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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应与挑战:美丽的偏见

  拜读胡美丽女士《美丽的权利》一文,胸口翻腾忿忿不平之气,初时勉强不以为意,哪知终日挥之不去,且在无法释怀之下竟还凝聚成怏怏不悦的情绪。原本尚期待某位男士能挺身仗义直斥,为天下男人洗雪胡女士莫名其妙赏给我们的奇耻大辱,数日沉寂却毫无回响,令我益发愤慨,蒙此奇冤实已至孰不可忍,不吐便憋死的地步。

  试问:胡女士喜欢在炎炎夏日,撑把阳伞,披着一头乌黑秀发,露着光洁的臂膀,让绣花的裙裾在风中摇荡;在人群里姗姗走过,洋溢着快乐;在法治社会“惬意”地享受人生,并且觉得自己很美丽。那么,在怎样的情况下有人会瞪着她裸露的肩膀,“呸”一声,说她“下贱”?逼得妩媚动人的胡女士疾言厉色去声明——我有美丽的权利,若认为我“自取其辱”,就该让所有女人都来打你一记耳光。

  或许游荡街头的女太妹有可能会从嘴里迸出这么一句没气质的口头禅,但毕竟她们还处于好斗的年龄,讲究“看人不顺眼”,而送您这么一句。

  当然,也或许一些姿色不如胡女士、加上心理不平衡的女性,刚好撞上您落落大方、摇曳生姿地从她们眼前走过,会这么发泄一声。不过,这多半都是女人善妒的天性使然,倒也无可厚非。

  那么……除了以上两种人会略倾无礼攻击性地暗咒一声“下贱”外,我想,胡女士假使在早晨出门前,真会为了让男人喜欢她,特别对着镜子描上口红、梳理长发,要男人觉得她嘴唇丰满柔润、秀发光亮如云,刻意地遮掩萝卜似的双腿,只强调全身最美丽亭匀的肩膀,才步出家门,我——相——信,街头出现如此一位温柔娇美的可人儿,在人群堆里“端庄正色”地漫步,纵使无聊男子“怦然心动”,也该知道自惭形秽,退避三舍吧!就算少数男士忍不住多瞧一眼,绝对纯属远观而非近亵,毕竟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此乃人之常情。况且某些男士可能正因为多欣赏您一眼,倒霉的话,身边女友还因此嘟起小嘴吃醋、跺脚生起气来,一笔帐以后终究算在我们男人身上,丝毫便宜不了,但当场千万个不可能马上有人就粗俗、冲动地“呸”一声,将“下贱”吐了出来,否则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台北街头岂不人人大打群架?

  爱美,是天经地义的好事。

  胡小姐只要腿漂亮、肩美丽,尽管每天去穿迷你裙、露背装,但是乍见“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的标语,伸张“美丽的权利”的您,不需困惑,更拜托不要蓄意扭曲它,也听听我们对这个标语的解释:

  “穿着暴露”指男女装扮夸张,强调突出身体某一部分,逾越社会规范,使他人产生恶心或性冲动。

  “招蜂引蝶”指为某种目的,恣意搔首弄姿大作撩人状,有败坏良风善俗之虞者。

  “自取其辱”是警惕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而惹祸上身的男女将由舆论公权来制裁,不必奢想社会同情的救济。

  我不懂的是,为什么胡女士要偏颇地硬把标语导入一个狭义象限——大男人主义的产物——来大肆攻击,完全沉溺于个人一厢情愿归纳出的那套逻辑:第一,女人的身体是肮脏的,所以创标语的人不能、不愿也不敢正视女人裸露的肌肤。第二,他认为男人有“攻击性”是天赋神权,所以侵犯女性是自然现象。第三,女人是命定的次等动物,她之受到强暴就如同一个人出门淋了雨——样——谁教你不带伞,下雨是天意:男人强暴女人天经地义,只是你要小心罢了,你不小心,是你活该、还能怪天吗?

  这是什么狗屁逻辑?

  今年夏天,你尽管大穿凉快露背洋装,希望您有本事让我多瞧您两眼,最好教我心儿跳脸儿红,这样或许我会倾家荡产地来追求您;若我觉得难看,顶多不过摇摇头、撇撇嘴,心里头说“丑人多作怪”、“马不知脸长”。所以,您可以放一百万、一千万个心,只要您真懂得遵守“自制”的义务,请尽情发挥您诱人的权利,没有人敢欺负您,或“呸”一声说您“下贱”,终究这是一个民主的社会。

  假使您仍日日夜夜提心吊胆龌龊的男人侵犯您,心理医生或许可以给您些许的帮助。

  果真有不幸发生,法律自然会伸张正义,将这可耻可弃的罪犯绳之以法,这与您暴不暴露没有任何直接关系——是强暴者犯了法,绝非您“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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