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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朝州县学·武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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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宁元年八月甲戌,右仆射蔡京谓:“以学校为今日先务,乞天下并置学养士。如允所请,乞先次施行。一、乞罢开封府解额,除量留五十人充开封府上著人取应外,余并改充天下贡士之数。所有诸州、军额,各取三分之一添充贡士额。一、乞天下并置学养士,郡小或举人少,则令三二州学者聚学于一州。一、乞置州学,并差教授二员。一、乞增置田业养士。应奉路常平户绝土田物业,契勘合用数拨充,如不足,以诸色系省官田宅物业补足。一、乞以三舍考选法遍行天下,听每三年贡入太学上舍试,仍别为号令为三等。若试中上等,补充太学上舍;试中中等,补充下等;试中下等者,补充内舍,余为外舍生。虽补止及中下等,或不及等,及科举遗逸,而学行为乡里所服,委知州、通判、监司依贡士法贡入,委祭酒、司业、博士询考得实,当议量材录用。一、乞令郡守、监司保任贡士,若贡士到太学试中上等。及考选升舍人多,即等第立法推赏。一、乞诸县置学于本县,委令佐擘画地利,及不系省杂收钱内桩充费用。一、乞学生自县学考选升州学。一、乞州县并置小学。一、乞并立学生在学升黜法。一、乞外任官子弟许入学取应,在外官子弟、亲戚,法不合在本处取应者,许随处入学,即不升补与贡,在学迨及一年,给公据,许赴太学取应国子监解名。一、乞州、县学职掌学谕、学长,许差特奏名人。一、乞禁不得教学生非经、史、子书文字。”诏令讲议司立法颁降,仍差将作少监李诫于城南门外踏逐,修置外学。 十二月丁丑,诏:“诸邪说詖行非先圣之书,并元祐学术政事,不得教授学生,犯者屏出。”诏:“诸路教授序官,外官小者,并在本州录事参军之上,其供给承务郎以上,依签判,余依职官例。”戊寅,宰臣蔡京等上《诸路州县学勅令格式》,乞镂板颁降。从之。尚书右仆射蔡京等言:“臣等昨具陈乞诸路置学养士,伏承诏旨,令讲议司立法施行。谨以元陈,请画一,并参酌《太学敕令格式》,取其可以行于外者,修立成《诸路州县敕令格式》,并一时指挥凡十三册。谨缮写上进以闻。如得允当,乞下本司镂板颁行。其看详者,乞送国子监收掌。所有今日已前,应州县学校条件已系新书收载者,更不行用。”诏疾速镂板颁行。 二年正月甲申,诏:“诸路教授自外任移者,除依条通考任,许就任升改,其教导有方、贡试如法者,仍听保明再任。内广南路应升改者,减举主一人。”辛丑,诏:“学校长善育材,无以文胜质;选质兴能,无以私挠法。毋恪于始而怠于终,毋便己私而挠官事。” 三月乙酉,讲议司言:“诸路、州学生以前举终场人数,二百人以上以一百人为额,数少者以二州、三州并附一州聚学。今聚学尚有不及二百人之处,即于法未有定额。欲将所并聚学并旧有教授不及二百人之处,听以前举终场三分之二立为定额。其上舍、内舍及拨定人,盖视一百人之额,得随数减定。”从之。 四月戊午,诏提举司:“每路教授及十人以上者,岁举改官增三人,不及者一人,不许举它官。有能训导学生中太学上舍数及八分者,提举学事官保明以闻,国子监验实,依太学博士正录法改官。”庚午,诏国子监印书,赐诸州县学。 五月庚辰,户部言:“提举学事司乞州县学之费,通一路财用应副。”从之。戊子,诏不置教授州军置学处,学生以百人为额。 六月丙辰,诏县学生不及二十人处,许依州学例,并附邻近大县,一处教养。 八月丙寅,讲议司言:“县学格内三旬所试,乞改为月试,季一周之,孟月试义,仲月试论,季月试策。”从之。 三年正月己丑,诏诸路增养县学弟子员,大县五十人,中县四十人,小县三十人。癸丑,中书省勘会:“天下已置学养士,士在学校,月书季考,行艺纯备,方与人贡,其选颇艰,而科举取一日之长,人乐侥幸,众易以趋,故异意与怠惰之人多惮于入学,甚失朝廷教养之意。”诏:“五路学生在州学一年,方许取应。余路在学半年,仍通县学月日。即取应人众,而学校所养数少,虽令在学半年,其不在学之人尚多者,仰学事司较量,相度闻奏二辛丑,诏:“季考月书,乡举里选之法。以其间有未便事节,近已委有司别行讲究,虑修立法度忽遽,未易成就,犹须宽假岁月,精加考求,期于协顺人情,选拔乡贤寒俊而后已。所有后来科场,可更令参以科举取士一次,使远方举人知悉。” 三月壬寅,奉议郎黄辅国言:“元丰中,太学生休假日,引诣武学射厅习射。绍圣尝著为令。乞颁其法于诸路州学。”从之。朝奉大夫、直龙图阁、成都府路转运副使季孝广迁一官,以点检邛州学生费乂、韦直方、绵竹县学生庞汝翼答策,诋讪元丰政事故也。乂、直方、汝翼并送广南编管,永不得入学。 六月丙午,诏诸路州军未曾置学处并置学。 七月庚子,诏诸路知州、通判并增入“主管学事”四字。 八月戊午,诏诸路应缘学校奉行违慢,令监司纠察,申尚书省。辛酉,醴州醴陵县学生季邦彦特送五百里外编管,元考较长谕屏出学。荆湖南路转运判官兼提举学事元书言邦彦试卷言涉谤讪也。 九月癸未,诏诸路应副修盖学舍了毕,提举学事及州县官,各与减磨勘年有差。壬辰,诏诸州别为斋舍,教养材武之士,随人数多寡,许令人学,并依进士法。其考选校试升补,取今武学条制看详,修定颁下。 十一月丙申,祀昊天上帝于圆邱,以太祖皇帝配。礼毕大赦。“今来兴建学校,废罢科举,欲考士素行,以绝倖冒,务得实材。然虑州县未能奉承诏令,人未劝向,尚有遗逸,致多士未尽在学,或艰于考选校定。所取上舍、内舍生不敷额数,或学宇卑陋,食饮疏薄,未足以称朕教养待士之意。已差提举学事官分诣天下,仰疾速遍行所部,推原法意。有不如令者,按罪以闻。除将来科举一次外,并由学校升页。” 四年闰二月辛未,诏:“应诸路州学,据学粮余数额外增养学生,并依额内人条例施行。” 四月壬午,诏:“诸州县生徒试补入学,经试终场,及自外舍升内舍者免身丁,内舍仍免借升上舍,即依官户法。” 九月己亥,制曰:“朕闻先王成人有德,小子有造。今天下承平,休养日久,垂髫幼稚,在所乐育。仰学事司、州县长吏多方劝谕,令入小学,依大学例量舍支数,破与饮食。其考选校试之法,仰三省措置取旨,庶几有造之时。” 十二月乙亥,尚书省言:“诸路学校各已就绪,其所贡人,今来中选,多旧日科举遗落老成之士,乡举里选之效,已见于此。士之在学,月书季考,苟有成材,理当不埃岁月,便合入贡。今仿《周官》,每岁考德行道艺、三年大比之意,为岁贡之制。俟满三岁,则赴殿试,第其高下推恩,庶使士益知勉。诏大司成兼侍讲薛昂等看详增损,修立条约以闻。”从之。 送昂等看详,乃十月二十七日圣旨;为岁贡之制,乃尚书省建议薛昂等看详增损耳,非昂等创为也。《实录》删修失实,今改正。 五年二月丁未,诏:“去年正月指挥,诸州添置武学,教养武士。至今踰年,教养每州无几,而月有按试弓马,考校程文,使教官不得专意儒学,又管勾、按试兵官、教头皆有添给食钱,官中旋置鞍马,盖造马屋,营葺射圃,百端糜费,有虚名,无实效,可罢去。” 七月庚子,诏曰:“学校以善风俗人伦,治则兴,乱则废,非特教养而已也。乃者亲诏有司,以月书季考之密,退送烦劳,待养有方,未当士心,故令考正。若罢县学,则士非里选,废学粮,则人无所养。减教授则五师,并提举则无总,名存实废,甚非教育之本。朕恭览熙宁诏书,以俟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施于天下,则庶几可复古矣。复乡举里选,布之天下,以追三代之隆,神考之志也。而各减废,于朕继述之孝,其可得乎?其县学提举官、学田粮教授,并各依旧退送者,更展一试,待给假,许不限次数,以优士之在学者。《诗》不云乎:‘君子能长育人材,则天下喜乐之矣。’咨尔多士,宜体朕意。” 甲辰,诏:“已降指挥,举行学制。比阅前后法令犹未备,虑失士心,或因而烦扰,有害学政。可依下项:一、天下学生既令岁贡,将来人贡,其数必多。所有辟雍,并令依旧,仍依崇宁四年十二月已前指挥施行。二退送学生既展一年,俟之不为不久,待之不为不尽。比览科举旧法,有因赦理举,许特奏名推恩之法。学生贡至辟雍士一试退送,未有理举推恩之文,退送之人,所以患无归。学生贡至辟雍,试不中退送者,并与理为到省举送,依例施行。” 九月乙卯,学制局言:“臣等检会崇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朝旨,诸州学别为斋舍,教养武士,续有条画,颁下诸路。后来人学之人已多。昨因今年二月废罢,寻未曾复置。臣等伏覩御制学校新法,内一项逐州解额,五路已有指挥,十人取一名。可令以前榜所解额,于数内以一分充贡武士额。臣等未审今来立教养武士法,合依旧遍行天下,或止于三路、五路施行。乞降睿旨,别具合措置事件闻奏。”御笔:“山西出将,气俗使然。所当先者,平治之时,武不可废。可依已降指挥置武士斋,仍以所给解额,取一分充贡额,无则贡文士。” 十一月乙巳,大司成兼侍讲薛昂、国子监司业强渊明言:“窃谓文学之士,自县升之州,由州贡之辟雍,又合而试之,第为上舍、内舍之等,而推恩侍殿试,或升之太学,其法可谓备矣。而武士之制,虽有武学,外置解额,而选考升贡之法,将见周王于迈六师及之之盛,如成周之时,仰有以副陛下奖育人材之意。”从之。 十二月癸未,学制局上《诸路州县学勅令格式》等凡三十五册,诏颁布行之。 大观元年十二月壬午,建州浦城县丞徐秉哲迁一官,以县学生系籍者千余人,此一路最多,秉哲实专考校事。提举学事司乞加优奖,故有是命。 二年五月庚戌,提举京西南路学事路瑗言:“臣所领八州三十余县,比诸路最为褊小,管学舍乃至三千三百余人,赡学田业等,岁收钱斛六万三千余贯石。窃计诸路学舍生徒田业钱斛之数,何翅数百万?此旷古所未尝有也。”诏有司总会诸路州军县文武、大小学生,并学费所入所用实数,具图册上之御府,副在辟雍,仍宣付史馆。从之。 九月乙丑,诏:“诸路州学有阁藏书,皆以经史为名。方今崇八行以迪多士,尊六经以黜百家,史何足言?应已置阁处,赐名曰‘稽古’。” 三年八月己丑,诏:“学校法度,已见完备,惟在奉行。可令诸路提举学事司检察州县,如稍有懈弛,及辄妄议,按劾以闻,当议重责。” 四年八月戊寅,诏州小学生更不给食。又诏:“自今取贡额三分,于大比前一年解发。不及学及虽入学而见系退黜者,方得取应。”又诏:“所在学生及五百人,许置教授二。员其不及五十人者不置,以本州在任有出身官兼领。”寻改“五十人”作“八十人”(详见《大学》一篇中)。 政和元年正月辛未,诏:“诸路州军学生不及八十人处,不置教授。若系熙、丰曾置教授,虽不满八十人,自合存留。” 二年五月壬申,臣僚上言:“参以科举废罢,县学岁升之法非便。”诏:“自今并依大观三年四月以前指挥,其后降指挥更不施行。”(见《太学》) 三年四月甲申,宣义郎黄冠言:“欲令天下士,自乡而升之县学,自县学而升之州,则通谓之选士可也。其自称则曰外舍生。又其才之向成,而升之内舍,则谓之俊士,其自称则曰内舍生。又其才之已成而贡之辟雍,然后谓之贡士焉。其自称也,亦以是而已。”从之。 六月丁巳,诏武学,州县外舍生称武选士,内舍生称武俊士。庚申,尚书省言:“学校养士,以待天下贤能,可以作人材,敦士行,兴教化。自县学升之州,自州升之辟雍,自辟雍升之太学,然后命官,则县学为升贡之本。今天下令佐,吏部注授,多非其人。俗吏则以滴水穿石为不急,不加察治,纵其犯法;庸吏则废法容奸,漫不加省,有罪不治,以故学生在学,殴斗争讼,至或杀人,盖令佐不加训治,州学不切举察,提举官失于提按,以致如此。不惟士失其行,亦官废其职。今具下项云云。”诏依。 十一月癸卯,诏:“补荫入官人,随学人所在州学,仍别为斋,公私试附州学生,别作号考校。” 十二月甲寅,河北路转运判官张孝纯言:“《周官》以六艺教士,必射而后行。古者诸侯贡士,天子试之于射宫。乞诏诸路州郡,每岁荐贡士于学,因讲射礼。”从之。 四年三月丁丑,诏:“诸路应小学生及百人处,并增差教谕一员。” 六月庚午,诏小学仿太学,立三舍法。 八月辛亥,诏:“诸路学校及三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分;百人以上者,增一分之半。即陕西、河北、河东、京东路学生数少者,仰提举学事司具可增与不可增,及所增数闻奏。” 九月辛卯,诏以辟雍大成殿名颁之诸路州学。从河南尹蔡安持奏乞也。 五年十一月庚辰,诏:“应县学生三经赴岁升而不预升人州学者,依三不赴条例除籍。” 宣和二年十月己巳,尚书省言:“契勘州县武学已罢,内外愿入京武学人,乞依元丰法试补。入学举试人,旧制系与武学外舍人类试,取一百人同上舍生发解。缘科举已罢,今此仿新旧法令,尚书省于大比前二年春季,检举降敕下兵部,依元丰法奏举。其被举人,限当年冬季到阙,与免试。补试入学,充外舍生,依与校定人,赴次年公试。其考选、升补、推恩,并依大观武学法。”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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