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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法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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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法使司提法使一人,正三品。掌司法行政,督监各级审判厅,调度检察事务。署设三科:曰总务,曰民刑,曰典狱。科长各一人,正五品。一等科员各一人,正六品。二等科员正七品。无恒额。惟奉天置佥事科员。别有正司书,正八品;副司书,正九品。光绪三十三年,东三省各置提法使一人。宣统二年,改各省按察使为提法使,停辖驿传。 高等审判厅,厅丞一人。从四品。商埠分厅,推事长代之。刑科、民科推事六人。正六品。典簿一人。正七品。主簿二人,正八品。录事无定员。从九品。检察厅检察长一人,从四品。检察官一人,正六品。录事二人。 地方审判厅,推事长一人。从五品。刑科、民科推事六人。从六品。典簿、从七品。主簿从八品。事繁或二人,事简不置。各一人,录事无定员。检察厅检察长一人,从五品。检察官一人,从六品。录事二人。看守所所官一人,正九品。录事无定员。 初级审判厅,推事二人。正七品。事繁或三、四人。录事无定员。检察厅检察官一人,正七品。录事二人。看守所所官一人。 管狱官一人,从五品。副管狱官一人。从六品。课长三人。正八品。文牍、守卫、庶务各一人。所长二人。正九品。教诲、医务各一人。府管狱官一人。从七品。州、县副管狱官一人。从八品。光绪三十四年,奉天设模范监狱,置正管狱官,省府司狱、县典史。宣统二年,增置副管狱官。厥后各府、厅、州、县有仿而行之者。时天津、保定、湖北监狱成,未置专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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