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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凡布伦总统是个明眼人,当然一眼就看出“阿姆斯达”就是这样一个“来者不善”的议题。正如电影里所提到的,甚至还有比这更糟糕的可能,就是事件升温到一定的程度,矛盾不可调和,结果干脆就引发出一场内战来。根据当时美国的情况,这并不是杞人忧天。事实上,只不过二十年后,南北战争就是由同一根奴隶问题的导火索引发起来。因此,当时可以说几乎已是内战的前夜。

  平心而论,对于一场内战的忧虑,倒不能说是出于凡布伦总统的私心。内战是当时大多数反对奴隶制的人们,都希望能够避免的。这也是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始终还是少数的原因。因为激进者的一个口号是,干脆重新建立另外一个完全符合宗教理想的国家,同时也不惜任何代价,希望立即达到废奴的目标。这些口号都隐含着分裂和内战的危险。在这种“哧哧”冒着火花的口号面前,大多数美国人始终是持谨慎态度的。总统当然更不会例外。

  另外,总统作为美国政府行政分支的负责人,被授权处理一般的外交事务。他确实也有他的难处。外交是对等的。古巴的船到了你这儿,你痛痛快快地给交出去,将来哪一天,你的船到了人家那里,不也就可以爽爽气气地就要回来了吗?这次你要是不给的话,哪怕有天大的理由,古巴和西班牙总是没了面子,下次再打交道,不知会添出什么麻烦来。

  更何况,总统也有他的苦衷。尽管在那个年代,联邦政府的权力极小,但是外交无疑是行政分支的工作。凡布伦并不赞成蓄奴,但是南方是合法蓄奴的,有些事情撞到他的职权范围内,他想不管都不行。有几次美国南方合法运送奴隶的船,也遇到类似情况。例如,1830年,一艘名为“科曼特”号的船,从弗吉尼亚运一些奴隶去路易斯安那,那是一个刚加入美国的蓄奴州。结果,船被风暴卷到当时的英属殖民地巴哈马。巴哈马当时已经废奴,所以,英国人立即就把船上的奴隶给放了。

  当时的凡布伦就是外交部长。对于南方人来说,我们在南方运送奴隶是合法的。现在遇上海难,英国人不交回来,擅自把奴隶给放了。造成的经济损失,联邦政府必须得给我去要回来,因为这是联邦政府的责任。凡布伦当时也因此去和英国人打过交道。

  在这儿你也可以看出来,为什么美国这个联邦松松散散,却显得十分牢靠了。当时除了一些大原则,属于联邦制定的法律很少。所以,对于各州来说,法律我自己定,日子我们自己合计着过。可是一旦出了事儿,跟外头的国家有了什么麻烦,联邦政府你得给我顶着。这就是当时典型的美国联邦局面。令人难以想象的是,维持这样一个局面,居然仅仅就是为了坚持一个与个人自由同步的分治的理想。

  美国人对于这个理想的认真,在当时它对待一些后进入美国的新州的态度上,也可以看得出来。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所有的这些州全部成为独立州,全部享有高度自治的权利。从当年建国的13个州,扩展到今天的50个州,不论先后,全部一视同仁。联邦政府能够管到的事情真是相当有限。

  写到这里,你也可以猜出凡布伦总统所领导的联邦行政分支的态度了。他们希望事件平息下去。可是,他们也非常清楚,就是在美国宪法所建立起来的制度之下,只要“阿姆斯达”号在那里,事情就不可能平息。因为,在这个制度下,没有人能够解散“阿姆斯达”委员会这样的民间团体;没有人能够阻挡律师们的一场司法挑战;没有人能够干涉新闻界对于这一事件的报道热情;也没有人能够让法庭的审理变成一个秘密的暗箱。

  因此,唯一的出路,是让“阿姆斯达”号彻底消失。目标一消失,当然所有的人也就只好作鸟兽散了。可是如何让它消失呢?这就是在西班牙的要求下,尽可能顺水推舟,把“阿姆斯达”号连人带船送回去。好在双方都有一个极好的借口,就是那个1795年协定。送回去当然是有代价的,代价就是那几十个陌生的黑人重新回到虎口。可是,与“阿姆斯达”将给总统带来的全部国内麻烦相比,这点代价闭一闭眼睛,也就送出去了。

  也许,你也想到了,要推动一个大的社会变革,如果仅仅指望一个在位的政治人物,大概往往是要落空的。因为这样的人物常常有太多的政治利益需要顾及,常常受到各个方面的牵制牵扯。即使他曾经有过变革的激情与理想,也在前瞻后顾之间零零散散地失落了。

  非常凑巧的是,当时凡布伦总统手下的外交部长佛西斯,是从佐治亚这个极端的蓄奴州来的。他自己家里在那个时候,还保留了三个作为仆人的黑奴。因此,在配合操作上,应该没有政治倾向上的“思想问题”。

  自从西班牙提出交还“阿姆斯达”之后,激进反奴隶主义者们就一直非常紧张。尤其是,他们无法信任外交部长佛西斯。他们甚至在监狱找了可靠的人,以防万一黑人们被秘密移动,就可以立即得到消息。从这一安排可以看出,一百五十年前的美国,毕竟在制度的完善方面,还不能与今天相比。如果在今天,要么总统打算立马下台,否则民众根本不必担心行政系统敢做秘密交人这样的小动作。

  这个案子确实很特殊。所以,即使是联邦检察官,也在一开始认为,从刑事案的角度,把这个案子带入司法程序是他的责任。可是查了几天相关法律之后,他又认为,“暴动”发生在外国公民的船上;事件发生的时候,船是在外海,“暴动”的对象也都是外国人。因此,他不认为美国法庭有权对此作出司法判决。

  “阿姆斯达”案实际上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已经发生的财产归属的申诉,这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就是财产的申请人。这一部分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引起联邦检察官思考的,是该案的另一个部分,就是暴动引起的“海盗罪”和“谋杀罪”。这个部分作为刑事案,按照美国法律,起诉方应该是政府行政分支下司法系统的检察官。

  然而,即使在一百五十年前,对于涉及行政分支行为合法性的问题上,外交部长佛西斯仍然非常谨慎。即使在联邦检察官作出这样的表态之后,佛西斯仍然再三要求他搞清楚,在这样一个涉外案件中,按照美国法律,在行政与司法两个分支之间,究竟是谁对“阿姆斯达”号的“人和货”,具有优先的控制权。

  最后,在外交部长佛西斯与联邦司法部长格伦迪认真研究之后,终于由格伦迪小心地拿出了一个代表行政分支的正式意见。格伦迪是司法部长,这个意见当然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看上去不会有什么破绽的。

  这个正式意见是,坚持按照“平克尼协定”,将“阿姆斯达”号及其货物和黑人,全部交还西班牙当局。司法部长格伦迪指出,美国必须在与其它国家交往的时候,维持它的诚信。船上的财产明确归在路易兹和蒙岱的名下,所以不应该是美国的司法裁定对象。至于律师对两名西班牙人所持有的“携带合法奴隶通行证”的质疑,格伦迪认为,“阿姆斯达”所携带的文件,是哈瓦那有效的正式官方文件,也没有任何法律原则指出美国应该对这些文件进行司法调查。

  他又指出,按照国际法,无国籍的海盗船,是任何一个抓到它的国家,都有权审理的。但是“阿姆斯达”号是一条明确的西班牙船,属于西班牙人,拥有西班牙官方文件和西班牙国旗。船上的暴动也与一般海盗行为有别。因此,不在最高法院界定的“海盗案”范围之内。

  针对“阿姆斯达”案实质上最引起关注的黑人问题,司法部长格伦迪指出,许多美国人指责奴隶贸易的不人道,但是,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几乎所有的文明国家的法律中,都曾经确定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现在,如美国这样一些个别的国家,宣布奴隶贸易为非法,但是,这些国家只能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对自己的公民进行法律制约。而无权对其它国家的公民采取司法行动。

  在美国通过禁止进口奴隶的法律中,规定在抓到违法的奴隶船时,总统必须用联邦政府的经费,送这些奴隶回到非洲。因此,当时也有很多人呼吁总统下令,用联邦预算的开支,把“阿姆斯达”号的黑人送回非洲。针对这个建议,司法部长格伦迪宣称,总统并没有合法的权力送这些黑人回非洲。因为,这条法律给出的权限,只适合于发生在美国疆土范围内的非法奴隶交易。“阿姆斯达”案则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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