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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


  三、艰难的起步

  美国工人为改善自己的生存处境,他们选择的“解放之路”,其核心就是组织起来成立工会,并且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

  早在北美殖民开发时期,有技艺的劳工就在各殖民地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五月花号”来到普利茅茨的清教徒中,就有工匠。在詹姆斯河口定居的弗吉尼亚殖民地,也曾要求英国多派出工匠。早期殖民地城镇里的铁匠铺,常常就是镇民们议事集会的地方。美国的劳工从一开始,就有地方事务的主人的意识。《独立宣言》中宣布的原则,每个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理所当然地包括所有的劳工。

  早期北美的劳工又有从欧洲带来的按照行业组织工会的传统,比如木工工会、石工工会、印刷工人工会。在工业革命的过程中,各地工人组织过很多小规模的工会。

  到1881年,美加产业和劳动工会联合会建立的时候,埃迪生发明电灯刚2年,第一次电话试验刚5年,社会生产和信息传播的技术条件远非今日可比。可是,在英国工会运动的影响下,美国劳工踏上了全国性组织的道路。1886年,美国劳联诞生,彼得·麦克伽尔担任书记。劳联号召工人争取8小时工作制,而且特别注意到,要发动女工参与工会运动。

  有30万会员的劳联发动过几次罢工,有时失败,有些则成功地争取到了8小时工作的条件。劳联发动的这些罢工都是和平斗争。尽管在那个时代,多数企业主还没有意识到,有必要和工会谈判,有必要作出让步,工会的每一次成就都来之不易,但是工人的自我意识却在一步一步的觉醒。

  非常难得的是,在一个矛盾冲突紧张的年代,却在对立的双方中都有人意识到,激化矛盾并不是惟一的出路,人们必须有理智和智慧地处理自己遇到的问题。

  1893年6月26日,伊利诺州州长宣布赦免剩下的3名草集广场事件被告。他说,这3个人被赦免,不是因为他们已经受够了罪,而是因为他相信他们是无辜的,而那已经被处死的人,是歇斯底里和司法不公的牺牲品。

  而劳联主席贡佩斯(Gompers)也曾经清醒地说,“那个炸弹不仅炸死了警察,也炸死了我们后来几年的争取8小时工作制运动。”他把草集广场个别人对警察的暴力事件,并不看作是“革命的正确途径”,而是刚起来的工会运动受到的第一次沉重打击。

  在美国工会运动早期,人们就逐渐意识到,在劳资冲突中,政府的干预、立法和司法给各方留下的活动空间,对冲突的结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争取妥协,争取双赢,不仅是可能的,也是惟一对所有的人都有利的结果。一方全赢,一方全输,长远来看,没有胜利者。

  但是,走出一个双赢结果,还是需要双方的反思,首先是有这样的“思维方式”产生。这条道路依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草集广场以后的20来年里,工会和企业主有过几次罢工对抗。工人们生活艰辛,自顾不暇,工会势单力薄,而企业主一方不仅有强大的财力,而且往往得到政府的支持,运用法律来限制和击败工会。1892年的钢铁工人大罢工,1894年的铁路工会大罢工,最终都在政府的武力干预下失败。在铁路工人大罢工时,克里夫兰总统甚至派出了联邦国民警卫队,尽管伊利诺的州长说根本没有这个必要。

  因此,在这个时候,强势一方缓解矛盾的“双赢思维”的产生,显得尤为重要。

  1902年,宾夕法尼亚的10万煤矿工人从5月12日起罢工,使煤矿关闭了一整个夏天。工人们拒绝调解,形成僵局。西奥多·罗斯福总统从10月初开始干预,他指派了一个调解委员会,作为中间者和双方展开谈判。5天以后,矿工们开始上班。5个月以后,总统调解委员会做到了所有工人提高工资10%,并缩短了工作时间。这一结果虽然没有达到工会在罢工开始时的要求,却使这次罢工成为和平而有成就的罢工。

  四、丹伯里制帽工人案

  美国人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的传统,也在一个看上去非常容易失控的工人“民众运动”中,注入了理性的规范。第一个走上法庭的著名罢工案件,是“丹伯里(Danbury)制帽工人案”。

  1902年,康狄涅格州丹伯里的一家公司提出民事诉讼,告工人妨碍贸易,违反了反垄断法律,因为美国劳联的制帽工人工会组织工人抵制这家公司,原因是这家公司不许工人组织工会。

  这个案子用了几年时间在联邦法院里一级一级上诉。1908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作出了对工人不利的裁决。这个裁决的意思是,工人可以作为劳动者或消费者对某公司实行“直接抵制”,比如不买这个公司的产品,或者罢工,或不为这个公司雇佣,这种直接抵制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工人不可以强迫其他的公司不买这个公司的产品,或者强迫别人不和这个公司合作(例如罢工期间不准其他人上班),这样的“二次抵制”是非法的。

  也就是说,你自己可以抵制,但是不能强迫别人和你一样去抵制。法庭对丹伯里的184名制帽工人作出25万美元的罚款处罚。在最高法院裁决以后,全美劳联发起募捐,为184名制帽工人偿付罚款,以免他们的房子财产被没收。

  这个裁决发出了两个信息,第一,司法诉讼有可能成为解决劳资冲突的途径,工会一方和雇主一方都有可能利用这样的途径,也都有必要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第二,工会对公司的抵制,只能在“直接抵制”的范围内进行。1947年,《塔夫特-哈特利法案》(Taft-HartleyAct)明确规定二次抵制非法,从此以后,类似的二次抵制在美国工会运动中就消失了。不过,最高法院在同一案中也裁定,根据宪法的言论自由条款,工会可以在商家门口树立宣传标语和宣传员,告知民众,他们要抵制的某公司的某产品是“不公平的”,号召民众“不要购买”,这是合法的,但是不能说这些卖商品的商家也是“不公平”的,不能号召民众不去购买这些商家的所有商品。后面这种做法就是“二次抵制”,就是非法的了。

  在这里,美国司法独立和司法系统在建立“公正”信誉的努力,首先建立起了美国民众的法律文化,这对事态发展走向良性循环起了极大作用。假如没有这一条,法院无理偏袒政府或企业,工人不服就冲击法院,那就真正是乱成一团,没有解药了。

  1909年,2万制衣厂工人,大多是女工,而且几乎都是东欧新移民,在制衣女工工会的旗帜下,发动罢工,她们得到了广泛的公众支持,最终争取到了每周52小时工作和增加工资的条件。1910年,5万制衣工人在纽约罢工。他们请出了著名律师路易斯·布兰迪斯来谈判。在他的努力下,这次罢工取得了重要的结果,不仅为工人争取到了有利的报酬条件,而且开创了和平谈判的范例。布兰迪斯后来还担任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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