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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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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宁康初为尚书右丞。 △丧遇闰议 丧纪之制,岁数者没闰,而三年之丧闰在始末者,用舍之论,时有不同,唯当本乎闰之所系,可以明折衷。经传具四时以编年,一时无事,经书首月,及其有事,随月而载,初不书闰者,以闰附正月,不应特见也。唯鲁文公六年,书闰月不告朔,指见告朔之馀无事也。又文公元年闰三月后,故传曰“于是闰三月”,欲审所附,此明证。设此闰遭丧者,取其周忌,应用来年三月,既合丧期大数,得周忌定日。何休亦以为然。朝同论之不嫌,原其所由,在乎闰附前月而不属后故也。始丧在闰月,以附前,祥除遇之,岂得属后。立闰有定所,而施用有彼此,求之理例,殊不经通。且丧疑从重,不贰之道。祥用远日,礼之正典。愚谓周忌故当用七月二十八日,大祥应用闰月晦,既得周忌之正,不失远日之义。礼之远日,诚非出月遇闰而然,盖随时之变耳。(《通典》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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