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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吏传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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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为国之体有四焉:一曰仁义,二曰礼制,三曰法令,四曰刑罚。仁义、礼制,教之本也;法令、刑罚,教之末也。无本不立,无末不成。然教化远而刑罚近,可以助化而不可以专行,可以立威而不可以繁用。老子曰:“其政察察,其人缺缺。”又曰:“法令滋章,盗贼多有。”然则,令之烦苛,吏之严酷,不可致化,百世可知。考览前载,有时而用之矣。 昔秦任狱吏,赭衣满道。汉革其风,矫枉过正,禁纲疏阔,遂漏吞舟。故大奸巨猾,犯义悖礼。郅都、宁成之伦,猛气奋发,摧拉凶邪,一切以救时弊。虽乖教义,或有所取焉。于洛侯之徒,前书编之《酷吏》。或因余绪,或以微功,遭遇时来,忝窃高位。肆其褊性,多行无礼,君子小人,咸罹其毒。凡所莅职,莫不懔然。居其下者,视之如蛇虺;过其境者,逃之如寇仇。与人之恩,心非好善;加人之罪,事非疾恶。其所笞辱,多在无辜。察其所为,豺狼之不若也。其禁奸除猾,殆与郅、宁之伦异乎。君子贱之,故编于《酷吏》。 魏有于洛侯、胡泥、李洪之、高遵、张赦提、羊祉、崔暹、郦道元、谷楷。齐有邸珍、宋游道、卢斐、毕义云。《周书》不立此篇。《隋书》有库狄士文、田式、燕荣、赵仲卿、崔弘度、元弘嗣、王文同。今检高遵、羊祉、郦道元、谷楷、宋游道、卢斐、毕义云、库狄士文、赵仲卿、崔弘度各从其家传,其余并列于此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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