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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卷 矿税之弊(1)


  神宗万历二年二月,太监张诚等求领真定木税,工部执论不许。

  七年七月,给事中顾九思、王道成请撤浙、直织造内臣,上以示大学士张居正。居正曰:“地方多一事,则有一事之扰;宽一分,则受一分之惠。灾地疲民,不堪催督,撤之便。”上从之。

  十一月,命浙、直织造添织之万三千。张居正言:“添织之费,不下四、五十万金,在库藏则竭,在小民则疲。浙、直水灾,蒙恩蠲济,方撤织监,又复加派,非圣意所以爱养元元也。”上命减其半。

  八年九月,太监王效称缺岁额银朱等料。户部尚书张学奏:“登极一诏,尽损不急之务,宜量停罢。”上从之。

  十年四月,天府尹张国彦请豁房税。不报。

  十一年正月,户部请停买金、珠。不报。

  十二年六月,四川巡抚雒遵奏采木之害。

  八月,房山人史锦请开矿,命下抚、按。

  十四年四月,南京工部尚书阴武卿乞减免织造,烧造瓷器,停解花梨、杉、楠。不听。

  九月,户部侍郎张国彦言:“苏、杭之织造,江西之瓷器,公主之广求珠宝,得无与汉文百金之费相类乎?”不听。

  十六年十一月,遣内臣祷祠五台山还,奏言:“紫荆关外广昌、灵邑,可定矿砂作银冶,奸民张守清擅其利。”一日,上视朝毕,召大学士申时行等于皇极殿,语及之。时行等请敕部行抚、按,查问禁戢。上是之,命逮守清伏法,闭塞矿洞。

  十八年九月,易州民周言请开矿,玉田、丰润民复以请,部未报。上遣文书官至阁速之,辅臣因言开矿之害。御史邵以仁亦力言其不可。

  二十四年六月,府军前卫副千户仲春请开矿助大工。从之。命户部、锦衣卫各一,同仲春开采。给事中程绍工、杨应文言:“嘉靖二十五年七月,命采矿,自十月至三十六年,委官四十余,防兵千一百八十人,约费三万余金,得矿银二万八千五百,得不偿失。”不听。

  七月,锦衣卫百户陆松、鸿胪寺随堂官许龙、顺天府教授冯时行、经历赵凤等,各言开矿助大工。从之。户部尚书杨俊民言:“真、保、蓟、易、永平开矿,恐妨天寿山龙脉。”上谓距陵远,且皇祖尝开之,不听。命户部郎中戴绍科、锦衣佥书杨宗吾开矿汝南。

  八月,詹事府录事曾长庆、锦衣卫百户吴应骐请山西夏邑开矿,府军后卫指挥王中允请青、沂等开矿。从之。招矿盗开采,仍编富民为矿头,从太监王虎请也。锦衣卫百户汪文通言沂州矿,指挥郝承爵言费县矿,指挥刘鉴言栖霞、招远等矿,指挥马清言文登县矿,千户赵良将言沂水、蒙阴、临朐矿。命太监陈增同府军指挥曾守约开采。

  九月,巡抚山西魏允贞请停开矿。不报。太监王虎论保定巡抚李盛春阻挠开采,下旨切责。

  十一月,户部郎中戴绍科进矿砂银。自后进者踵至。十二月,遣太监张忠往山西,曹金往两浙,赵钦往陕西,各开矿。辅臣沈一贯言:“留守中卫王一清请税煤炭为民害。”不报。先是,奸人王君锡奏开易州矿,旨下户部议。尚书林材执奏,且上言:“山冶之害,小则争掠,大则啸聚,盗之囮,寇之薮也。”遂幡然从之,逐君锡令勿潜住生奸计。至是,新建张位秉政,以为利出于天地之自然,可益国,无病民,采之便,上遂从其言。

  二十五年春正月,御史况上进、给事中杨应文言建采木之害,人夫渡泸触瘴死者被野,吏胥假公行私,毒流百姓。不报。户科程绍言开矿事变多端,疏凡五上,俱不报。

  二月,给督征天津等处店租内官关防。

  三月,浙江巡按王业弘言矿税不便者六,乞停罢。不报。

  四月,刑部侍郎吕坤言:“洮兰之绒,山西之紬,浙、直之缎、绢,积于无用。若服有定期,岁用千匹,而江南、山、陕之人心收。采木之害,饥渴瘴疫,死者亡论。乃一木初卧。矿税无利,勒民间纳银,民不能支,括库银代,岂开矿之初意哉?诚敕各省使臣,严禁散砂,不许借解,而各省之人心收。自赵承勋造四千之说而皇店开,朝廷有内官之遣而事权重。且冯保八店,为屋几何,而岁四千金,不夺市民,将安取乎?诚撤各店之内官,而畿内之人心收。”不报。

  九月,太监陈增劾福山知县韦国贤阻挠开采,逮下狱。巡抚万象春夺俸。山西巡抚魏允贞奏言:“巨珰出领矿税,为民凿齿窫窬,而矿为尤甚。”珰亦反噬,以激上怒。允贞又上书言朝廷得失,讥切宰臣不能辅导,致使刑余之人播恶。上切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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