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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光悌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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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光悌,字兰畦,安徽英山人。由举人授内阁中书。乾隆四十五年,成进士,转宗人府主事。迁刑部员外郎,历郎中。截取京察,并当外任,仍留部。五十五年,部臣奏请以四品京堂用,允之。江西举人彭良馵为子贿买吏员执照,光悌与为姻亲,御史初彭龄劾光悌瞻徇,坐降调,仍补刑部员外郎,留部覈办秋审。御史张鹏展复劾之,诏:“光悌在部久,平日毁多誉少,停其兼部。”寻兼内阁侍读学士。 嘉庆七年,授山东按察使,晋布政使。十年,召授刑部侍郎,数奉使赴山东、直隶、天津、热河勘狱,并得实以报。十一年,授江西巡抚。疏言江西积案繁多,请设局清釐。十四年,擢刑部尚书。 光悌自居郎曹,为长官所倚,至是益自力。以当时谳狱多以宽厚为福,往往稍减罪状上之,部臣悬千里推鞫,苟引律当毋更议。故遇事必持律,不得减比。人咸以光悌用法严,然亦有从宽者。旧例,监守自盗限内完赃者减等,乾隆二十六年改重不减等,光悌奏复旧例。后阿克苏钱局章京盗官钱,计赃五百两以上,主者引平人窃盗律,当绞情实。光悌曰:“盗官钱当拟斩监追,不决,绞情实则决矣。不得引窃盗律。”奏平之。仁宗览奏曰:“官盗较私盗反薄耶?”对曰:“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律意如是。”卒如其议。光悌练习律例,议必坚执,同列无以夺之。然屡被弹劾,时论亦不尽以为平允。十七年,卒于官,诏依尚书例赐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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