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史籍 > 后汉纪校注 | 上页 下页 |
汉灵帝纪(9) |
|
五月己未,大赦天下①。 ①《范书》灵帝纪作“己巳”。以改元“熹平”而大赦天下。 常侍张乐、太仆侯览专权骄恣,诏收印绶。览自杀,阿党者皆免。 六月癸巳,皇太后窦氏崩。载衣车城南市舍。 将殡,曹节、王甫欲用贵人礼,上曰:“太后亲立朕身,统承大业。诗云:‘无言不雠,无德不报。’①胡可用贵人礼!”于是发丧成服。 ①见诗大雅抑。 将葬,节、甫以窦氏之诛,不用太后礼,以冯贵人祔桓帝。公卿不敢谏。河南尹李咸执药上书曰①:“臣闻禹汤闻恶是用无过,桀纣闻善以亡其国。中常侍曹节、张让、王甫等因宠乘势,贼害忠良,谗谮故大将军窦武、太傅陈蕃,虚遭无形之亹,被以滔天之罪。陛下不复省览,猥发雷霆之怒,海内贤愚,莫不痛心。武以殁矣,无可奈何,皇太后亲与孝桓皇帝共奉宗庙,母养蒸庶,系于天心,仁风丰濡,四海所宗。礼,为人后者为人之子。陛下仰继元帝,岂得不以太后为母?存既未蒙顾复之报②,没又不闻谅闇之哀③。太后未崩,武先坐诛,存亡各异,事不相逮。而恚武不已,欲贬太后,非崇有虞之孝,昭蒸蒸之仁④,八方闻之,莫不泣血。昔秦始皇〔母〕后不谨,谄幸郎吏⑤,始皇暴怒,幽闭母后。感茅焦之言,立驾迎母,置酒作乐,供养如初⑥。夫以秦后之恶,始皇之悖,尚纳茅焦之语,不失母子之恩;岂先太后不以罪没,陛下之过有重始皇?臣谨冒昧陈诚,左手赍章,右手执药,诣阙自闻。唯陛下揆茅焦之谏,弘始皇之寤,复母子之恩,崇皇太后园陵之礼。上释皇乾震动之怒,下解黎庶酸楚之情也。如遂不省,臣当饮鸩自裁,下觐先帝,具陈得失,终不为刀锯所裁。”章省,上感其言,使公卿更议,诏中常侍赵忠监临议⑦。 ①《范书》陈球传作“太尉李咸”。 ②诗小雅蓼莪曰:“父兮生我,母兮鞠我,顾我复我。”指养育之恩也。 ③书说命曰:“王宅忧,亮阴三祀。”亮阴即谅闇,亦作谅阴,或作梁闇,皆天子居丧之称也。 ④书舜典曰:“克谐以孝,烝烝乂,不格奸。”美舜之孝也。 ⑤据下文补“母”字。又“谄”,蒋本阙,黄本作“陷”。“陷”当系“谄”之误,径补之。 ⑥《史记》秦始皇本纪曰:“齐人茅焦说秦王曰:‘秦方以天下为事,而大王有迁母太后之名,恐诸国闻之,由此倍秦也。’秦王乃迎太后于雍而入咸阳,复居甘泉宫。” ⑦《范书》陈球传,以众议在前,咸上疏在后。廷议时,陈球仗义直言,咸观望许久,才曰与球意合,会者皆为之愧。《通鉴考异》曰:“今按:史称咸廉干知名,在朝清忠,权幸惮之。其能捣椒自随,必死之心已固,不当临议畏葸不言。且若无李咸之先谏,中官擅权,无须延议而以冯贵人配桓帝,故当以《袁纪》为是。” 时众官数百人,各相顾望,无敢下议。廷尉陈球曰:“皇太后以旧姓盛德,选入椒房,宜配桓帝,是无所疑。”忠笑曰:“廷尉宜便下笔。”球遂下议曰:“皇太后在椒房,有聪明母仪之德,遭天不造,援立圣明,承继宗庙,功烈至重。先帝晏驾,而遇大狱,迁居空宫,不幸早世,家虽获罪,非太后意。今若别葬,诚失天下之望。且冯贵人冢墓,为贼所掘,骸骨发露,与贼并尸,魂灵染污,不宜配至尊①。”忠省球议,作色曰:“陈廷尉此议甚健!”欲以蚩球,球曰:“陈、窦既冤,皇太后无辜被幽,臣常痛之。今日言之,退而受罪,乃臣宿昔之愿也。”诸公卿皆从球议。 ①李贤曰:“段颎为河南尹,坐盗发冯贵人冢,左迁谏议大夫。” 奏御,节、甫复言曰:“窦氏罪深,无以为此。”上曰:“虽犯恶逆,后有大德于朕。”节、甫于是不复言。 七月甲寅,葬桓思窦皇后。 冬十月丁亥,勃海王悝自杀。 初,悝有罪,贬为奭陶王①。悝因黄门王甫求复其国,赂以租钱五十万。桓帝不豫,诏复悝为勃海王。甫以为己功,趣责于悝。悝知帝意也,不与甫钱。由是甫谋悝大逆不道,讽司隶校尉段颎奏治其狱,悝遂自杀。 ①钮永建曰:“按:悝贬为瘿陶王。《袁纪》前文讹作定陶王,此又讹作奭陶王,并当正。”钮说是。 〔十一月,会稽人许生〕自称“越王”①,攻破郡县。 ①据蒋校补。 |
虚阁网(Xuges.com) |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