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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


  §多数的暴政和法庭上的较量

  卢兄,你好!

  我就坐在那个距离当年培尼案审理的法庭只有三英里的一个小屋子里,试着给你讲这两个黑人民权运动末期最著名的案子的审理。对于美国人来说,这两个案子的审理过程,实在是太重要了。

  培尼的被杀和密西西比三个大学生的失踪引起全国人民的关切,联邦司法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白宫也接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无数电报。在培尼的葬礼上,总统约翰逊派出特使向培尼夫人保证,联邦政府将竭尽全力把罪犯绳之以法。可是如何做到这一点,却依然是个严峻的问题。

  发生在费镇的这个案子,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查清这个案子,对于联邦调查局来说当然是一大胜利,因为他们是在当地白人民众的敌视之下进行调查的,得不到当地民众的任何帮助,而且当地的治安警官就是这个谋杀案的主犯。查清真相的过程就特别不容易。不过,他们知道,困难的事还在后面。

  受害的黑人大学生的家属不无忧虑地说,“除非你能够在法庭上将凶手定罪,否则查出来也等于没查。”

  读了我以前的信,你一定还记得,按照美国的司法制度,刑事案件要在案发地的法庭上审理,只有陪审团才有权确定被告是否有罪。现在这一谋杀案发生在密西西比州的小镇上,那儿的占了大多数的白人居民几乎全部是具有种族偏见的人。陪审团只能由他们中的人组成,你必须在法庭上说服这样的陪审团,让他们来认定并宣布被告是有罪的。难就难在这里。

  这两个血腥谋杀案的发生在美国南方是有历史渊源的。南北战争以后南方种族主义最野蛮的一幕,就是民众私刑了。我曾经在以前的信里向你介绍过,美国的极端南方,一方面,它在历史上就是一个相对的法治薄弱点,在美国建立之前就是如此。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在传统上最缺乏人性思考的地区。因此,那里一向有民众私刑的发生。只是在南北战争以后,变得急剧恶化了。

  由于美国的主流文化和基本潮流,美国南方的民众私刑并不是一种受到鼓励的混乱时期的“常态”,而是一个相对未开化和野蛮的地区,在和平时期里阵发性的小型民众暴乱。它在一开始,常常和失去理智的民众在盛怒之下企图自行执法有关。所以,最初的发作,常常都有一个类似刑事案件的起因。

  美国南方的民众私刑并不是一开始就和黑人联系在一起的。在南方的奴隶制没有结束之前,黑人遭受民众私刑的比例非常低。这当然不是因为当时的南方白人底层民众对黑人网开一面,而是当时的黑人都还是庄园主的私人财产。一方面,他们活动的自由度和范围极小,几乎没有犯罪率,也没有触怒民众的机会。另一方面,当地的人们承认私有制,他们承认自己无权以私刑处理黑人这样的“他人私产”。

  在早期,美国南方的民众私刑并不仅仅是针对恶性的刑事案件,在这样一个落后保守的地区,私刑的对象甚至也包括那些在行为上不能为当地的道德标准所容的白人。在反奴隶制的时代,更有大量来自北方的从事反奴隶制活动的白人自愿者,成为南方私刑的牺牲品。

  在这种传统之下,以及在种族偏见盛行的南方,当奴隶制结束,黑人进入社会生活后,黑人非常自然地就成为底层白人民众私刑的最主要目标,南方黑人受到私刑的比例急剧上升。

  南方底层民众以私刑把未经定罪的黑人嫌疑犯处死,通常是在象费镇这样的小镇上,一开始总是白人民众传说有黑人犯了刑事案件,往往是说强奸白人妇女。多数情况下,黑人嫌疑犯已经被地方警察逮捕,但是白人民众却等不及法庭的审理,聚集起来把黑人从警察手中抢出来。有时候警察是抵抗的,但是寡不敌众。有时候根本就是警察睁一眼闭一眼地把黑人嫌疑犯交出去的。然后,经常是在大量民众的围观下,他们把黑人活活吊死。这一切是明目张胆地进行的,有时候围观的人多达上千。这是美国南方历史中不亚于奴隶制的黑暗一页。

  正因为最初的私刑带有民众执法的意味,因此,失去理性的民众往往刻意夸大它“符合公众正义”的“合理性”,借以抹去自己对参与残暴行为甚至谋杀的罪恶感。在这种氛围下,民众私刑大大激发了人类兽性的一面,使他们认为自己有权利对一些特定的对象为所欲为,比如说,他们是敌人,罪犯,甚至异族。痛苦,鲜血和死亡都无法唤醒他们泯灭的人性。

  当南方的种族偏见恶性膨胀,一些私刑的发生,已经和刑事案件根本没有关系。暴行往往只是一个公众的节日。这使得极端南方在人性醒悟这样一个美国的立国基本点上,与代表着美国主流文化的北方,与美国的大多数地区,差距进一步拉大。而极端南方的这种状况始终和无知,狭窄,愚昧联系在一起。极端南方的民众越是拒绝来自外部的影响,越是强调他们自己的生活价值可以脱离人类社会的基本人性追求,他们越是走向人性的反面。这也是三个无辜的大学生会在一个封闭落后的南方小镇被残酷杀害的当地民众心理背景。

  但是,时代毕竟不同了。不知你是否注意看到,在这两个案子中,KKK极端分子的行为尽管还带有残留的民众私刑的印记,尤其是密西西比杀害三名大学生的案件,涉案人高达19名。但是,非常本质的区别是,他们已经不再是大模大样地张扬了。这两个案子的涉案人都是避开公众的目光,私下里偷偷摸摸地干的。因此,不论是事件本身的性质,还是在涉案者自己的意识中,都很清楚:这已经不是民众暴乱的事件,这是一桩纯粹的谋杀案。

  但是,即使案情大白,定案仍然是困难的。因为一直到六十年代,南方腹地的黑人仍没有参与地方政治,不参加选举,也不去争取担任陪审员,陪审团通常是清一色的白人。而能够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只能是当地的陪审团。正如我前面提到的,在这样一个地区,如何说服这些可能对黑人民权运动有着与凶手同样仇恨的白人陪审员,“仅仅为了一个黑鬼”,就同意把自己的白人邻居定为谋杀罪呢?

  所以说,案子虽然破了,困难还在后头。

  这两个案子首先遇到的就是一个司法归属权的问题。这是在美国发生任何一个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时,都会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既然美国的整个政府结构是建立在“分权”以及“制约和平衡”的原则上的,既然司法是独立的,那么,每一个法庭它的权力范围必须是清楚的。它分到多少权,就拥有多少权,界线是非常清楚的。

  在这个案子里,显然,假如把审理权“收归”联邦法庭,甚至“收到”联邦高一级的法庭,让陪审员的甑选范围,超出案发地的范围,显然对于“把凶手绳之以法”是有利的。但是,联邦政府却不能这样做。为什么呢?

  因为联邦与州的权力的划分,是美国制度“分权”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划分。而且这个权利是写进了美国宪法的,宪法是全美国人民的契约,谁也没有权利为了解决一个具体问题而毁了美国立国的宪法基础。即使是寻求正义,也必须按照游戏规则来做,谁都知道无法为了一时一事就彻底破坏规则,釜底抽薪。而一个谋杀案的审理权,是州检察官和地方法庭的职权范围,联邦司法系统无权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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