撤龙吐卡房。驻藏大臣文硕抗疏争,谓地为藏地,撤无可撤。政府拆其迂谬,撤文硕还,代之以升泰。旋英人麻葛蕌带兵至哲,攻毁龙吐卡房,藏兵退还。八月,藏兵复与英兵相攻击,藏兵败,咱利、亚东、朗热等隘同时失去,于是升泰派员赴边,阻至英兵,并自至边境,勒令藏兵解散。与英员保尔会商界务,总理衙门亦派税务司赫政往,帮同商议。寻保尔约升泰至独脊岭会议,至是约成,计八条: 一、订定藏哲之界。 二、中国认哲孟雄为英国属地。 三、开印藏通商之路及外交交涉。 四、另订藏印通商之约。 五、另订哲孟雄界内游牧之事。 六、另订印藏官员交涉之文移往来。 七、此约批准后,限六个月,由驻藏大臣暨英国驻印大臣,各派员会商第四、第五、第六另议之事。 八、此约批准六个月内,在伦敦互换正约。 十九年,冬十月,四川越巂营参将何长荣,税务司赫政与英国政务司保尔在大吉岭议定藏印通商、交涉、游牧条约九款,又继款之条成,此遵十六年之约,妥议界务、商务,详细章程,计接议条款九条: 一、开西藏亚东为通商口岸。二、租佣建置。三、交涉案件。四、洋关税则。五同六、交涉案件,七、交际仪文。八、同。其内容之最重要者,亚东以光绪二十一年开市,设税关,以总税务司赫德辖之。限五年以内不征税,惟英人欲于藏哲交界处立界牌,中国不许而英人入藏自由之权利亦不完全。 英人怏怏至二十九年,遂有率兵侵藏之事。 三十年,秋八月,命三品卿唐绍仪前往西藏查办事件。先是,俄人与英人争藏,英人对藏政策全以威逼,俄人则纯用怀柔,于是中日战争以后,藏人知中国之不可恃,欲结俄为援翼以御英,乃倾向于俄。及联军陷北京之报达拉萨(藏京),中国威信坠地,俄乃诱藏结密约。至二十九年,日俄将开战,英人乘其时,俄人不能南下,乃籍口藏人于光绪十六年、十九年之条约不能履行,于上年九月十八日,遣其大佐荣赫鹏率远征队,由印度进兵。十一月初六日,达于藏境之花梨驻军,三月有奇,俟麦都那将军大兵之至,会齐,以是年二月十一日指江孜进发,计共步兵八百五十,马兵百五十,炮六十。五日,抵缁纳,藏卫戍地也。是日,藏政府使使入英军,请忽进。荣赫鹏告以此次之来,带平和的使命而已。强进不止,藏军千五百拒之,遂开战,麦都那几负伤。俄而,藏兵大败,死伤五百,捕虏二百。十八日,驻藏大臣有泰(即前大臣升泰之弟)遣人至英军,止其前进,不听,但约有泰赴帕克里议和,照十六年条约办理,愿即休兵。有泰借口商上不肯支应,乌拉不能启程,怯不进。二十日,麦都那进台巴谟阿湖,击退藏兵八百,伤亡甚众。翌日,英人派格尔卡斯兵及印度兵,各一中队,与藏兵战于嘉维山峡下,历六小时,英军伤亡二十五,藏人二百。 三月十三日,英军抵江孜以东峡路,藏军千五百守之。以发炮不能命中,英军安然直进。 四月十二日,驻英使臣张德彝电达外务部,言已商英藩部,谓电印度总督唵士六停止进兵,所议各条,请与驻毕。英使萨逍义商定,电藏速办。政府与萨使议不谐,置之。十三日,英军袭据巴拉村及附近村落。十八日,荣赫鹏牒告有泰,限以本月二十五日至江孜会议。二十四日,藏军袭坎马之英军炮台,不利,死者百六十四人。时英国兵力总数已有四千六百人。 五月十三日,英军既占领江孜,仍盼有泰赴议。有泰仍不敢进,日挈藏姬五六人,赴柳林子备酒、跳舞、纳凉,藏人皆切齿。十六日,藏人乞英军休战,以待拉萨使节之至,英人许之,约以三日。十九日,藏政府代表至江孜,与荣赫鹏会议,不得要领,复展休战期限三日。二十二日,休战期满,荣赫鹏复下命进攻,破江孜炮垒。六月初一日,荣赫鹏传檄远近,布告入拉萨议和之事。翌日,拔队进行。初七日,英军至拿亚孜,藏政府代表人来言,拉萨为宗教圣地,非商议国事之所,请回使节,返于江孜,英人不许。二十八日,英军入拉萨,达赖喇嘛勒朗结遁。 七月初六日,荣赫鹏乃往见有泰,告以中国之责任,且诘有泰不赴约之故。有泰自言无权受制商上,不肯支应夫焉,以自明无罪。荣赫鹏笑颔之,即以此据为中国在藏无主权之确证。于二十二日,列条约十款,迫藏众即画押: 一、西藏番人,现允遵照庚寅(光绪十六年)约章之第一款,将哲雄孟边界,重立界碑。 二、西藏番人,应允除亚东关外,并在江孜、噶大克二处,开埠通商,英藏商民均可听便往来,其癸巳年(光绪十九年)所立商约,所有不妥处须与藏番商议,改定后,以上所开之三地均须遵办,其商民前往印度,应就现行道路转运,如另有商务兴旺之地,再行商酌添设商埠。 三、癸巳约章,甚不妥协,应另案由西藏派番官与英国商改。 四、税则一经订妥后,不得再加。 五、由印度边界至亚东、江孜、噶大克三处边界,沿途不得设立关卡等,如各该处道路险峻难行,仍须由藏修理,又该三处应由西藏设立番官,所有驻扎该处之英官,如有文件致驻藏大臣及汉番各官,均应由该官接迎,将来他处添设商埠亦应仿此办理。 六、因藏番不遵约章,开罪英国边务大臣,妄动兵衅,应由藏赔给兵费五十万磅,合卢布七百五十万元,匀作三年付给,以西历千九百零五年元旦为首期,至该款定于何地交收,应由英国先行咨会,或即在大吉岭交收。 七、因欲将前六款实力办到,故印兵、英兵仍行留驻春丕(即城备),俟三年后,商埠已来,赔款已清,方行撤退,否则仍驻该处。 八、由印度边界至江孜及前藏地方,凡扼塞之区,均须由藏番修改平易。 九、此后如不经英国允许,则无论何国人,不得典卖租给西藏土地,又不得预闻一切应办事宜,又无论何国不得派遣官民蓟城,协同藏番办理各事,又不得干预修道并筑路开矿等事,又各样恒产及一切值钱产业,不得与外人抵押、对换、租卖。 十、此约由英国边务大臣荣赫鹏与达赖喇嘛勒朗结,于九月二日(西历),在西招画押盖印,约文用英文及番文缮写,以英文为准。 约既成,翌日有奏据以电告政府,犹以从权办理先行签约为请,并言勒朗结潜逃,请即传旨褫革。诏以西家子违西喇麻代任,而严缉勒朗结,即令有泰与英使协商藏地通商之事。旋俄、德、美、义公使环起抗议,而俄尤剧,其驻京公使璞科第屡向外务部声言:“中国若轻易开放西藏,则中国须将库伦、新疆等地事权让俄,亦须另立专约。”于是政府始发电责有泰,使废约。有泰电请专派全权,政府仍令其竭力议驳,并命川督锡良赴巴塘,与有泰协商。锡良覆奏借口于川省患旱,土匪蜂起,辞不往,至是命直隶津海关道唐绍仪开缺,以三品京堂候补,加副都统衔,授为全权大臣,前往西藏商改《英藏条约》。 三十二年,夏四月,外务部侍郎唐绍仪与英使萨道义订《藏印正约》六条于北京成。绍仪自三十年八月奉命赴藏,至十一月始成行,于三十一年正月至印度,与英议约专使费利夏议不谐。二月,诏以绍仪接任驻英公使,命直赴英京,毋庸赴藏。时达赖已自库伦折回西宁,十二月,荣赫鹏忽派兵拥后藏班禅入印,而绍仪在印磋商条约,既已经年,舌瘏笔秃,迄无成议,由外务部奏请移至京师商办。时值日俄休战,日使小村寿太郎来议辽沈约,乃召绍仪还国。绍仪遂挈参赞梁士诒归,留参赞张荫棠于印。绍仪既归,仍谕令与萨使交涉藏事,往复磋磨,至是始克就绪,计正约六条。而光绪三十年,荣赫鹏与达赖所订之《英藏条约》仍附是约之后,一切承认之,惟改称中英续订印藏条约而已。遂于是月初四日签押正约。 一、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暨其英文、汉文约本,附入现立之约,作为附约,彼此允认切实遵守,并将更订批准之文据,亦附入此约。如遇有应行设法之时,彼此随时设法,将该约内各节切实办理。 二、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 三、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人国民享受。惟经与中国商定,在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国应得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之利益。 四、所有光绪十六、十九年,中国与英国所定两次《藏印条约》,其所载各款如与本约及附约无违背者,概应切实施行。 五、此约分缮中文、英文,业已细较相符,惟辩解之时仍以英文为准。 六、此约须由两国大皇帝批准画押,自两国全权大臣画押之日起,限三个月在伦敦互换。此约中文、英文各缮四分,共八分,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为凭。 编者曰:当光绪十八年,英国有名之探险家笛罗女史自两藏归,语人曰:“中国之对藏番,纯用欧人待殖民地之法。”时人皆韪其言。是则乾隆朝所定原约之功效也。自后人奉行不力,任藏人与外国交涉,遂有英人干预之患。而《英藏之约》以成,及在北京更定所设《中英续订印藏条约》举前约而一一承认之,于是西藏地方遂至受英人干涉,竟不能与无条约之内地同等,遇有战事,且阻我进兵矣。然则西藏不仍为中英公同保护国耶,呜呼西藏,呜呼西藏主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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