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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一 律历志(5)


  土木相乘而合经纬为三十,是为镇星小周。小周乘“坤”策,为四千三百二十,是为镇星岁数。

  见中分五万一千八百四十。

  积中十二,中余一千七百四十。

  见中法四千一百七十五。见数也。

  见闰分三万二百四十。

  积月十二,月余六万三千三百。

  见月法七万九千三百二十五。

  见中日法一千九百二十七万五千九百七十五。

  见月日法六百四十二万五千三百二十五。

  火经特成,故二岁而过初,三十二过初为六十四岁而小周。

  小周乘“乾”策,则太阳大周,为一万三千八百二十四岁,是为荧惑岁数。

  见中分十六万五千八百八十八。

  积中二十五,中余四千一百六十三。

  见中法六千四百六十九。见数也。

  见闰分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

  积月二十六,月余五万二千九百五十四。

  见月法一十二万二千九百一十一。

  见中日法二千九百八十六万七千三百七十三。

  见月日法九百九十五万五千七百九十一。

  水经特成,故一岁而及初,六十四及初而小复。小复乘“坤”策,则太阴大周,为九千二百一十六岁,是为辰星岁数。

  见中分十一万五百九十二。

  积中三,中余二万三千四百六十九。

  见中法二万九千四十一。复数也。

  见闰分六万四千五百一十二。

  积月三,月余五十一万四百二十三。

  见月法五十五万一千七百七十九。

  晨中分六万二千二百八。

  积中二,中余四千一百二十六。

  夕中分四万八千三百八十四。

  积中一,中余一万九千三百四十三。

  晨闰分三万六千二百八十八。

  积月二,月余十一万四千六百八十二。

  久闰分二万八千二百二十四。

  积月一,月余三十九万五千七百四十一。

  见中日法一亿三千四百八万二千二百九十七。

  见月日法四千四百六十九万四千九十九。

  合太阴太阳之岁数而中分之,各万一千五百二十。阳施其气,阴成其物。以星行率减岁数,余则见数也。

  东九西七乘岁数,并九七为法,得一,金、水晨夕岁数。

  以岁中乘岁数,是为星见中分。

  星见数,是为见中法。

  以岁闰乘岁数,是为星见闰分。

  以章岁乘见数,是为见月法。

  以元法乘见数,是为见中日法。

  以统法乘见数,是为见月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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