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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


  大理寺卿,初制,满员二品,汉员三品。顺冶十六年并定为三品。康熙六年复故,九年仍改定正三品。少卿,初制,满员三品,汉员四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四品。康熙六年复故,九年仍改定正四品。俱满、汉一人。其属:堂评事,初制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七品。康熙六年升五品,九年定正七品。满洲一人。司务厅司务,满、汉各一人。左、右寺丞,初制,满员四品,汉员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六品。康熙六年升五品。九年仍改定正六品。满洲、汉军、汉俱各一人。左、右评事,汉各一人。笔帖式,满洲四人,汉军二人。

  卿掌平反重辟,以贰邦刑。与刑部、都察院称三法司。凡审录,刑部定疑谳,都察院纠覈。狱成,归寺平决。不协,许两议,上奏取裁。并参豫朝廷大政事。少卿佐之。寺丞掌覈内外刑名,质成长官,参纠部谳。评事掌缮左、右两寺章奏。

  顺治元年,定满、汉卿各一人。少卿满洲一人、汉二人。乾隆十三年省一人。满寺丞一人。正五品。康熙三十八年省。汉司务二人。十五年定满、汉各一人。左、右寺正,正六品。满洲、汉军、汉各一人;左、右寺副,从六品。汉各一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堂评事,满、汉各一人;康熙三十八年省汉军一人。左、右评事,汉各一人。十一年,差寺正、寺副各一人充各省恤刑官。刑部差郎中、员外郎十三人。寻省。乾隆十七年,改左、右寺正为寺丞。光绪二十四年,省入刑部,寻复故。三十二年,更寺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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