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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王暨福晋等丧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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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九年,定亲王丧闻,辍朝三日。世子、郡王二日。后改贝勒以下罢辍朝。敛具,亲王至贝勒采棺,藉五层。贝子至辅国公棺同,藉三层。镇国将军以下朱棺,藉一层。初薨陈仪卫,鞍马、散马亲王十五,世子、郡王各十四,贝勒各十三,贝子各十二,镇国公各十,辅国公各八;镇国将军鞭马七,辅国将军五,奉国将军四,奉恩将军三。府属内外咸成服,大祭日除。内外去冠饰、素服会集,各如其例。镇国将军以下不会丧。公主、福晋、命妇会丧,临时请旨行。凡亲王至辅国公,御祭二,遣官至坟读文致祭。宗人府请赐谥,撰给碑文。工部树碑建亭,贝勒以下碑自建,给葬费有差。镇国将军至奉国将军赐祭二,文一。立碑、予谥,临时请旨。奉恩将军赐祭无文,不立碑,不予谥。 王至公婚娶之子卒,许陈鞍马,祭品各如其父母例,唯不遣官致祭。未婚娶幼子不造坟。 凡葬期,亲王期年,郡王七月,贝子以下五月。 又定亲王福晋以下丧,内外会集如制,陈仪卫从其封爵,亲王福晋、侧福晋、世子福晋御祭一。 十二年,定下嫁外藩公主丧,御祭一,遣官至茔所读文致祭。 康熙四年,定贝勒至入八分公予谥请旨行。 九年,定亲王至辅国公丧,本府官属具丧服,其礼亲王、肃亲王、承泽亲王、敬谨亲王、饶余亲王、郑亲王、克勤郡王、恪僖贝勒、靖宁贝勒、顾尔马洪贝子、福勒黑公十二支,凡为本支所分者,本身暨府属官、命妇咸具丧服,非本支会丧者摘冠缨,从官如其主,尊属无服。 五十二年,定贝勒生母薨,治丧如嫡夫人,遣官读文致祭。五十四年,定固伦公主有子孙者,获请建碑予谥。 雍正四年,遵旨议定嗣后皇帝子孙依五等服制,遇期服伯叔兄弟丧,依例具奏临丧。其诸王以下,不论爵次,遇小功以上丧,会丧成服,期六十日、大功一月、小功七日除。乾隆三年,更定期服大祭日、大功初祭日、小功送殡日除。 二十一年,谕诸王侧福晋予谥请旨行,予祭不逾一次,罢给祭文。三十六年,定贝勒、贝子、公兼一品职获请予谥,镇国暨辅国将军兼一品职获请赐恤。四十年,定凡侧福晋为王等生母,获请赐祭,降嫡福晋一等。五十六年,镇国公晋昌夫人卒,诏罢赐祭,后仿此。 嘉庆十七年,贝勒绵懃子奕绶卒,命封为未入八分辅国公,嗣后宗室如追封公,俱作为未入八分,著为令。 公主以下丧仪,顺治九年,定固伦公主丧视亲王福晋,和硕公主视世子福晋,郡主视郡王福晋,县主视贝勒夫人,郡君视贝子夫人,县君视镇国公夫人。十二年,定下嫁外藩公主至县主并给谕祭文,遣官赴坟读奠。郡君以下,致祭无文。道光二十四年,定公主薨,内务府请旨,如命官为治丧,一切典礼,即会礼部具奏。得旨,再牒各署治办,额驸自行治丧,礼部应将会集处奏闻。公主以下丧,会集临时请旨,如获请,牒宗人府、五旗传行。未釐降受封者,内务府治丧,不会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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