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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


  比利在戴顿司法中心等待宣判期间,将大部分时间都用于绘制有关他的新书的封面。他打算多画几幅让作家挑选。但是,一天早晨他醒后,发现那几幅画已被“某个小孩”趁他熟睡之际,用橘色蜡笔涂得一塌糊涂。发稿截止日的当天早晨,亚伦拼命工作才得以及时完成。

  1980年4月21日,俄亥俄州第四区法院判决将比利送往利玛医院的原决定是错误的。他们发现,将比利自阿森斯医院转往管制措施严格的利玛医院前,既“没有通知当事人及其家属,也没有允许当事人出席听证会、传唤证人……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必须恢复非法转移当事人之前的状态。”

  尽管第四区法院判决这个做法是错误的,但认为并非有意为之,因而不同意将比利转回阿森斯医院。法院认为通过之前的听证会,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比利的病会让自己和他人陷入危险之中。戈尔兹伯里律师和汤普森律师认为判决不当,继续向俄亥俄州高等法院上诉。

  1981年5月20日,在180天听证会期限的最后6个多星期,弗洛尔法官完成了判决书。判决书中有两项说明:第一,“法庭根据一号证据(州检察官提供的信件)和林德纳医生的证词,认为威廉·米利根不具备遵循社会道德标准的控制能力,而且有犯罪倾向、不尊重人类生命。”第二,考尔医生的证词说“他不愿接受法院提出的限制条件……据此,本庭判决不宜将威廉·米利根转至阿森斯医院。”

  但判决书只字不提其他出庭作证的心理专家和精神病医生的证词——他们作证比利并未对他人构成威胁。弗洛尔法官以“保障被告的治疗和公众安全”为由,判决比利继续留在戴顿司法中心接受治疗(该中心并无治疗多重人格症患者的经验);此外,戴顿司法中心还请求法官判决比利支付所有的治疗费用。此刻距弗洛尔法官接手比利一案已有3年半的时间,距比利因精神病获判无罪则为2年5个月。

  戈尔兹伯里律师立即向俄亥俄州富兰克林郡第十上诉法庭申诉,指控该判决违反了俄亥俄州法律第297条(即“米利根法”),既没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没有遵循恰当的程序,是违宪的。

  然而,法院的这个不利判决似乎并没有让比利感到痛苦和绝望。我感到他已经厌倦了所有的这一切。

  比利仍然与我保持电话联系,我也常到戴顿司法中心去探望他。我有时遇见的是汤姆、亚伦或者凯文,但大多数时间见到的都是那个“没有姓名的人”。

  有一次我问他是谁,他答道:“我不知道,但我觉得自己一无所有。”

  我想知道那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

  “醒着或者没出现的时候,我好像是脸朝下趴在一块无边无际的玻璃上,透过玻璃可以看到遥远的彼岸,那儿宛如星光闪耀的外层空间。那里还有一个圆形的光圈,就在我的眼前。我们中的几个人就躺在光圈旁边的棺材里,但棺材没有盖上,因为他们还没有死。他们在沉睡,似乎是在等待着什么。光圈旁边还有几个空的棺材,因为有人尚未到来。戴维和几个年龄小的孩子对生命还抱有一线希望,但年纪大的已经绝望了。”

  “那是什么地方?”我追问。

  “戴维给它取了个名字,”他继续说,“因为那是他创造的,他将其称为‘死亡之地(the Dying P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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