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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更何况,此时,这个国家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按钮,已按照预先设计的程序,自动打开。在“水门事件”的案发地,美国首都华盛顿,由二十三名随机抽选的华盛顿市民组成的大陪审团,已经开始进行对“水门事件”的秘密听证。

  你也许要问了,为什么是秘密听证呢?大陪审团是怎么回事呢?

  去年,我曾经向你介绍过美国的陪审团,但是,大陪审团和一般的陪审团是不同的。他们的任务是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在检察官起诉之前,代表人民对案情进行秘密听证。根据听证情况,再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追究调查,是否可以对该案的涉嫌者起诉。如果通不过这一关,政府行政分支的检察官就无法对涉嫌者提起公诉,也就根本谈不上审判了。因为原则上,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是代表人民在向被告提起公诉。但是,由于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通常会产生异化,成为人民之外的一种独立集团。因此,大陪审团和陪审团都是对这种异化的一种监督限制。

  之所以要秘密听证,是因为在这个时候,涉嫌者还没有被批准起诉,他还不是法庭上的一名被告。在这个阶段许多证据还不适于公开,以保护受嫌者。因为他完全有可能最后被大陪审团判定不被起诉。法律在这个阶段还必须保护他的隐私权。

  但是,在大陪审团听证期间,涉嫌者必须积极配合大陪审团的听证,如实回答一切问题。这个阶段还不是刑事审判,因此,涉嫌者也不能借口引用宪法修正案的第五条,即公民“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这一条,而拒绝回答问题。一般在这个阶段也不能由律师陪同出席听证会。

  在这一阶段,一切证据都只引向“起诉”或“不起诉”这样两个结果。在大陪审团听证期间发生的一切都是保密的,也并不影响今后有可能发生的审判。一经得出“起诉”或“不起诉”的结论,大陪审团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立即解散各自回家了。如果该案被判定必须起诉的话,那么,为此后的审判,将根据同样的随机抽选方式,选出新的陪审团参加起诉后的审理过程。

  我们再回到“水门事件”。从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辞职的,还有一个出纳员。前面已经讲过,尽管说在1972年的“联邦竞选法”实施之前,未提名为总统候选人的竞选者,他所收到的政治捐款按规定不受监督。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违法使用政治捐款,一旦有违法嫌疑,还是会被查账。因此,他们赶在“联邦竞选法”生效前一天交给李迪用于“水门事件”的活动经费,随着“水门行动”的败露,也必然会水落石出。因此,参与了这个违法动用政治捐款过程的出纳员,也辞职下来,开始为自己寻找律师,并且等候法律找上门来。

  这个时候,事情还只到李迪为止。但是,可以看得出来,李迪身后的人们已经非常紧张了。司法部长和刑事局都在按程序推动联邦调查局继续查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尼克松和手下那几个亲信商量的时候,甚至说,我就是吃不准是否能干脆把司法部长和联邦调查局副局长找来,让他们停止调查。

  尼克松之所以会这么想,就因为不管怎么说,他可是司法部长的上司。难道一个上级就无权给下级下一个命令吗?再说,这部长好歹还是他提名任命的呢。话再说回来,司法部长毕竟是总统的行政系统的一个雇员,他的政治前程在一定的程度上确实是总统给的。如果尼克松连任下一届总统的话,那么,他将来的前程也可以说是在尼克松手里。不仅司法部长有这个顾忌,其他的一些关键的官员应该说都有类似的考虑。这也是当这些官员,甚至一些检察官,在发现此案有可能与白宫有瓜葛的时候,多少都有过些犹豫和彷徨。

  但是,在美国这样的制度下,一个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它就如同卫星进入了运行轨道。它会自动地按预想的顺序往前走。要一反常态地中止运行,或者拖它偏离轨道,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根据分权的原则,行政分支的一个高级官员做的再大,也不能干涉司法程序,即使是很低级的法庭的程序。哪怕是企图拖时间,延缓它的进程都并不容易。略一过火,这种拖延的行为本身就成了犯罪,更不要说制造什么口实中止调查了。

  美国的司法部长都是老资格的法律工作者。他们一般都是律师或法官出身,对“妨碍司法”一词意味着什么心里很清楚。他们更明白,在美国,作为一个政府官员,是很难做到向外界彻底隐瞒什么不寻常举动的。调查一拖延,他就必须回答国会的质疑,说出拖延的正当理由。因为他虽然是总统行政分支下的一个官员,但是,按照宪法的精神,他的行为并不是只对总统负责,而必须是对美国人民负责。

  司法部长还知道,整个调查不可能自始至终处于“黑箱操作”的状态。也许,某一个阶段,某一小部分可以暂时隐瞒,可是,在新闻界的包抄之下,一点一点都会登上什么报纸和杂志。总有一天,毫无秘密可言。到那时候,那些登在报纸上的“真相报导”里,曝光出来的属于他的那一部分,必须是经得起敲打的。否则,他就也要准备请律师面对法庭的被告席了。

  所以,司法部长也罢,联邦调查局长也罢,众多由总统任命的官员们,他们之中不乏有一些顾忌总统压力和顾忌个人前程的人。可是,在犹豫中摇了几摇之后,他们几乎都在总统与制度之间,选择了服从这个制度。遵从这个制度,他们必须根据法律程序按部就班地查下去,哪怕查的就是自己的上司,他们也会公开地正常地查下去。

  在美国,妨碍司法是最明显的刑事犯罪,而且是重罪。尽管尼克松和他的手下人在“掩盖”行动中的每一个动作,都已经是犯了妨碍司法罪,但是,总统如果直接强令停止调查,将是历史罕见的严重妨碍司法罪。这就是尼克松吃不准也不敢这么干的原因。更何况,这样的强制命令是否会有效果,也是尼克松同样感到吃不准的。

  可是,他这么一说,手下人居然心领神会,把这个意图至少是暗示了下去。在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明确了总统手下人的意图之后,两个局的副局长见面坦率交换了一次意见。并决定把他们接到的暗示向总统汇报。最后,是联邦调查局的副局长格雷和尼克松打电话谈了这个问题。这个格雷应该说也是尼克松的亲信之一。在联邦调查局的局长拒绝向白宫顾问交出“水门事件”的调查文件后,作为副局长的格雷却多次向白宫透露过一些调查进展。

  不过,透露一点调查情况是一回事,接受来自总统方向的暗示或者指示就停止调查又是另一回事。格雷可没有这个胆量走得那么远。他只能向尼克松摊牌。他终于明确地告诉尼克松,这案子掩盖不了,必将引向上层,总统应该脱身于那些涉案的人,干涉调查只可能导致毁灭。尼克松在电话里久久不语,然后,他只能说,你还是充分积极地进行调查吧。

  至此,尼克松阻止联邦调查局的念头,大概是彻底打消了。这么一来,尼克松就还剩下两条路可走,一是中止“掩盖”行动,尽量脱清与涉案违法人员的干系,听任法律程序的进行,也就是该怎么样就怎么样,向法律投降。第二条路就是继续依靠自己的小圈子进行“掩盖”行动,阻止不了调查就干扰调查。权衡之后,尼克松选择了第二条路。也许,正因为他是总统,在知道“掩盖”的全部困难和危险的同时,他还是相信一个总统应该有足够的权力和能力“掩盖”这样一件“小事”。从这时开始,越来越得到尼克松信任的白宫顾问迪恩,正式成为“掩盖”行动的负责人。

  “水门事件”发生已经三个月过去了,调查还停留在李迪这里。而李迪不管和白宫关系如何深,可从他调到共和党再任委员会开始,名义上他总是已经离开白宫了,只能算是白宫的前雇员。这时,距离大选只有一个多月了。于是尼克松稳住神,通过新闻发布会向全国宣称,在“水门事件”中,没有任何白宫的雇员涉案。然后,尼克松咬咬牙,把“水门事件”称为“一个可怕的事件”。并且为了作出姿态,使外界不至于认为李迪与司法抗拒的根源是出在白宫,他甚至一副正义凛然的样子,大言不惭道,“真正恶劣的不是事件本身,因为竞选中可能有过激的人会做出错事,真正恶劣的是企图掩盖真相。”

  这么一来,至少暂时大家把“水门事件”都当作几个“政治小蟊贼”的杰作了。在大家的心目中,“水门事件”本身的级别也就随之大大降低。人们尽管还是将信将疑,可是在大选之前,公众的注意力被成功地引开了。一般的民众并没有把“水门事件”当作一个什么了不起大新闻。

  就这样,不久以后,尼克松如愿连任,再一次被选为美国总统。在这近半年的时间里,他下面的那几个“顾问”竭尽全力四处为“水门事件”灭火。刚刚担任“掩盖”行动负责人的白宫顾问迪恩,曾经向尼克松保证,在大选之前,“水门事件”肯定不会出来坏事。看来,也按计划都做到了。

  尼克松又当上了总统,继续大权在握。可是,企图一手遮天的“掩盖”行动是不是就能够成功了呢?总统是否真的具有超越美国制度的“法力”呢?美国毕竟只有一个总统,而且只有他是通过全民选举产生的。一旦选上去了,为了维护这样一个全民选择的严肃性,在四年任期之内要他下来,也不可能是随随便便的。因此,虽然宪法规定通过一定的程序,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直至那个时候,历史上还没有任何一名美国总统因国会弹劾而下台。那么,是不是尼克松选上之后就可以放心了呢?

  我想在下一封信里,再向你介绍尼克松连任之后“水门事件”的发展。

  祝

  好!

  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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