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林达 > 我也有一个梦想 | 上页 下页


  在这种情况下,要向说服陪审员理解洛杉矶警察工作的艰难危险,可以提供的实例证据真是太多了。被告律师向陪审团举了大量实例,说明不仅一般来讲,洛杉矶警察是一个高伤亡率的危险工作,而且在完全类似于洛德尼·金的事件里,警察的处境也是危险的,是有可能被伤害,甚至送命的。这一点也很好理解。不要说截下来的罪犯有的是拔枪拔刀的,就是飞车截拦造成连环车祸也是常有的事。在追截中,当一辆辆警车象好莱坞电影中那样翻滚出去,难道你指望警察还能一个个利利索索地再从里面爬出来吗?

  被告律师进一步向陪审团指出,这种职业危险造成的结果是什么?首先,它造成了警察职业性的神经紧张。在这种紧张状态下,在常人看来已经完全解除了危险的一个嫌疑犯,警察依据他们的经验,从他们眼中看出去,完全可能仍然还是危险的。因此对于拒捕者,不到彻底制服,他们就不会放心。被告律师认为,这种职业危险更重要的一个后果就是,政府为了减少警察的伤亡,也为了有效地制服罪犯,对于警察都有一套使用暴力的职业训练。例如,如何使用枪支,如果用警棍对付非常危险的对手,如果在仅仅导致疼痛的攻击不起作用的时候,如何造成骨折,以达到彻底制服的目的。所以,在这些来自平民的陪审员眼里显得无法接受的暴力场面,对于警察,只是他们执行公务的常规作业的一部分。

  对于警察的职业性精神紧张和特殊训练所造成的后果,我们的生活中也有一些体会。我们的朋友达尼拉的汽车后面,有一条粘贴的标语。这在美国非常普遍,有的人是用一条标语表达一种看法,有的人只是开一个玩笑。她的标语内容非常少见,是支持警察工作的。后来我们才知道,这是当地警察家属协会印制的。达尼拉是这个协会的成员,她的丈夫杰米是一个警察。后来,我们和杰米也成了好朋友,看上去和常人没什么两样。但是后来发生的一件事使我们意识到,他在心理上是和大家不一样的。

  这里的人一般上门拜访之前都会打电话通知。但是,在传统安静的小城镇,也偶有非常熟悉的近邻直接上门借东西的,当然一般至少会敲门,直接开门闯入的很少。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主人感觉被打搅了,至多是有些不高兴。但是,杰米在一次这样的邻居突然拜访时,门一开他差不多是条件反射般立即就拔枪对准了来访者。这几乎吓坏了所有的人。不仅是这位来访的邻居和达尼拉饱受惊吓,事后他自己也感到吓了一跳。要知道,杰米所生活和执勤的大学城,还是一个公认治安相当好的地方。但是,不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现实生活里,他作为警察毕竟在面对一个与众不同的世界。他所受到的职业训练也已经成为他的本能的一部分。

  还有一次,我们在夜半行车的时候被警察截下查问,当时需要打开车内的顶灯,可是开关坏了。我就自然地拉开一点车门,因为车门的开启可以带动顶灯的自动开关。这时,警察虽然对我们依然很礼貌,但他坚持要求我们把门关严。我们照办了他才敢接近。后来我们问了杰米才知道,在他们的训练指示中有这么一条,要防止攻击性的车门撞击。猛然打开的车门,是罪犯常用的“武器”。他还告诉我们,即使在公路上拦下一辆看上去很正常的车,警察实际上也是很紧张的,尤其是在夜间。从警察的眼里看出来,什么都可能发生。

  我们再回到法庭上。我之所以给你介绍这些,是让你理解,在法庭上,陪审团所面对的证据不仅仅如那段83秒钟的录像带那么简单。同时,陪审团所经历的判断也比你所想象的要复杂难断得多。

  陪审团在法庭上除了检方的证据之外,他们从辩方证据中得到的是什么事实和印象呢?第一,洛德尼·金在案发那天晚上的行为,使警察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他可能是一个极其危险的犯罪份子。第二,他自始自终拒捕,因此警方有充分理由根据他们的专业训练,以武力制服他。所以,警察攻击行为中,至少前面的一部分是无可指摘的。第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警察的攻击是蓄意出自种族歧视。唯一有争执的部分,是这场攻击的最后阶段是否必要,是否是滥用权力。

  这最后一段是对辩方不利的。但是,你可以看到,这么一分析以后,一个原来看上去是铁证如山的大案件,已经面目全非。不仅案情的规模缩小,它的性质似乎也有所改变。至少,已经变得可以探讨,而且是技术性的细节探讨。

  现在,摆在陪审团面前,最终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看待这段83秒录象的最后一段。根据检方的指控,这时洛德尼·金已经失去反抗能力,警察已经完全没有理由再度攻击。根据辩方律师的辩护,从录象最后一部分停格的画面看,洛德尼·金依然没有遵从警方指令去做就范的规定动作,仍在试图起来,所以警察有理由继续以武力将他“彻底制服”。

  这个案子和我们以前介绍过的辛普森案一样,同样属于刑事诉讼。也就是说,它是由当地政府的检察官向四名被告起诉。我们在辛普森案中已经介绍过,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政府陷害平民,因此,依据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必须充分保障被告的公民权利。要求陪审团对待检方证据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这些证据必须是确凿的,完全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而辩方却不用提出铁证去证明被告肯定无罪,他们只需提供充分疑点,证明检方的证据是有疑问的。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检辩双方的证据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这样的法律要求之下,只要是证据具有争议性,陪审团就已经有理由宣判被告“罪名不成立”了。

  不知你是否注意到,这个案子是比较特别的。它的被告是四名执法的警察。法律倾向于保护被告权利的条文,这时看上去反而是帮了警察局这样的政府执法机构的忙。陪审员也一定感到十分困惑。于是,辩方律师还必须使陪审团走出这样的困惑。辩方律师尽量使得陪审员相信,这些警察并不是恶魔,他们也是平常人,只是他们找了一个危险的工作而已。他们冒着危险去做一些常人不愿意做的事情,最终是为了保护平民不受到犯罪分子的伤害,如果他们在高度紧张地制服罪犯的过程中,有了一些有争议的举动,就要因此被判有罪入狱失去自由的话,那么,他们的公正待遇又在哪里呢?

  最终,陪审团就这样被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证词所说服了。他们至少认为这段83秒钟录像带所反映的四名警察的行为,并不能铁定就确认为是违法攻击。我已经说过,在刑事诉讼中,这样的结论已经足以使陪审团判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了。

  必须说明的是,这并不代表我的看法。我只是想通过这些介绍,让你了解事情的复杂性。

  就像其它的案件审理一样,结束之后陪审员就回家了。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愿意出来谈论他们经历的审理,但是也会有一些人愿意接受记者的采访。我记得在这个案子之后,有一名陪审员回答了记者的这样一个问题:你在作出这个判定之后,你是否觉得自己可以在晚上良心安宁地睡着?他回答说:是的。我也相信,也许是全部,至少是绝大多数的陪审员,相信自己是依照证据,依照法律,同时也是凭着良心作出了这样的判断的。

  但是,我想这些陪审员回家后的第一个晚上,就无法入睡了。宣判后只有几个小时,暴力行为就开始发生,而且迅速蔓延开来,到了夜晚已经是烽烟四起了。

  暴乱主要发生在洛杉矶的中南区,这正是洛杉矶的一个“问题区”。大量的少数族裔在那里居住。没有人否认,这场暴乱的起因是这场审判的结果。但是,却几乎没有人简单地因此就推断,这是一场黑人反抗白人的暴动。甚至,事件至今已经整整五年过去了,人们觉得,还是很难给这场暴乱的性质下一个准确的结论。为什么呢?让我们再来看一看这场暴乱。


虚阁网(Xuges.com)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