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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


  在南方“还给南方”之后,南北战争之前那种“一国两制”的局面又恢复了。这并不是说,南方重新恢复了奴隶制,而是南北两方重新出现了原来在种族问题上的道德对立,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面貌的完全不同。南北之间差异之大,完全不亚于战争之前。而且,也还是极端南方表现得最严重。有些情况甚至比在南北战争之前更为糟糕。就是内战本身和KKK四年的风行,使得南方的民众原有的法治概念被毁坏,对于暴力行为的心理障碍被突破,暴民行为被普遍接受。黑人落入前所未有的不安全和恐惧之中。

  你一定会感到奇怪,为什么说在某种意义上说,黑人的处境比在奴隶状态时还要差呢?因为,在奴隶制时代,百分之九十五的南方白人并不是奴隶主,他们会歧视黑人,可是却没有任何原因导致他们仇恨黑人,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情黑人的。至于奴隶主,除了极少数虐待狂之外,不会刻意伤害自己的黑奴。道理其实很简单,就是奴隶当时的地位几乎等同于牛马。活象庄稼汉对待自己家的牲口一样,他不会把“牲口”当“人”,可是出于自己的利益,拥有这些奴隶的人会尽量保持他们的体力。所以,当时南方贫穷的白人短工,都普遍抱怨雇主把他们使唤得比奴隶还苦,因为奴隶是自己的“财产”,而雇来的白人短工是干完就走的。

  可是,当南方的奴隶被一场战争解放之后,几乎绝大多数的南方人,至少把一部分战争积聚的仇恨,转移到了黑人身上。不仅在战争后期,林肯总统把战争目标转向“解放奴隶”之后,使得南方的黑人成为北军攻打南方的一个正当理由,而且有十几万被北军攻陷地区的黑人,加入北军参与了攻打南方的战斗。当战争结束,黑人不仅被解放,而且取得公民权。由于黑人的人数在南方并不少,因此,也使白人感到潜在的威胁。当联邦军队撤出南方,“北方佬”走掉之后,黑人显然成为南方白人眼里唯一的异己分子和对立面,再加上战争遗恨和极端的种族歧视,每当类似KKK这样的暴民兴起,南方的黑人很容易成为袭击的目标。

  在南北战争之前,黑人在南方普遍拥有自己的教堂,也有一定数量的获得自由身份的黑人。可是,没有什么民众袭击黑人的情况。可是在战后,暴民一起,就大肆焚烧黑人教堂,袭击黑人住宅,对黑人处以私刑。使得黑人经常处于一波一波的恐怖浪潮之中。南方的奴隶制是被废除了,可是,如果说,一个地区的真正进步,可以用普遍的人道标准去衡量的话,南方在经历一场战争之后,假如不说它是倒退了的话,至少民众对于人性的认识和理解,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

  然而,由于美国在整体上根深蒂固的契约文化,在经历长久的“重建”,南方终于又重新回到南方手里之后,从整体来说,南方还是以相当惊人的速度,回到了原来他们在美国整个制度中的运作方式。包括南方和北方的整个美国,又重新恢复了原来被战争所毁坏的契约社会的状态。这一机制的修复,我想,才是林肯总统对于战后南方重建的主要着重点:如果在大的框架上,处于一种非契约性的,非常态的,或者说失控的状态,那么,你也许可能强行建立一个突破性的成果,但是从长久来看,麻烦可就大了。且不说成果能否守住,接下来大家都以非常状态当作常态,失去一个共同的游戏规则。那么,此后可能就是一场革命接一场革命,也可能就是一场混乱接一场混乱,永无宁日了。

  这就是为什么一百三十多年前的林肯总统,在他的“解放奴隶公告”中,提出的不是打土豪分田地,而是“我同时在此嘱咐上述获得自由的人们,除了必要的自卫,应当避免使用任何暴力;并劝告他们在任何可能情况下,为了合理的工资而忠诚地从事工作。”

  同时,如果着眼于大家都回到原来的契约社会,恢复原有的游戏规则,那么,林肯和他的副总统对于保留南方精英阶层的主张还是明智的。因为这一个阶层是南方仅存的理性,如果南方失去这一个阶层,可能会在一定的时期内,陷于暴民统治,根本拒绝再回到原来的框架中,这样,南方的倒退会更为可怕。

  南方在恢复自治以后,一个明显的例子说明它回到了这个制度原来的运作中,就是南方接受了国会通过的几个有关废奴和黑人公民权的宪法修正案。尽管这不是南方多数民众所赞同的,但是,只要通过这些修正案的程序是合法的,是在国会以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的,南方就承认了这是一个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契约。

  在南方重新自治以后,南方各州确实在种族问题上搞了各种地方法,以最大的可能抑制黑人地位的上升,甚至象防范洪水猛兽一样,竭力抵挡种族融合的历史潮流。但是,南方的这些地方立法,毕竟是在试图钻一些法律的漏洞。它还是承认宪法,承认联邦最高法院对南方的地方法有司法复审权,承认原来美国的体制的。这样,一切又回到非常类似南北战争前的情况。南北双方开始遵循游戏规则,开始各种司法挑战,开始在立法上“寸土必争”。但是,这时,对话的基础已经建立起来了。双方回到了有规范的基础上。也许,就象当初南方的废奴一样,需要北方非常吃力地逐步推进种族融合,但是,推进的可能性毕竟出现了。

  在南北战争之后,由于南方建立的种族隔离地方法,引起的最著名的一个案子,就是发生在路易斯安那州的布莱西案了。这个案子发生在1892年6月7日,布莱西是一个居住在路易斯安那州的美国公民,他是一个有着八分之一黑人血统和八分之七白人血统的混血儿。他在东路易斯安那铁道公司买了一张头等车厢的火车票,从新奥尔良前往科温登。布莱西进入客车以后,就在标明是白人的车厢里,找了个空位坐了下来。显然,在外观上能够看出他有黑人血统,因此,列车员要求他离开白人车厢,他拒绝了。一番争执之后,警察不仅强迫他离开该车厢,并且以违反该州法律为由,将他逮捕起诉。

  那么,布莱西违反的一条什么样的法律呢?这就是当时在南方各州相当普遍的与种族隔离有关的州法律。

  在布莱西案发生的两年之前,1890年7月10日,路易斯安那州的州议会,通过了一个法案。就是要求所有属于该州的铁路公司,必须在营运的时候,为白人和有色人种提供两节以上车厢,它的要求是平等的,但是却是按肤色分离的。如果只有一节车厢,则要求按上诉原则划分隔离的车厢。但是,城市的公共交通,如公共汽车电车之类,不受这条法案的管辖。

  它的意思是,如果火车有一等车厢,那么,有一节白人的一等车厢,就必须有一节有色人种的一等车厢,以此类推。然而,不同种族的人的座位与车厢不能互窜。这样,白人有一等车厢的座位,黑人就也有一等车厢的座位。你说黑人不能坐白人的座位,可是反过来白人也不能去坐黑人的座位。所以,这就叫平等的,但是,是分离的。如果有人违反,该法案也授权执法人员有权干涉。所以,这个案子的关键,不在于布莱西是否违法,而在于这条地方法是否违宪。

  你可以明显看出这是一个“钻空子”的立法,但是,你要知道,在南北战争和象KKK这样的大规模反制度的状况之后,真正危险的是双方从此不认游戏规则。对法律“钻空子”是不可怕的,因为它的前提就是承认法律。而法律本身的完善就是一个被“挑战”而发现漏洞,然后补漏洞的过程。当然,法律本身依然存在一个历史局限性的问题。法律是由人订出来的一个契约,在每一个历史阶段,有历史局限的人当然会制定有历史局限的契约,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也许,你也发现了,这个引发布莱西案的路易斯安那的州立法,是一个相当“聪明”的“钻漏洞”的立法。它的关键就是仔细考虑了宪法和有关法律,然后,在“分离并且平等”上面做文章。

  布莱西不服,在一级级的上诉之后,这个案子在最后进入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并不是对这个案子本身重新审理。一些细节是不在最高法院的裁定范围内的,比如说,有关布莱西的种族归属的裁定。决定一个混血儿的种族归属,这是每个州自己立法决定的,与联邦法无关。最高法院所必须审定的,是路易斯安那州所制定的这条与“种族隔离”有关的地方法,是否“违宪”。如果这条“种族隔离”的地方法违宪,那么,布莱西自然就胜了。可是,如果这条地方法是可以成立的,那么,布莱西就必须受到这条地方法的约束,不论听起来这是多么错误。他必须等待一个法律上的突破,等待人们从历史局限中走出来。

  我在前几封信里曾经提到过在南北战争之前,最高法院在判“斯高特案”的时候,曾经确认过“分离并且平等”的原则。你也许还记得,这个讲法来自于美国的“独立宣言”。当然,在“独立宣言”中,这一用词只是为了解释,当时的北美殖民地为什么要从英国“分离”出去变成美国。可是,自从赞成种族隔离的人们(也有很多黑人持这样的观点),把“独立宣言”的“分离并且平等”的说法,移植到处理种族相处的问题上,就使得种族隔离不仅可以合法化,而且,使得“种族隔离”也就不象“奴隶制”那样,有明显和强烈的道德疑问。这也是种族隔离的状况在美国南方得以如此长久持续的原因之一。

  所以,中文本的美国“独立宣言”将原文的“分离且平等”译作“独立和平等”的时候,就使中国的读者失去了原来的线索去理解美国南方长期种族隔离何以存在的法理和道德依据。

  这一次的布莱西案,应该说,论美国的总体状况,已经和当年的斯高特案大不相同。因为在最高法院判决斯高特案的时候,即使在北方,都有大量反对奴隶制的民众,赞成把解放后的黑人奴隶送回非洲去,同样,他们也无法想象一个完全种族融合的社会。可是,当布莱西案发生的时候,不仅是已经打了一场南北战争,奴隶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不复存在,而且在北方,不同种族的进一步融合已经成为事实。黑人也已经由宪法确认了他们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而且在北方,他们也事实上开始享有政治权利。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一开始的时候,尽管黑人有了被选举权,却还不可能马上选出一个黑人市长来。可是,竞选的白人政治家们立即必须开始考虑黑人的利益,因为,黑人们的手里已经每人有了一张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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