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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献帝纪(15)


  建安十年〔公元205年〕

  春正月,曹操攻袁谭于南皮,大破斩之。

  丁丑,增封操万三千户,平幽、冀之功也。

  八月,侍中荀悦撰政治得失,名曰申监。既成而奏之曰:

  夫道之本,仁义而已。五典以经之,群籍以纬之,咏之歌之,弦之舞之。前监既明,后复申之。

  致治之术,先屏四患,乃崇五政。

  一曰伪,二曰私,三曰放,四曰奢。伪乱俗,私坏法,放越轨,奢败制。四者不除,则政末由行矣。其致也,俗乱则道荒,虽天地不得保其性也;法坏则世倾,虽人主不得守其度也;轨越则礼亡,虽圣人不得全其行矣;制败则欲肆,虽四表不得充其求矣。是谓四患。

  修农桑以养其生,审好恶以正其俗,宣文教以章其化,立武备以秉其威,制赏罚以统其法。是谓五政。

  民不畏死,不可惧以罪;人不乐生,不可劝以善。虽使契布五教,咎繇作士,政不行矣。故在上者先丰民财,以定其志,帝耕藉田,后桑蚕宫,国无游民,野无荒业,财不虚用,力不妄加,以周民事。是谓养生。

  君子之所以动天地,感神明,正万物,而成至治者,必乎真定而已。故在上者审定好恶,好恶既定乎功罪,毁誉亦终于准验。听言责事,举名察实,无或诈伪淫巧,以荡众心。故事无不核,物无不切,善无不显,恶无不彰,俗无奸诈,民无淫风。百姓上下,睹利害之存乎己也,故肃敬其心,内不回惑,外无异望,则民志平矣。是谓正俗。

  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荣辱者,赏罚之精华也。故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扑,以加小人,化其刑也。君子不犯辱,况于刑乎?小人不忌刑,况于辱乎?若其在中人之伦,则礼刑兼焉。教化之废,推中人而堕于小人之域;教行之行,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是谓章化。

  小人之情,缓则骄,骄则怠,怠则怨,怨则叛,危则谋乱,安则思欲,非威强无以惩之。故在上者,必有武备,以戒不虞,以遏寇虐。安居则寄之内政,有事则用之军旅。是谓秉威。

  赏罚,政之柄也。赏明罚审,信顺令行。赏以劝善,罚以惩恶。人主不妄赏,非徒爱其财也,赏妄行则善不劝矣。不妄罚,非徒矜其人也,罚妄行则恶不惩矣。赏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在上者能不止下为善,不纵下为恶,则国法立矣。是谓统法。

  四患既蠲,五政既立,行之以诚,守之以固,简而不怠,疏而不失。无为为之,使自施之;无事事之,使自安之。不肃而成,不严而治,垂拱揖让,而海内平矣。

  古者天子诸侯有事,必告于庙。朝有二史,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君举必记,善恶成败,无不存焉。下及士庶,苟有茂异,咸在载籍。或有欲显而不得,欲隐而名彰,得失一朝,荣辱千载。善人劝焉,淫人惧焉。可备史官,掌其典常。

  上览而善焉。

  悦字仲豫,颍川人也。少有才理,兼综儒史。是时曹公专政,天子端拱而已。上既好文章,颇有才意,以《汉书》为繁,使悦删取其要,为汉纪三十篇。

  冬十一月,并州刺史高干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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